05 信用證與其依據的貿易合同相互獨立(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05-20 11:30:01 编辑: 来源:

是,原證中如明確要求原申請人的名稱應在除發票以外的單據上出現時,該項要求應予做到。

i.第一受益人有權用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提交的發票(和匯票),其金額不得超過原信用證金額,如信用證對單價有規定,應按原單價出具發票。經過替換發票(和匯票),第一受益人可以在信用證項下支取其發票金額與第二受益人發票金額間的的差額。

當信用證已經轉讓,并且第一受益人要提供自己的發票(和匯票)以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但第一受益人未能在有關方首次要求他這樣做時按此辦理,則轉讓行有權將所收到的已轉讓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包括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交給開證行,并不再對第一受益人負責。

j.除非原信用證明確表明不得在原信用證規定以外的地方辦理付款或議付,否則,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信用證的受讓地,并在信用證到期日內,對第二受益人履行付款或議付。這樣做并不損害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并索取兩者間應得差額的權利。

G、款項讓渡

第四十九條款項讓渡

信用證雖未表明可轉讓,但并不影響受益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將信用證項下應得的款項讓渡給他人的權利。本條款所涉及的僅是款項的讓渡,而不是信用證項下執行權利的讓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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