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法律法規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國際商事律法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是什么)

时间:2024-06-01 16:11:35 编辑: 来源:

和政府的政策。調整涉外服務貿易的基本法律是《對外貿易法》,但該法不是一部專門規范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基本的法律。該法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專章內容僅為5條,至多只能作為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原則, 而尚不足以作為完整意義上的基本法律。

第二,有一些服務行業尚缺乏基本的行業性法律。如我國旅游行業1995年國際、國內總收入達2098億元,1996年達2487億元,但還沒有一部《旅游法》,而且很多省市也未制定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致使旅游行業旅客投訴較多,問題層出不窮。又如我國目前在電信服務領域中消費者投訴較多,但缺乏一部行業的基本法(即《電信法》)規范行業的行為。

第三,現行服務行業普遍存在不少法律規范真空現象。主要表現為:(1)在有限的服務法律、法規中,對在華外國服務機構、 服務提供者的規定很少或者沒有,即使有一些規定,仍較原則、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注:見曹建明:《中國服務貿易立法與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第131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 )有相當一部分服務貿易領域的規范主要表現為各職能部門的規章和內部規范性文件,不僅立法層次較低,而且影響到法律的統一性和透明度;(注:見曹建明:《中國服務貿易立法與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第131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 )有一部分服務貿易領域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規范,而簡單地采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范;(5 )現行的服務貿易領域法律規范中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現象。如我國的《證券法》等法律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法律規定的盲區,如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作補充,就會影響法律應有的可預見性、可資規范性的基本要求。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經濟體制改革的過渡期、中國國情特點、立法與實踐幾乎同步進行因而缺乏成熟的立法經驗和技巧等,都是造成立法難度的重要因素。

第四,對整個服務業的法律規范和保護有待加強。在整個我國法律體系中,服務業和服務貿易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處于相對滯后狀態。例如,在商品和貨物貿易方面,有《產品質量法》,而服務業至今沒有一部統一的服務質量法。《標準化法》也主要規定產品的標準。又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就明顯側重規定與商品有關的不正當競爭;1983年3月1日實施的《商標法》也只規定了商品商標,直到1993年2 月22日修訂后,才規定服務商標。再如,現行《刑法》第三章專節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而在服務業方面除規定金融犯罪之外,幾乎沒有獨立的保護服務業方面的刑事法律規定。刑法的第166 條(注:刑法第166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規定。 該條第二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和第三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都規定只有涉及商品才能構成此罪。)規定也有厚此薄彼之嫌。可見,在保護整個服務業和服務貿易方面,無論是行政還是刑事方面法律都有待進一步加強之必要。

第五,現行法律與gats規范之間存在不少沖突。這種沖突在目前我國加入wto之間已顯露出來,一旦我國加入了wto,這一問題將更為凸現。例如,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法都是90年代以前制訂的,這些法律、行政法規主要調整從事工業及其基礎設施的外商企業,對服務性外商企業則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政策。隨著我國逐步開放服務業,逐步取消有關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商企業的規定已提到議事日程。又如在規范透明度方面,gats透明度原則要求國內服務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以及其他的決定、規則和習慣做法,必須最遲在生效之前公布。而我國長期習慣于內部文件或者政策代替規范、公開、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客觀上影響了從事服務貿易者(尤其外國當事人)對有關規定的知情權。

此外,我國現行法律與法律之間銜接問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問題,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與黨和政府政策之間關系等都有待于進一步的理順和完善。

我國如何充分運用國際經濟法相關法律規則發展對外經貿合作?

NGOs和跨國公司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爭論。

1.NGOs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的爭論。

2.跨國公司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的爭論。

3.爭論的解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確定標準問題。

二、國際經濟法主體的確定標準問題:從國經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角度分析。

前提:廣義的國際經濟法調整對象。與狹義說僅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不同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法認為:它的調整對象不僅局限于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于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 筆者認為,國際經濟法既調整縱向的國際經濟管制法律關系,也調整橫向的國際交易法律關系。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便存在于這兩種法律關系中。因此,處于任何一種法律關系中且負擔了一定的權利義務的行為體都應當被認為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在國際經濟法發揮調整作用的過程中,享受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的主體,就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因此不僅包括從事跨越國境的經濟交往的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而且包括從事此種經濟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三、分析和結論。

從這一角度分析,NGOs對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對國際經濟活動的制約等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可以認為其負擔了部分國經經濟管制的職能。此外,當它作為平等主體參與國際經濟活動時,又受到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因此其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時確定無疑的。對于跨國公司,強調的是其經濟活動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以及其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行為,這也證明了它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最后,把國際經濟法做這樣的拆分是否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筆者認為不會。這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劃分,這樣做只是希望把國際經濟法律關系弄的更明確一些。從而區別各個法律關系主體在不同的情況下的身份、功能及其法律地位。

2.劉一樺:國際經濟法主體問題

一、國際經濟法調整的范圍

“廣義說” 與 “狹義說”。在主體問題上都認為國家,國際組織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對待個人和法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有著不同看法。

二、國際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學者們對這一概念的本質認同一致與差別

判斷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要件:從民法原理中的民事主體權利能力與主體資格的關系來看國際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構成與判定.

