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論文(國際貿易專業關于海運提單的風險及防范措施的論文或者文獻)

时间:2024-05-14 07:32:38 编辑: 来源:

著滅損等風險,買賣雙方通常在國際貿易合同中對此種風險在雙方之間的承擔和轉移作出約定。買方或賣方可以據此與保險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以求填補可能遭受的損失。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人的責任期間通常涵蓋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海運承運人也因此成為保險人代位求償的主要對象。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證明――保險單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其效力與保險單的持有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密不可分。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單持有人能否獲得保險賠償也取決于其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在貿易和運輸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提單和保險單可能由不同主體持有而發生分離;貨物風險和所有權也可能發生分離,前者通常于貨交承運人時轉移,后者一般隨提單轉讓而轉移。這些都可能對保險利益產生影響。例一:在CIF價格條件下,賣方訂立保險合同并取得保險單;保險單和提單通常一并轉讓用以托收或議付貨款。這樣,無論結匯成功與否及保險事故何時發生,保險單和物權憑證提單均不會發生分離,保險單持有人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獲得保險賠償。例二:在FOB價格條件下,買方訂立保險合同并取得保險單,而此時提單可能在賣方手中;在成功轉讓用以托收或議付貨款之前,提單與保險單發生分離。這時會出現兩種情況:1.如果結匯成功,持有保險單的買方最終也持有提單,買方承擔的貨物風險與貨物所有權合一。因此,買方具有保險利益,可以因保險事故的發生獲得保險賠償。2.如果結匯最終失敗,提單仍由賣方持有;買方承擔的貨物風險與貨物所有權也無法最終合一。由于買方所承擔的風險事實上已不可能轉化為實際權利或損失,其對貨物發生保險事故所具有的保險利益也已喪失。而且,由于提單在賣方手中,買方也不可能保證保險人對保險事故責任人的代位求償權。因此,買方無法獲得保險賠償,否則將違反保險“損失填補”與“防止賭博”的立法本意。對于保險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賣方雖然具有保險利益卻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無法行使保險索賠權;但卻可以依據持有的提單從承運人等事故責任人處獲得賠償,使損失得到平衡。

由此可見,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案件的審理中,為確定保險單持有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需要對貿易、運輸過程中貨物風險和所有權轉移的事實進行審查。另一方面,保險人理賠后,有權向海上運輸承運人等責任人代為求償,這一代位訴訟必然涉及保險合同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等兩種法律關系。從本質上看,這是國際貿易中的風險通過貿易、運輸、保險合同等法律關系在各主體之間獲得最終平衡的過程,必然受到國際貿易與運輸關聯性的影響。

四.結結語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際貿易與貨物進出口的數額和規模將有顯著的提高與擴大,其中絕大多數必然通過海路完成貨物運輸,由此產生的涉外海事案件數量也將呈現上升趨勢。雖然海事個案審理的范圍僅限于與海上運輸、保險等相關的特定法律關系,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但從國際貿易的整個過程分析,特定的海上運輸等法律關系絕非孤立、靜止地存在著,買賣、貨運代理、運輸、保險、結算等各種法律關系之間互動關聯,存在著特殊的因果聯系。這種關聯性必然對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審理產生影響,本文僅從海事審判這一角度對其中的幾種情況進行了初步分析。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正確掌握和運用這些關聯性有助于更為準確、客觀地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希望這種思路對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實踐具有某些實際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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