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武術比賽買粉絲文章怎么寫(運動會對聯)

时间:2024-05-18 17:21:15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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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倒是不大,但這種行為屬于激化矛盾。

此時分兩種情況,打你一巴掌的那個人是個歹徒,或者是普通老百姓。

當習慣于暴力犯罪的歹徒打了你一巴掌,然后你打回去一巴掌,那會是個什么結果?

很明顯,這只會激發歹徒的兇性,然后導致你受到更大的傷害,遠遠超過你想象極限的傷害。

連鼻骨骨折這種輕微傷都無法接受的普通人,最好不要去激怒那些動不動就把人打成輕傷乃至于重傷的歹徒,這是為你好,因為警察不是神,不可能在歹徒行兇的一瞬間就抵達現場把你救出來。

等歹徒把你打完了警察再去把他抓住,就算懲罰再嚴厲又能怎樣,傷害的是你自己。

如果對方是個普通老百姓,那普通老百姓打你一巴掌,就是典型的治安案件,對方沒有大量傷害的能力和心理準備,你也不會受到太大的傷害,完全可以選擇報警后交給警察處理。

但你在有條件報警的時候不報警,不讓警察插手,非要打他一巴掌,這很明顯就是在故意攻擊對方身體,他是有傷害你身體的意圖,但你也有傷害他身體的意圖,判互毆很正常。

同時,你還擊他一巴掌的行為會導致事態擴大,雙方暴力升級,造成社會總暴力程度增大。

很明顯,法律不會支持這樣的行為。

綜上所述,當你被打一巴掌的時候,無論對方是什么人,什么情況,只要不危及你生命安全,法律都不支持你還擊,一律建議你立即逃跑并報警找警察處理。

危及生命安全的情況允許你還擊,那是因為假如你命都沒了,那法律即便抓住了歹徒進行懲罰,也沒辦法幫助到你,所以允許你還擊,且無限度還擊。

但是當沒有危及你生命安全的時候,法律對打人者的懲罰,遠遠大于你還擊的那幾下拳頭。

不信的話,你下次遇到沖突的時候可以打別人一巴掌,對方只要不還手,直接躺下并報警,你就知道到底是拳頭的懲罰大,還是法律的懲罰大了。

中國的這種法律制定,其實遵循一個精神,就是社會矛盾和暴力總量必須降低。

假如法律實施后,社會暴力總量提升了,那這就是惡法,應該修改。

假如法律實施后,社會暴力總量減少了,那這就是善法,不應該修改。

簡單的說,在中國的立法精神里,中國公民有退讓義務。

退讓義務貫穿了中國所有的制度建設和法律條文,和諧社會也是這一精神的體現。

在最常見的沖突領域,交通事故案的處理中,這種退讓義務體現的更為明顯。

但是,中國法律也給退讓義務設置了底線,當法律規定的那幾種重大惡性暴力降臨時,你可以使用暴力。

但是,這種暴力是有限度的,法律允許你用小暴力去制止大暴力,但絕不允許你用大暴力去制止小暴力。

你的所作所為,必須是在削減和減少社會的暴力總量,這個是可以的,但不能是相反。

中國法律堅決反對公民私力救濟,堅決反對升級沖突,堅決反對以暴制暴。

被人暴力侵害可以報警,但絕不可用更大的暴力去制止這個暴力。

在認定這個暴力的大小時,是否持械,是很重要的標準。

基本上誰持械誰理虧,不持械的一方觸發正當防衛。

這些所謂的械,指刀槍棍棒和石頭磚塊等,這些基本沒什么爭議,實踐中比較有爭議的是桌椅、馬扎、啤酒瓶等,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來判定是否屬于械具。

舉例,A和B在操場約架,雙方本屬于標準斗毆,結果A突然掏出一把刀出來,蓄謀攻擊,赤手空拳的B臨時從地上撿起石頭,一擊砸中A頭部導致重傷,屬正當防衛。

這就是誰持械誰理虧的典型,因為你故意持械放大了社會暴力,增加了社會總傷亡。

再舉例,街頭隨機沖突。

A用拳故意攻擊B,但是B拿出一把隨身攜帶的刀具進行反擊,造成A嚴重受傷,這不屬于正當防衛,B至少是防衛過當,或涉嫌故意傷害罪。

A用刀故意攻擊B,然后B搶下A的刀具,或從路邊臨時獲取磚頭、棍棒、啤酒瓶等反擊,造成A死亡,屬于正當防衛,不需負責。

A用拳故意攻擊B,然后B用拳反擊,擊中A要害,如果沒有造成A嚴重受傷,那么屬治安案件,警察各打50大板,和稀泥處理。如果造成A嚴重受傷,列入刑事案件,而且B連搞個防衛過當都很困難,大概率屬故意傷害罪,最多法官考慮A先動手情節給予B一定輕判。

