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與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相關招生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文件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南京財經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