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法律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如何看待貿易與法律的關系)

时间:2024-06-02 06:28:27 编辑: 来源:

供的信用擔保制度。目前,企業拓展國際市場需要國內政策銀行或商業銀行開具的各類保函規模越來越大,數量急劇增加,但由于種種原因,信用擔保已經成為阻礙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重大因素之一。盡管國家進出口銀行可根據國家最新政策降低擔保抵押比例,但審批時間過長,手續繁瑣,必須在北京審批,不僅企業成本加大,而且嚴重影響了中國企業的國際信譽和形象,容易貽誤商機。

4.改善買方信貸政策,使境外投資和其他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與傳統外貿出口享有同等的信貸政策待遇。長期以來,出口信貸政策為我國外貿出口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在發展境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等各項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當中,我國進出口銀行作為國家專業政策銀行,沒有考慮這些業務的特殊性,只習慣于采用賣方信貸,基本上不鼓勵采用買方信貸。一方面,工程承包和海外投資與一般貿易相比,資金占用額度大,還款周期長,采用賣方信貸使我方企業資產負債率高,融資成本加大,不利于開拓市場和業務發展。另一方面,目前國內的買方信貸手續繁瑣,且買方信貸信用風險擔保保費過高,達到5%~6%,使買方負擔過重,嚴重制約了買方信貸作為出口信貸的另一驅動器的重要作用。美國進出口銀行實行的出口信貸政策恰恰與我國相反,銀行基本上采用買方信貸,尤其是當買方國家政府出具償還擔保的時候,基本不考慮用賣方信貸。例如在美中貿易當中,對于中資企業和中方控股的合資企業從美國進口機電設備或其他產品,只要中國政府或中國銀行出具償還擔保,美國進出口銀行基本上予以信貸支持;而基本不向美資企業提供出口中國的賣方信貸。這種政策傾向值得我們思考。

5.接受實物支付。目前,許多發展中國家國內外匯短缺,與我國之間長期存在貿易逆差,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和境外工程承包活動中不能接受實物支付,有礙于雙邊關系的健康發展。建議對國內經濟發展急需的戰略物資如石油、木材、化肥和食用油的進口在必要時可考慮接受實物支付,擴大我國商品和服務出口,增加國內短缺資源的進口,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6.取消對我國海外企業生產的國內戰略資源和稀缺資源的進口限制。走出去戰略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國際資源。因此,我們在鼓勵國內企業走出去利用國際資源進行生產的同時,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進口取消進口限制,尤其是那些國民經濟發展急需的稀缺資源和國家戰略資源。

7.簡化退稅程序,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改“先征后退”為“免、抵、退”能夠減少國家及出口企業退稅資金流量,有利于解決征退稅分離問題,促進征退一體化,有效防范出口騙稅,有利于減輕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而且“免、抵、退”稅辦法是當今國際上流行的一種出口退稅管理辦法,有利于我國稅收政策與國際接軌。另外,由于按照生產企業的進項發票所列稅款計算退稅,在退稅企業和退稅業務面廣、量大的情況下,可能會造成出口退稅的復雜化由外貿企業轉至生產企業。現行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出口退稅的辦法,不利于保證出口退稅資金和有效抑制出口騙稅,退稅由地方政府承擔一部分,有利于調動地方政府打擊出口騙稅積極性,并有利于保證出口退稅資金,減少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退稅資金占壓,有利于進一步促進出口。

8.收集全球信息,建立免費的可快速檢索的資料數據庫。網絡時代使無形市場點對點的信息溝通成為現實,誰掌握的信息多和快,誰就能搶先攻占國際市場,在競爭中占據主動,因此建立全球性的信息網絡對企業走國際化道路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感受國際信息沖擊的時間普遍比西方國家晚3個月~6個月,使我國企業一直處于追趕狀態,難以開拓自己的領先領域。為此,國家不僅要加快信息產業的建設,通過我國駐外機構,利用當地的各種商情渠道收集各種信息,包括擬輸入國與境外投資有關的宏觀經濟情況、市場情況、投資機會、投資環境、優惠政策、行政程序、法律框架等;還要降低信息使用成本,采用國家補貼,使企業能夠以最低成本獲取全球市場信息。

(三)保護保障功能

1.參加有關國際投資的公約,擴大簽署雙邊投資保護協議的國家范圍。由政府與東道國簽訂投資保護協定,避免雙重征稅、規避政治風險、進行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這是國內企業獲得海外投資保障的根本和基礎。

2.成立全國性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專門負責為中國的海外投資企業提供政治和經濟等類別的保險。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本質上是一種國家保證,各國均有特設機構,如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日本的“通產省企業局長期輸出保險課”等。其承保范圍只限于政治風險(征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其承保對象限于本國人對境外的直接投資。據此制度,投資者投保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害,則由保險機構補償損失,保險機構則可取得代位求償權,依據與輸入國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向東道國索賠。

急!!答得好加分!結合目前中法關系,說說國際政治法律環境對國際營銷活動的影響

政府對環境的影響,是通過政府政策、法令規定,以及其他限制性措施而起作用的。政府對外商的政策和態度,反映出其改善國家利益的根本想法。因此,企業在進入一個國家之前必須盡可能評估該國的政治環境和法律環境。�

一國的政治環境主要包括:政府與政黨體制,政府政策,民族主義以及政治風險等。�

1.政府和政黨體制 �

(1)政府類型。政府是國家的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政府可分 為兩類:議會制政府和專制政府.在議會制度下,政府經常與公民協商,其政策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反映大多數人的意見。而在專制制度下,政府政策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帶有獨裁者的意愿。�

