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幼兒園自然教育買粉絲(自然教育就是讓孩子走進自然嗎)

时间:2024-05-11 12:35:12 编辑: 来源:

長把部分的或者全部的監護職責委托給幼兒園”這一事項達成協議之后,才會形成委托監護關系。幼兒園對在園幼兒所負有的保護、管理、教育職責是一種法定義務,而不是基于委托的義務。由此看來,幼兒園既不是在園幼兒的法定監護人,也不可能隨著幼兒入園而成為幼兒的委托監護人。因而,在園幼兒發生事故時,幼兒園不應該承擔監護不力的法律責任,而應該根據一定的歸責原則來承擔合理的法律責任。

二、幼兒園承擔事故的責任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這一條表明,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致他人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無論監護人是否有過錯,監護人都要對被監護人所造成的侵權損害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可以簡單地說,幼兒園法律責任承擔的原則就是:幼兒園有過錯應適當賠償,沒有過錯就不予賠償;如果都沒有過錯的話,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如果是幼兒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幼兒園在賠償問題上實行的是“過錯原則”,即幼兒園對在園幼兒傷害承擔責任與否,要看事故的發生與幼兒園管理職責的履行有無直接因果關系,要考慮與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有無聯系,要看幼兒園教職工在履行職責中有無故意和過失的過錯。例如:由于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虐待幼兒造成幼兒傷害,活動器材的不安全給幼兒造成傷害,等等。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歸責,在與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相關聯的活動中有過錯,造成幼兒傷害,才應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即損害賠償額度應與幼兒園過錯大小相聯系,不應無限放大幼兒園的管理職責,不能因幼兒損害多少,幼兒園就賠償多少。對于幼兒在幼兒園發生的不是幼兒園工作人員故意和過失造成的損傷問題,以及工作人員無法預料的意外事故,民事責任不能完全由幼兒園承擔,而應按照公平原則適當分擔責任。

三、結語

保護在園幼兒的人身安全,積極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各種傷害事故的發生,幼兒園和幼兒法定監護人的心愿是完全一致的。由于種種原因發生了事故,如果過錯在幼兒園,幼兒園不僅需要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還要視情節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甚至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當然,讓受害幼兒得到合理的補償,入保險,讓保險公司介入理賠,應該說更是一條對幼兒園和家長都有利的解決問題的途徑。

說法一

幼兒在園期間應當由幼兒園承擔監護責任。幼兒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認知能力,不能分清善惡,也不會控制自己的情緒和行為,所有行為均需要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的看護。幼兒在家長身邊,自然由家長看護,幼兒給他人造成傷害時,也應由家長承擔責任。但家長把幼兒送到幼兒園后,幼兒脫離了家長的看護,幼兒園理應對其承擔看護責任,對幼兒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家長把幼兒送到幼兒園就沒有意義了。

說法二

在目前的情況下,認定幼兒園對幼兒承擔監護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對幼兒家長和幼兒園之間沒有簽訂委托監護合同的不承擔監護責任卻有法律規定。

在現有法律中,關于監護人的規定主要有如下幾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3.國務院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該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監護權的轉移是要依法進行的,在沒有法律規定監護權轉移和簽訂監護權委托合同時,監護權不得認定自行轉移。

律師說法

同意第二種意見。幼兒的法定監護人與幼兒園間沒有依法辦理委托監護手續的,幼兒園不承擔法定監護責任;幼兒園接受家長委托或者法律有明確規定監護權轉移的情形下,幼兒園才承擔監護責任。委托監護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監護人與受托人之間關于受托人為委托人履行監護職責、處理監護事務的協議,需有監護人委托與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并且這種合同關系一般要以書面的方式約定,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從目前的實際看,李達、王桓的父母與幼兒園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因而沒有形成委托監護關系。幼兒園的責任是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這說明幼兒園在管理幼兒期間是代行使教育、管理幼兒的責任,不承擔監護責任。

幼兒的父母承擔幼兒的監護責任,依法履行監護義務,應當配合幼兒園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這說明,父母的監護義務是法定的,配合幼兒園對幼兒在園期間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是監護義務的一項內容。作為無民事行為的幼兒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人身權利造成的侵權賠償責任依法應當由幼兒的法定監護人承擔。

