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幼兒園家長委員會買粉絲發布(家委會需要什么特長)

时间:2024-05-20 07:48:42 编辑: 来源:

作。

(7)繼續開通家園熱線,進一步溝通家園聯系。

3、注重家長的參與,使幼兒教育更添色彩,為幼兒園工作注入一份堅實的力量,增強教育合力。

(1)發揮家委會的作用,使家委會參與幼兒園的管理,在幼兒園管理、教育、家長工作、后勤等方面的目標、措施等各項工作獻計獻策。

(2)發放家長調查表,請家長對幼兒園各項工作提出自我的意見和提議。

(3)開展資料豐富的“迎新家園同樂親子活動”、“慶六一活動”,使家長與幼兒同樂,使家園關系更為密切。

(4)繼續邀請具有專業特長的家長來園擔任“爸爸教師”、“媽媽教師”,走進課堂參與教育活動,

4、注重幼兒園與家庭的互動,構成暢通的家園雙通道。

(1)繼續辦好《幼兒園通訊》,使園刊更好地成為幼兒園與家長進行交流溝通互動的窗口。不僅僅利用園刊向家長介紹幼兒衛生保健、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識;宣傳家庭教育的經驗與信息;報道幼兒園活動動態及成果;并且可組織家長開展一些專題討論,從而增進家長與教師的有效互動。

(2)豐富《家長園地》的形式、資料,一方面向家長宣傳科學育而知識,另一方面注重與家長互動,增加“焦點寶寶”、“交流共享”等欄目,增強針對性和時效性。

(3)把家長會改為“參與對話式”的家園交流會,家長、教師互拋育兒問題和經驗,闡發自我的意見,相互碰撞,共討科學育兒的實施策略。

(4)開設“家長育兒經驗來稿專欄”,使“家長教育家長”,來提高家長與家長的互動。

(5)進一步發揮“家園聯系冊”的功能,使“家園聯系冊”成為家園互相交流信息的一種有效渠道。

四、具體工作安排:

九月:

1、家訪,接待新生及家長來園熟悉環境

2、制訂家長工作計劃

3、改選、增選家委會委員

十月:

1、召開家長委員會委員會議

2、家長講座:

十一月:

1、家長半日活動

2、各班家長會

十二月~一月:

1、迎新家園同樂親子活動

幼兒的監護職責是否隨著幼兒入園轉移到幼兒園

一、關于幼兒園監護資格的思考

在當前多起未成年幼兒在園傷害事件中,幼兒園是否是在園未成年幼兒的監護人,是否承擔監護責任,已經成了判斷幼兒園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承擔多大責任的焦點問題,筆者認為,從當前法律規定看,幼兒園無論從立法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不具備擔當在園幼兒監護人的主體資格。

(一)幼兒園不具備在園幼兒法定(或指定)監護人的主體資格

《幼兒園管理條例》規定:“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的良好生活、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據此,有人主張,幼兒園和教師是幼兒在園期間的法定監護人,應承擔監護責任。但實際上,這種看法是與民事法律相悖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l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這一條規定說明,幼兒園擔任監護人的前提條件有兩個:一是被監護人沒有父母和其他近親屬,或者其父母和其他近親屬無監護能力;二是被監護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是幼兒園,否則,那種認為幼兒園是在園幼兒監護人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而現實中的情況大多數不符合這兩個條件,所以幼兒園不是在園幼兒的法定監護人。此外,由于指定監護人只限于近親屬.幼兒園不包括在內,所以幼兒園不可能成為在園幼兒的指定監護人。因此,幼兒園根本不可能以法定或指定監護人的身份承擔法律責任。

那么,父母在送子女到幼兒園時.就會出現未成年人在園期間不在其法定監護人監護之下的情形.而幼兒園又不是在園幼兒的監護人,那么,未成年人在園期間,難道就處于法律意義上的無監護狀態了嗎?事實上,不是這樣的。《幼兒園管理條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教育類的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幼兒園對幼兒負有進行安全教育、通過約束指導進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長的職責,這說明幼兒園對于在未成年幼兒具有的只是法定的保護、管理、教育義務,不同于父母的法定監護責任。