除非B能證明A用拳給自己造成了生命威脅,自己實在是沒有辦法,不還手一定會死,沒有更好的選擇了,這幾乎不可能證明,實踐中也幾乎沒有這樣的事情。

因此,當一方主動攻擊時,除非動用刀具,另一方最好的結果就是逃跑外加報警,不要還手。

誰持械升級武力誰理虧,誰受傷重誰理虧,雙方均赤手空拳且不造成傷亡,那就算互毆。

是否先動手,會適當考慮增加一定罪責,但絕對不代表還擊的另一方可以免責。

要想完全免責,那就把暴力降低到零,自己履行公民退讓義務,一點不動手,直接報警等警察來處理,此時警察100%站你這邊。

這種法律并不是讓好人憋屈,壞人得逞,為補償履行退讓義務的公民,懲罰那些增大社會暴力和沖突總量的人,法律同步設置了對挑釁者極大的懲罰。

你明明只打了對方一巴掌,給對方造成的損害微乎其微,為什么警察來了之后你要賠幾千乃至于上萬塊錢,還可能被抓進去拘留?

至于嗎?

僅僅一巴掌,確實不至于懲罰那么重,但為了平衡,必須這么做。

理解了以上立法精神后,你就可以輕易理解怎樣做才算正當防衛了。

首先,你防衛動用的暴力,必須小于或等于對方使用的暴力,否則最少也是個防衛過當。

其次,當對方逃跑,停止使用暴力的時候,你不能再繼續使用暴力,否則也是防衛過當。

舉幾個實際案例,讓大家更深刻的理解這兩句話。

中國有個功夫大師,叫陳鶴皋,此人和一般的中國武術大師不一樣,他的武術門派是中國唯一有擊殺記錄的存在。

一般的武術大師,是這樣的,提倡武林要以和為貴。

而陳鶴皋的畫風,是這樣的。

陳鶴皋以前比武時,特征是亂吼亂叫、凌亂的步伐、夸張的姿態,打人只打下三路,插眼踢檔無所不用其極。

正常武林人士對陳鶴皋的評價是“毫無武德”、“瘋狗拳”等負面詞匯,從來沒人說他好話。

也不怪他們用詞負面,畢竟陳鶴皋發明的功夫,是能把咬人脖子當成一個專門的招式給寫進去的。

咬招都能發明出來,這確實和其他武術派別格格不入了。

但是,陳鶴皋的弟子總共擊殺4人,傷11人,都被判正當防衛。

陳鶴皋授徒,教的第一個本門心法,是《刑法》。

陳鶴皋教育弟子,在遭遇歹徒時,出手次數一定要少,最好只出一次手,哪怕一擊必殺,你都是合法防衛,其次在出手前一定要警告對方,發出很尖銳的怪叫,恐嚇對方不要靠近。

此時如果對方還要靠近,那你動手反擊,誰都不會說你不是。

2001年,弟子馮建漢的父親和哥哥被村霸帶著11人帶木棍等械具堵在了家里并打傷,馮建漢徒手打死1人打傷2人,嚇退9人,被判正當防衛,且跑掉的9人還要反過來賠馮建漢醫藥費。

被判正當防衛的核心原因,是對方故意挑起事端,人多,且持有木棍等械具,而馮建漢是被動反擊,且徒手。

因此,屬正當防衛沒毛病。

2002年,弟子劉艷在東莞和7名流氓發生了口角,爭執后7個流氓拿著西瓜刀追砍劉艷,然后劉艷掏出剪刀,施展了門派里師傳的剪刀功,邊逃邊打,反殺1人,重傷3人,被判正當防衛,不需承擔責任。