(2)政黨、政府內部的政黨體制可以分為四種:兩黨制、多黨制、一黨制和一黨專制。兩黨制是由勢均力敵的兩個政黨組成。兩黨各有主張,營銷人員要重點研究執政黨的主要政策傾向 。

在多黨制國家,沒有一個政黨具有獨立控制政府的能力,政府由各黨聯合組成。與兩黨制相比,多黨制的黨派聯合變化更為頻繁,因為聯合執政時間取決于各黨的協作。�

一黨制是某一政黨占絕對支配地位,其他政黨沒有機會在選舉中獲勝。這種情況在剛開始實行議會制的國家比較普遍。這種體制隨著進一步演化,可能轉成多黨制。墨西哥是一黨制的很好例子。

一黨專制與一黨制不同,它壓制或鎮壓其他的黨派,它的執政不是通過自由競爭,而是通過軍事或政變的手段獲取的。一黨專制不會發展成為兩黨制或多黨制,而可能成為獨裁制。 �

(3)對政黨主張的認識。國際市場營銷人員對政黨主張的認識,要特別注意他們對外商和外國政府的態度。因為企業常被看成是一個國家的代表,它是一個國籍的象征。我們不僅要研究具有代表性政黨的基本主張,還要研究整個國家的政黨體制,因為每一政黨的主張都會對政府政策起到影響作用。即使是在一黨制國家,如墨西哥,其他政黨的態度和主張仍很重要。總之,一個企業要想掌握外國政府的政治氣候,就必須研究現政府的主張,并且盡 可能考慮其政治發展的長遠方向

2.政府政策的長期性 �

政府政策的穩定性直接影響企業經營戰略的長期性。盡管政府政策始終處于某種漸變狀態, 但企業首要關注的是一國對外政策的根本性變化。這種根本變化可以定義為不穩定性。國際營銷中政治環境的不穩定性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分析。�

(1)政權的頻繁更替。

(2)東道國政局不穩還表現在頻繁發生暴力事件、治安混亂和示威游行等方面。�

(3)文化分裂是政治不穩定的又一因素。

(4)宗教對立經常是政治動蕩的根源。�

3.民族主義 �

盡管政黨和政府的更替可能會引起政府—企業關系的不穩定變化,但當今世界影響國際營銷最關鍵的政治因素應數強烈的經濟民族主義。�

人們要認 清一個基本事實:無論哪一個民族國家,不管它作過什么保證,也不會容忍外國公司對其市場和經濟的無限滲透,特別是在東道國認為外商的決策沒有顧及本國的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時。即使在外國企業較少的美國,國會也頒布一些條款,限制外商的侵入。

民族主義對外國企業的影響,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是一樣的,只是激烈程度不同而已。但是,所有的東道國都會在其國內控制利潤和借貸;控制外商對本國公司的沖擊(如削減進口,推動本國產品出口);控制外資對本國企業的投資規模等。�

4.政治風險 �

政治風險來自于東道國未來政治變化的不確定性,和東道國政府對外國 企業未來利益損害的不確定性。它一般包括四類:總體政局風險,所有權/控制風險,經營風險,轉移風險。�

總體政局風險產生于企業對東道國政治制度前景認識的不確定性。例如1998年印度尼西亞5月騷亂,導致許多華人企業嚴重損失。總政局不穩定不一定會迫使企業放棄投資項目,但肯定會干撓企業經營決策和獲利水平。�

所有權/控制風險產生于企業對東道國政府注銷或限制外商企業行為認識的不確定性。這類風險包括政府的沒收和國有化行為。�

經營風險產生于企業對東道國政府控制性懲罰認識的不確定性。它主要表現在對生產、銷售 、財務等經營職能方面的限制。�

轉移風險主要產生于對東道國政府限制經營所得和資本的匯出認識的不確定性。轉移風險還包括貨幣貶值的風險.

(二)國際營銷法律環境

法律代表一個國家書面的或正式的政治意愿。在這種意義上,一個國家的政治與法律制度是密切相關的。國際市場營銷的法律環境是由企業本國法律(國內法律)、國際法律和東道國法律組合而成的。�

1.國內法律 �

許多國家為了保護國內市場,增加國內就業機會,以及更好地與國際慣例接軌,都制定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其內容大體包括四個方面:出口控制,進口控制,外匯管制。�

2.國際經濟法律 �

國際法是調整交往中國家間相互關系,并規定其權利和義務的原則和制度。國際法的主體, 即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一般是國家而不是個人。其主要依據是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組織的決議,以及有關國際問題的判例等等。這些條約或慣例可能適用于兩國間的雙邊關系,也可能適用于許多國家間的多邊關系。盡管國際上沒有一個相當于各國立法機構的國際法 制定機構,也沒有一個國際性執行機構實施國際法,也沒實際的法官去裁判國際法,國際法依然在國際商業事務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例如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對其成員國規定了若干經濟實踐準則。盡管這些規定并不直接對各個公司發生作用,但是它們提供了一個較為穩定的國際市場環境,從而間接地促進了公司的國際營銷活動。

目前世界上對于國際市場營銷活動影響較大的國際經濟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立法: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立法,保護生產制造者和銷售者的立法,保護公平競爭的立法和調整國際間經濟貿易行為的立法。

3.東道國法律 �

影響國際市場營銷活動最經常、最直接的因素是目標市場國即東道國有關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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