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汽車海外并購法律風險(中國企業到俄羅斯投資應注意什么)

时间:2024-06-02 15:46:09 编辑: 来源:

>但是,進入新世紀以來,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直接投資迅速增長,而發展中國家的企業,一般說來并不擁有明顯的壟斷優勢。于是,就產生了這樣的疑問:壟斷優勢究竟是不是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必要條件?缺乏優勢的企業為什么大舉對外投資、跨國并購?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許多經濟學者開始研究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的基礎問題,并提出了一系列新解釋。

早期的解釋包括美國經濟學家劉易斯 威爾斯的“小規模技術論”(該理論認為,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具有一些特殊優勢,如小規模制造工藝、更適合發展中國家市場需求的技術等,這構成了發展中國家企業對外投資的基礎)、印度學者拉奧的“技術地方化理論”(該理論強調,發展中國家引進外資后對技術的吸收、改造和本地化、更適用的技術、發展中投資國與發展中東道國之間共同或相似的文化背景與基礎等形成一些特定優勢)、英國里丁大學的坎特維爾和托倫蒂諾的“技術創新產業升級理論”(該理論認為,發展中國家通過引進外國技術并不斷消化、吸收、改造,隨著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其產業也不斷升級并在某些領域有了與發達國家競爭的能力,并沿著周邊國家—其他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的軌跡展開對外投資)等。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隨著中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進入高速發展時期,中國經濟學者的相關研究成果不斷出現。其中,比較有影響的,包括“兩階段模式”、“學習模型”以及“技術擴散與策略競爭模型”等。“兩階段模式”認為,發展中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通常要經歷虧損階段(第一階段),然后在積累經驗、提高競爭力以后,才會進入獲得利潤的第二階段。“學習模型”將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的直接投資稱為FDI-Ⅰ,將對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投資稱為FDI-Ⅱ。FDI-Ⅰ實際上是一種學習型投資,其目的在于獲得發達國家的技術、知識、管理經驗等壟斷優勢。而FDI-Ⅱ是策略競爭型投資,具有一般意義的贏利目的。隨著投資的發展和積累, 對發達國家的投資會逐漸轉變為FDI-Ⅱ。此外,還有一些研究認為,傳統跨國公司理論只注意到利用壟斷優勢,而忽視了對外投資也是形成優勢的過程。跨國投資的過程既可以是發揮優勢的過程,也可以是尋求優勢的過程。

綜觀整個國際直接投資理論的發展,無論是傳統的以發達國家為背景的直接投資理論,還是試圖探索發展中國家對外投資基礎的新理論,實際上都是圍繞著“壟斷優勢”這一概念展開的。傳統理論將壟斷優勢看作對外投資的前提條件,而晚近的理論將壟斷優勢看作對外投資的目標和結果。據此,判定對外投資是否成功,前者主要看壟斷優勢利用得如何,是否帶來投資收益;而后者則要看是否獲得了壟斷優勢,形成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近年來通過海外并購獲取壟斷優勢與核心資產的嘗試,可以說是上述理論的某種實踐基礎。不過,僅僅提出通過跨國并購與投資謀取壟斷優勢仍然是不夠的,因為并非所有發展中國家都有能力展開這樣的投資,僅僅是少數發展中大國表現比較明顯。那么,為什么這些國家的這些企業可以展開優勢尋求型對外投資?在什么條件下投資者才能真正獲得有價值的資產,并建立起自己的核心優勢與國際競爭力?

近年來發展中國家對外投資與跨境并購的突飛猛進,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少數“后發大國”的對外投資,這些國家占據了發展中國家對外投資的絕大部分。而這些后發大國之所以能夠在對外投資上走在前面,得益于其經濟的迅速發展,更得益于“大國效應”,包括巨大的經濟規模和市場規模、高速經濟成長、發展不平衡的多元結構、國際收支順差和外匯儲備充裕、政府的強勢作用等。

然而,即使是后發大國,其優勢尋求型對外投資要獲得成功,實現其初衷,也需要以下條件:

第一,通過海外并購是否能夠真正獲得具有長期價值的資產。發展中國家進行跨國并購的主要目的是獲取有價值的優勢資產,特別是無形資產,如技術、專利、品牌以及與之相聯的機器設備、人才團隊、資料軟件等,以縮短自主研發和創新的周期,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建立自身的核心競爭力,與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展開全球競爭。問題是,通過收購的方式是否能夠獲得尚處資產生命周期上升期和持續期的具有長期價值的資產并非沒有疑問,至少需要拿來證據。一般說來,出售者是不會將生產周期前期技術、核心技術和主線產品、一線品牌出售的,特別是不會出售給未來有可能與其形成正面競爭的同業企業。能夠出售的往往是邊緣技術、非核心資產和生命周期晚期的技術。當然,在商業競爭中,不排除一家公司陷入經營困難時將主流技術和核心資產出售的情況。

第二,通過海外收購獲得的資產是否能夠內部化為自身的資產。通過跨國并購方式獲得的海外優勢資產,包括無形資產,雖然可以在一定時間內使收購者通過這些資產獲利,但發展中國家海外并購更主要的目的是將海外優勢資產內部化為自身的優勢,“嵌入”自己機體之中,與自身既有的資產水乳交融為一體。否則,如果如油水難于相容,或可獲利于一時,但終將成為與自身資產格格不入的附著在體外的異已物,特別是對于品牌、商譽等具有深層文化內涵的資產,以及技術、知識等具有高度路徑依賴特點的資產,更是如此。

一個品牌,經過幾十年上百年的積淀已經成為某個民族、某種文化的一部分,即使外來者可以將其購得,卻很難“本土化”為自身的東西。經驗地看,還很少有哪個國家的著名品牌是通過海外資產收購獲得的。一國具有國際影響的知名品牌,都是土生土長自主創新的結果。此外,技術與知識具有很強的選擇性和路徑依賴,除非將自己原有技術路線完全放棄,否則,很難通過直接收購方式使外來技術與自身技術有機融合在一起。

第三,海外并購的結果是將“母體”國際化而不是將“客體”本土化。發展中國家通過跨國并購方式獲取海外優勢資產,目的是為了培育自身競爭力與國際大企業展開競爭,立足于國際市場。因此,這類并購成功與否的依據,主要是看其能否提升國際競爭力、影響力,并在國際市場上獲利。

然而,通過海外并購方式獲得的資產有可能是已經過氣的資產,或者由于文化土壤不同并購后即貶值,或者無法融入母體而孤立存在。不過,由于后發大國國內市場廣闊,即使發生上述情況仍然可能通過國內市場擴張為并購者帶來不錯的收益,按照一般跨國并購成功的標準衡量,這種并購仍是成功的。關于發展中國家跨國投資的某些既有理論也正是這樣看待問題的。在它們看來,只要發展中國家企業的海外投資能為其國內經營帶來利潤并使公司總體業績改善,跨國投資就是成功的。但是,這種狀況雖然符合一般企業海外投資的邏輯,卻不符合如中國這樣的后發大國海外投資的邏輯,因為它無助于改善后發大國的國際競爭力,培養自己的跨國公司。只有當海外并購獲得的資產植根于自身企業體內并帶動整個企業的競爭力提升和國際化經營,海外并購才能被認為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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