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分析題(國際貿易術語案例)

时间:2024-05-20 08:03:31 编辑: 来源:

面作出了實質性改變:

•在FAS和DEQ術語下,辦理清關手續和交納關稅的義務;

•在FCA術語下裝貨和卸貨的義務。

無論是實質變化還是形式變化都是在對In買粉絲terms的使用者廣泛調查的基礎上作出的,而且對一九九0以來In買粉絲terms專家小組(專門為In買粉絲terms使用者提供額外服務的機構)收到的買粉絲意見給予了充分考慮。

4.在銷售合同中訂入In買粉絲terms

鑒于In買粉絲terms不時修訂,所以,如果合同當事方意圖在銷售合同中訂入In買粉絲terms時,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買粉絲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們很容易忽略這一點,例如當在標準合同或訂貨單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時,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會對當事方的意圖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還是早期版本引起糾紛。希望使用In買粉絲terms 2000的商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該合同受In買粉絲terms 2000的約束。

5.Ineoterms的結構

一九九0年,為了便于理解,將所有的術語分為四個基本不同的類型。第一組為“E組”(EX WORKS),指賣方僅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方備妥貨物;第二組“F組”(FCA、FAS和FOB),指賣方須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第三組“C組”(CFR、CIF、CPT和CIP),指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后發生意外所發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第四組“D組”(DAF、DES、DEQ、DDU和DDP),指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下表反映了這種分類方法:

2OOO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E組(發貨)

———————————————————————————

EXW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F組(主要運費未付)

———————————————————————————

FCA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FAS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C組(主要運費已付)

———————————————————————————

CFR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險費

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PI 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D組(到達)

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案例分析題及解析(2)

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案例分析題及解析(2)

案例6

2003年,美國某出口商與韓國某出口商簽訂了一份CFR合同,規定由賣方出售小麥2000公噸給買方。小麥在裝運港裝船時是混裝的,共裝運了5000公噸。賣方準備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負責分撥2000公噸給買方。但載貨船只在途中遇高溫天氣而使小麥變質,共損失2500公噸,其余2500公噸安全抵港。賣方在船抵達目的港后稱出售給買方的2000公噸小麥在運輸途中已全部損失,并認為根據合同CFR合同,貨物風險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已轉移給買方,因此賣方不需負擔2000公噸小麥的損失。買方則要求賣方執行合同,交付2000公噸的小麥。雙方爭執不下,于是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請求仲裁解決。

仲裁機構經過取證,最后裁決:賣方不應推卸自己的責任,貨物在途中的損失不能轉嫁到買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國際貨物買賣風險轉移的典型案例。雙方簽訂的是CFR合同。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CFR合同下當事人的風險轉移界線是裝運港船舷。本案中的貨物是在運輸途中遭受的風險,表面上似乎應由買方承擔。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賣方在裝船時是將5000公噸小麥混裝的,在貨物海運途中,買方的2000公噸貨物并未從買方的其他貨物中劃撥出來(即貨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備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即使貨物已在裝運港越過了船舷,但風險扔不發生轉移,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損失仍由賣方承擔。

由本案可以看出,國際貨物買賣中因貨物風險轉移發生爭議時,當事人一定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關條文規定。本案例中因賣方并沒有對合同項下的貨物進行特定化(劃撥),所以沒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風險轉移的前提,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引用CFR合同中關于風險轉移的規定進行抗辯是沒有合法的理論依據的。

案例7

案例介紹

2000年5月,美國某貿易公司與我國江西某進出口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一批日用瓷具,價格條件為CIF LOS ANGELES,支付條件為不可撤消的跟單信用證,信用證中規定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裝船提單等有效單證。出口方隨后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8月初,出口方將貨物備妥,裝上承運人派來的貨車。途中由于駕駛員過失發生了車禍,耽誤了時間,錯過了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得到發生車禍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與進口方洽商,要求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船期延展半個月,但要求貨價應降5%。我出口方回電據理力爭,同意受震蕩的兩箱瓷具降價1%,但認為其余貨物并未損壞,不能降價。但進口方堅持要求全部降價。最終我出口方還是做出讓步,受震蕩的兩箱降價2.5%,其余降價1.5%,為此受到貨價、利息等有關損失共計達15萬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為托運人又向承運人就有關損失提出索賠。對此,承運人同意承擔有關倉儲費用和兩箱震蕩貨物的損失;利息損失只賠50%,但對于貨價損失不予理賠,認為這是由于出口方單方面與進口方的協定所致,與己無關。出口方卻認為貨物降價及利息損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運人的過失,堅持要求其全部賠償。經多方協商,承運人最終賠償各方面損失共計5.5萬美元。出口方實際損失9.5萬美元。

案情分析

在案例中,出口方耗費了時間和精力,損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賠償,這充分表明了CIF術語本身的缺陷使之在應用于內陸地區出口義務時不能充分保障出口方的權益。

兩種合同項下交貨義務的分離,使風險轉移滯后于貨物實際控制權的轉移。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