(二)幼兒園并非在園幼兒的委托監護人

有人主張,幼兒去幼兒園上學,就相當把監護權由家長交給了幼兒園。也即幼兒園是基于法定監護人的委托成為在園幼兒的委托監護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但從現實情況以及監護制度的實質來看,幼兒園都不是在園幼兒的委托監護人。只有在幼兒園和家長之間就“家長把部分的或者全部的監護職責委托給幼兒園”這一事項達成協議之后,才會形成委托監護關系。幼兒園對在園幼兒所負有的保護、管理、教育職責是一種法定義務,而不是基于委托的義務。由此看來,幼兒園既不是在園幼兒的法定監護人,也不可能隨著幼兒入園而成為幼兒的委托監護人。因而,在園幼兒發生事故時,幼兒園不應該承擔監護不力的法律責任,而應該根據一定的歸責原則來承擔合理的法律責任。

二、幼兒園承擔事故的責任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這一條表明,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致他人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無論監護人是否有過錯,監護人都要對被監護人所造成的侵權損害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可以簡單地說,幼兒園法律責任承擔的原則就是:幼兒園有過錯應適當賠償,沒有過錯就不予賠償;如果都沒有過錯的話,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如果是幼兒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幼兒園在賠償問題上實行的是“過錯原則”,即幼兒園對在園幼兒傷害承擔責任與否,要看事故的發生與幼兒園管理職責的履行有無直接因果關系,要考慮與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有無聯系,要看幼兒園教職工在履行職責中有無故意和過失的過錯。例如:由于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虐待幼兒造成幼兒傷害,活動器材的不安全給幼兒造成傷害,等等。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歸責,在與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相關聯的活動中有過錯,造成幼兒傷害,才應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即損害賠償額度應與幼兒園過錯大小相聯系,不應無限放大幼兒園的管理職責,不能因幼兒損害多少,幼兒園就賠償多少。對于幼兒在幼兒園發生的不是幼兒園工作人員故意和過失造成的損傷問題,以及工作人員無法預料的意外事故,民事責任不能完全由幼兒園承擔,而應按照公平原則適當分擔責任。

三、結語

保護在園幼兒的人身安全,積極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各種傷害事故的發生,幼兒園和幼兒法定監護人的心愿是完全一致的。由于種種原因發生了事故,如果過錯在幼兒園,幼兒園不僅需要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還要視情節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甚至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當然,讓受害幼兒得到合理的補償,入保險,讓保險公司介入理賠,應該說更是一條對幼兒園和家長都有利的解決問題的途徑。

說法一

幼兒在園期間應當由幼兒園承擔監護責任。幼兒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認知能力,不能分清善惡,也不會控制自己的情緒和行為,所有行為均需要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的看護。幼兒在家長身邊,自然由家長看護,幼兒給他人造成傷害時,也應由家長承擔責任。但家長把幼兒送到幼兒園后,幼兒脫離了家長的看護,幼兒園理應對其承擔看護責任,對幼兒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家長把幼兒送到幼兒園就沒有意義了。

說法二

在目前的情況下,認定幼兒園對幼兒承擔監護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對幼兒家長和幼兒園之間沒有簽訂委托監護合同的不承擔監護責任卻有法律規定。

在現有法律中,關于監護人的規定主要有如下幾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3.國務院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該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監護權的轉移是要依法進行的,在沒有法律規定監護權轉移和簽訂監護權委托合同時,監護權不得認定自行轉移。

律師說法

同意第二種意見。幼兒的法定監護人與幼兒園間沒有依法辦理委托監護手續的,幼兒園不承擔法定監護責任;幼兒園接受家長委托或者法律有明確規定監護權轉移的情形下,幼兒園才承擔監護責任。委托監護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監護人與受托人之間關于受托人為委托人履行監護職責、處理監護事務的協議,需有監護人委托與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并且這種合同關系一般要以書面的方式約定,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從目前的實際看,李達、王桓的父母與幼兒園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因而沒有形成委托監護關系。幼兒園的責任是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這說明幼兒園在管理幼兒期間是代行使教育、管理幼兒的責任,不承擔監護責任。

幼兒的父母承擔幼兒的監護責任,依法履行監護義務,應當配合幼兒園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這說明,父母的監護義務是法定的,配合幼兒園對幼兒在園期間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是監護義務的一項內容。作為無民事行為的幼兒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人身權利造成的侵權賠償責任依法應當由幼兒的法定監護人承擔。

關于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教育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精神,進一步擴大學前教育資源,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入園難”問題,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學前教育發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辦好學前教育,關系億萬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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