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國際貿易違約金的賠償條款(賣方違約 違約金是怎么算的)

时间:2024-05-18 13:36:05 编辑: 来源:

口國銷售(主要是食品類);有的因為包裝不好而使貨物受損。因此,無論是自產貨物,還是外購貨物,均要高度注意產品包裝問題。

• 處理好與貨代、船公司的關系

• 與貨代訂立書面合同,減少口頭協議

• 買方指定規模較小的船公司時,防止兩者串通

• 船公司無單放貨后,賣方向誰主張權利

• 向船公司索賠

• 向買方索賠

• 處理好與保險公司的關系

• 注意留存保險合同及單據

• 注意保險公司的特別聲明

• 免責條款。

• 如何辦理索賠手續。

• 如何應對買方提出的質量異議

• 不要輕易承諾和答復

例如:本來合同中訂立買方索賠需提供賣方同意的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但買方收到貨物后來函提出有質量問題,并說明正由 XX 機構檢驗。業務員馬上回函說:等檢驗結果出來后再做研究。這樣等于雙方協商變更了檢驗條款,在將來的仲裁中非常被動。

• 不要因為是老客戶就不敢拒絕

• 按照異議索賠條款逐項對照外方索賠

不輕易答復并不是不及時答復,對于外方的索賠,首先是查找合同,逐項對照。

• 應及時買粉絲律師,盡早介入

• 如何應對買方拖欠貨款

• 貨到目的港后買方拒提貨物,并提出無理要求

• 買方未結上批貨物款,又要求繼續發貨的

• 以貨物積壓、質量瑕疵、交貨遲延、資金不足、市場變動等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貨款的

• 給予對方寬限時要簽訂備忘錄或者書面協議,并且在還款協議中加上一些附加條款。如違約罰金條款,直接仲裁條款,擔保條款等。

• 及早采取法律措施:敦促和協調、仲裁、訴訟

• 注意有關法律時效

• 買方向賣方提出質量異議時效 合同規定

• 向承運人提出書面異議的時效 提單規定

• 發生保險事故通知保險公司時效 保單規定

• 向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1 年

• 承運人賠償后向第三人追償的時效 90 天

• 國際貿易合同訴訟時效 4 年

• 向保險公司索賠的訴訟時效 2 年

• 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

另外,在國際貿易合同中還應注意以下法律方面的條款:

①違約金條款:違約金條款第一不要遺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為太高導致條款無效,等于讓裁判庭自己決定。

②商檢條款:商檢證書是買賣雙方結算、計算關稅、判斷是非辦理索賠的依據。合同應對檢驗標準、檢驗期限、憑封單檢驗還是憑現狀檢驗,以及對標的物質量和數量提出異議和答復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以免進口商拖延不決。

③不可抗力條款:最好在國際合同中盡量列舉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證明條件、通知期限,這可以避免進口商找借口不付款。

④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由于國外執行難等許多原因,最好約定仲裁條款。條款表述要規范,不能模棱兩可造成麻煩。如“凡因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規則裁決。一裁終局,裁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⑤法律適用條款:對我國不熟悉國際條約和外國法律的人士來說,應盡量爭取適用中國法解決爭議。

⑥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條款:合同最好約定以哪種文字為準,尤其是買賣設備等內容復雜的合同。合同還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如交付定金后生效等有利條款。

(7)防止侵犯外國專利權。因為目前我國出現較多此類糾紛,要注意避免侵權帶來的收匯風險,對來樣加工、設備出口等明確法律責任。

(8)可以規定“貨物所有權保留”條款。在不影響正常貿易情況下,約定在進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貨款之前,貨物仍由出口商所有。

國際貿易實務輔導:信用證與合同的關系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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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申請人中國A公司(買方)與被申請人加拿大B公司(賣方)于1995年1月15日簽訂了098號5萬噸白糖銷售合同,單價USD311/MT CIF 中國廣西防城港,總額1555萬美元.合同付款條件規定:自合同簽字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買方銀行向賣方銀行開出貨物價值100%的不可撤銷、可轉一次的即期信用證副本。賣方在5天內按總金額2%電匯到買方中國銀行某保證金賬戶上。買方在收到賣方保證金后2個工作日內開出即期信用證正本。如果賣方在收到信用證7日內未能傳真“裝運單據”、“船名”、“起運港”、“目的港”“數量”、“重量”等到買方,則賣方按貨物總值2%賠償給買方,同時L/C 撤證失效.合同中仲裁條款規定,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申請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合同簽訂的第二天,申請人即按合同開具了信用證,而被申請人卻未能在5天內將2%保證金匯到中方銀行。

1995年1月21日,被申請人稱申請人開出的信用證不能接受,要求按被申請人的“信用證和合同樣本”進行交易,否則,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開出的信用證后,沒有正式致函申請人具體指出該信用證的哪些內容與合同規定不符,而是提出超過合同約定的額外要求,這些要求包括:

1 申請人應按照被申請提出的信用證樣本重新開立信用證;

2 被子申請人將保證金交給加拿大銀行的信托戶口(而非電匯到中國某銀行賬戶上。

3 雙方按照被申請人草擬的“補充合同協議書”另簽協議,提高糖價,將每噸糖的價格由311美元提高到325美元.申請人不同意被申請人的要求,雙方幾次協商未能解決爭議,被申請人遂不再履行合同.申請人認為其已根據合同開立了信用證副本并為此投入1000萬元人民幣做開證保證金,而被申請人置簽訂的合同于不顧,不履行合同,已構成根本違約。因此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

1 承擔開證保證金1000萬元人民幣的利息損失,計人民幣57萬元;

2 根據合同第13條,按貨物總值2%計,贈償申請人31.1萬美元.

二、仲裁結果1 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31.1萬美元;2 駁回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利息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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