關于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教育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精神,進一步擴大學前教育資源,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入園難”問題,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學前教育發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辦好學前教育,關系億萬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關系國家和民族的未來。改革開放特別是新世紀以來,我國學前教育取得長足發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是學前教育仍是教育發展中的薄弱環節,主要表現為教育資源短缺、投入不足,師資隊伍不健全,體制機制不完善,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園難”、“入園貴”問題突出。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學前教育發展,《教育規劃綱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普及學前教育的目標。各地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把大力發展學前教育作為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的突破口和重大的民生工程,制定切實可行的規劃和措施,抓緊抓好。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是公共財政的重要職責。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大學前教育財政投入,積極配合教育等部門,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推進綜合改革,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為幼兒和家長提供方便就近、靈活多樣、多種層次的學前教育服務,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二、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政府主導,按照“廣覆蓋、保基本、有質量”的要求,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形成公辦民辦并舉的辦園格局。建立政府投入、社會舉辦者投入、家庭合理負擔的投入機制,積極動員社會力量投資辦園、捐資助園,多渠道籌措學前教育資金,多形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

(二)地方為主,中央獎補。地方政府是發展學前教育的責任主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研究制定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中央財政根據地方工作開展情況,主要采取獎補方式,支持地方學前教育發展。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各地要從實際出發,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循序漸進、勤儉節約,探索適合當地實際的學前教育發展模式,根據客觀需求合理規劃建設改造規模,不搞“一刀切”,做到速度與質量、規模與內涵相統一,積極穩妥地推進學前教育發展;堅決防止不顧條件、大干快上、搞豪華建設,造成資源閑置浪費和產生新的債務。各地要對城市和農村不同類型幼兒園提出分類支持政策,把加快發展農村學前教育作為工作重點。中央財政重點支持各地特別是中西部地區農村學前教育發展,以及家庭經濟困難兒童、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留守兒童接受學前教育。

(四)立足長遠,創新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經費投入及使用管理機制,以投入促改革,以改革促發展,整體推進學前教育在辦園、收費、管理、用人和提高保教質量等方面的改革。注重經費使用績效,建立督促檢查和考核獎懲機制,形成推動學前教育發展的合力。

三、當前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重點工作

為實現《教育規劃綱要》確定的學前教育發展目標,各地要加大對學前教育的投入,統籌城鄉學前教育發展,多渠道擴大學前教育資源,加強幼兒師資隊伍建設,逐步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入園資助制度。為支持和引導地方加快發展學前教育,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當前中央財政重點支持以下4大類7個重點項目。

(一)支持中西部農村擴大學前教育資源(簡稱“校舍改建類”項目)。

1.利用農村閑置校舍改建幼兒園。從2011年開始,用3年時間,中央財政支持中西部地區和東部困難地區選擇農村閑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資源改建成幼兒園,保證園舍的安全,配備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設施設備等。中央財政按照擬改建的閑置校舍面積、新增入園幼兒數和每平方米500元的測算標準,分地區按一定比例予以補助。西部地區,中央補助80%;中部地區,中央補助60%;東部困難地區,中央分省確定補助比例。

2.農村小學增設附屬幼兒園。從2011年起,用3年時間,中央財政支持中西部地區和東部困難地區依托當地農村小學或教學點現有富余校舍資源,增設附屬幼兒園,進行功能改造,配備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設施設備等,滿足基本辦園需要。中央財政按照每班5萬元的標準對增設附屬幼兒園予以一次性補助。

3.開展學前教育巡回支教試點。從2011年起,中西部地區和東部困難地區省份可自行申報試點,從農村幼兒園教師、大中專畢業生或幼兒師范畢業生中招聘巡回支教志愿者,依托鄉村幼兒園等可用資源,對偏遠地區適齡兒童和家長提供靈活多樣的學前教育巡回指導。中央財政對巡回支教志愿者在崗期間的工作生活補貼以及參加社會保險等費用給予補助。其中:西部地區每人每年補助1.5萬元,中部地區每人每年補助1萬元,東部困難地區每人每年補助0.5萬元;對新設立的巡回支教點一次性補助1.5萬元。

(二)鼓勵社會參與、多渠道多形式舉辦幼兒園(簡稱“綜合獎補類”項目)。

1.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發展。各地要制定優惠政策,通過保證合理用地、減免稅費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民辦幼兒園;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等多種方式,引導和支持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低收費服務。中央財政安排“扶持民辦幼兒園發展獎補資金”,根據各地扶持普惠性、低收費民辦幼兒園發展的工作實績給予獎補。

2.鼓勵城市多渠道多形式辦園和妥善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園。各地對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城市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等舉辦的幼兒園面向社會提供普惠性、低收費學前教育服務的,要研究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普惠性幼兒園為主的原則,妥善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園問題。中央財政視地方工作情況給予獎補。

(三)實施幼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簡稱“幼師培訓類”項目)。

從2011年起,將中西部地區農村幼兒教師培訓納入“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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