屬正當防衛的核心原因,是7名混混手持西瓜刀等管制刀具率先砍人,觸發無限反擊權,而劉艷隨身攜帶的剪刀屬普通居民物品,且劉艷無追殺情節,邊逃邊打只為自保,對方死1重傷3停手后也跟著停手。

因此,屬正當防衛沒毛病。

2005年,弟子羅神貴和女友在深圳乘坐公交時被小偷偷了手機,羅神貴發現后大聲喝止,兩人下車后遭遇3名小偷的圍堵,然后小偷掏出了匕首。

隨后,羅神貴使用剪刀和3名持刀歹徒搏斗,導致3名小偷1死2重傷,被認定正當防衛。

對方先動手,且持刀,羅神貴被動自衛,打死打傷無責,沒毛病。

唯一被判防衛過當的弟子張澤中,于2000年被11人持械圍毆,打死1人,重傷4人,剩下6人轉身跑了,然后張澤中忘記了師門教誨,有了個追擊6人的情節。

因為追這個動作,張澤中被判需要為追之后的事情負責,因為此時他屬于主動施加暴力者。

因沒產生什么傷亡,被判防衛過當,賠償2000元醫藥費,而在追擊動作產生之前的1死4重傷,無需負責,因為對方持械。

從以上實際案例大家可以看出,正當防衛的標準一直都很明確,20年來從未變過。

再回頭看看我之前給你說的刑法,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現在你的理解應該就清晰多了。

這個行兇,只要對方持有械具,你使用的武器等級不高于對方武器等級,比如磚頭對磚頭,棍棒對棍棒,刀具對刀具,那就沒有任何爭議的可以觸發無限防衛權。

因為你行使的暴力等級較低,你是在用較小的暴力去制止較大的暴力使得整個社會暴力降級,而不是在用較大的暴力去制止較小的暴力從而導致整個社會暴力升級。

吃透這一法律原則,你就可以理解什么是正當防衛。

2014年3月,海南三亞某工地,陳某杰的妻子被幾名醉酒男子調戲摸大腿,雙方爭吵后陳某杰被醉酒男子用拳腳、鋼管等圍毆,陳某杰護住妻子后拿出一把折疊式小刀(刀刃長約6cm),致對方1死3傷。

法院一審判決陳某杰正當防衛,無罪釋放,檢方不服,進行抗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依然認定陳某杰正當防衛。

請注意這里法院判決書的重點,首先特地寫明了幾名醉酒男子使用了鋼管這種武器,然后特地寫明了陳某杰使用小刀的刀刃長度。

這一切都是在說明雙方使用的武力等級,這也是法院駁回檢方起訴的最大法律支撐點。

如果醉酒男子僅使用拳腳,未使用鋼管等武器,而陳某杰拿出6厘米小刀致1死3傷,那檢方起訴防衛過當就一點問題都沒有。

如果陳某杰違法隨身攜帶刀刃長度超過15厘米的管制刀具致流氓1死3傷,那檢方甚至可以起訴故意傷害罪甚至殺人罪,最多考慮流氓調戲情節給予一定輕判。

所以如果出現打架行為,一方持械,率先動用小刀、棍棒、石頭等高等級暴力物品,那就等于送給對方無限防衛權,在自身逃跑之前對造成傷亡負全責,而對方不用對造成的傷亡負責,所以怎么打都是自己吃虧。

法律這么設定,就是為了降低全社會暴力等級,確定一個誰動用高等級暴力誰吃虧的判罰傾向。

拳腳是法律容忍的最低武力,因為拳腳長在人類自己身上,扔不掉,所以對方使用拳腳無法觸發你的無限自衛反擊權,你也動用拳腳就是互毆。

如果不這樣規定,反而會增加社會總暴力和總傷亡。

要想對抗拳腳,使用比拳腳更低的武力等級,就只能不動手。

為平衡,不讓不動手的人感到憋屈,法律給予不動手的人高度保護,讓動拳腳的人吃大虧。

很多人一碰就倒,躺地上,然后警察的判決會讓你感覺到對方是在訛人。

不是訛人,是為了平衡和補償。

因為這種法律傾向,這20年來中國社會上的小混混,敢帶刀帶棍動手的越來越少了,因為穩虧不賺,所以造成的社會總傷亡越來越低了。

到現在,甚至敢動用拳腳的小混混都少了,大老爺們互相吐口水,一碰就躺地上的情況越來越多,因為這就是法律鼓勵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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