三、以跨國公司為重點,考察其主體地位及特殊性

國公司是一定范圍內的國際經濟法主體:國際司法,國際組織相關規定的證明.承認起有限的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是為了更好的調整其行為,促進全球財富更加公平的分配,有利于建立更加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

跨國公司對東道國影響加深,必須受到國家經濟主權的管制。國自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進出口總額逐年增加,2001年全年進出口總額為5090.5億美元,其中出口額為2661億美元,進口額為 2435.5億美元;2007年全年進出口總額為21738.3億美元,其中出口額為12180.2億美元,進口額為9558.2億美元。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增長速度連續六年保持在20%以上,進出口總額增長了4.27倍,在世界貿易總額中居于第三位。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影響我國出口的一些問題。

一、我國對外貿易存在的問題

1.服務貿易發展滯后

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水平落后于貨物貿易的發展水平,服務貿易出口與貨物貿易出口的比例為1:9,遠低于世界平均1:4.2的水平(美國這一比例為1:2.6)。

(1)我國服務貿易規模偏小,整體水平差。我國服務業總量不足,2006年服務貿易出口額920億美元,進口額1008億美元,貿易逆差88億美元,在國民經濟中比重偏低,服務業落后使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受到很大制約。2006年我國服務貿易總額占全球服務貿易總額的3.6%,而同期美國服務貿易總額占全球的13.02%,是我國的3.6倍。

(2)服務貿易結構不合理。

①出口的部門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服務貿易出口主要集中在運輸、旅游、建筑等傳統服務部門。②服務貿易的國別(地區)結構不合理。我國服務貿易的進出口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區、歐盟、美國和日本,合計約占我國進出口總額的60%以上。③服務貿易的區域發展不夠平衡。我國的服務貿易主要集中在沿海發達地區,其中,北京、上海、廣東、浙江和天津列全國服務貿易出口的前列。2006年,北京服務貿易占到全國服務貿易總額19%。

(3)服務貿易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服務貿易立法嚴重滯后,直到近年才有較大的改觀。服務貿易的立法未成為體系,相當一部分領域法律處于空白狀態,已頒布的一些關于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不僅比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立法層次低、缺乏協調,影響到我國服務立法的統一性和透明度,一些規定與國際經貿規則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4)服務管理體制落后。目前,中國對外服務貿易管理體制存在許多缺陷,如中央與地方在服務業對外貿易政策和規章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差別,服務業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甚至相互掣肘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服務業的統計也不規范,在行業劃分標準、服務標準等方面有些地方不符合國際慣例。

2.技術性貿易壁壘嚴重阻礙我國商品的出口

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一國或區域組織以維護其基本安全,保障人類及動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等為由而采取的一些強制性或自愿性的技術性措施。

(1)我國有60%以上的出口企業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每年遭遇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貨物金額已超過25%,約為450億~500億美元。

(2)已經從生產流通領域擴展到生產加工領域,不僅包括貨物商品,還延伸到金融、信息等服務領域,已經成為我國外貿企業面臨的第一大非關稅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嚴重地影響了我國的商品出口,提高了我國的貿易成本,引發了貿易爭端,造成地區產業發展不平衡。

3.貿易摩擦增多,使得外貿風險加大

近年來,中國的對外貿易實現了快速增長,在由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的轉變過程中,取得令人矚目的成績。但日漸增多的貿易摩擦也阻礙了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中國已連續12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已連續5年成為遭受337調查最多的國家。

(1)2007年前11個月,中國遭遇反傾銷、反補貼以及特保和保障措施等“兩反兩保”貿易摩擦62起。

(2)對中國商品提起反傾銷訟訴的國家和地區也越來越多,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許多發展中國家加入對我國反傾銷調查的行列。

(3)貿易摩擦的產品和行業結構呈不斷擴大的趨勢,只要他們認為危害到或將要危害到本國競爭力差的產品,都可以列入傾銷產品的范圍,從過去的原材料、簡單加工擴展到現在的高科技產品,幾乎涵蓋我國出口的大部分產品,涉及4000多種商品。美國的特別301條款和超級301條款相繼把保護的范圍由一般商品擴展到勞務、投資和知識產權等,其可訴的范圍還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4)涉及的金額和反傾銷稅率越來越大,委內瑞拉1999年決定對中國的皮鞋、人造革皮鞋和布鞋等鞋類,采取臨時措施,征收300%的反傾銷稅;秘魯1996年立案的中國鞋,最高征收的反傾銷稅達到 903.92%;2004年2月,墨西哥經濟部決定恢復對從中國進口的鞋和鞋靴零件征收165%-1105%的反傾銷稅。

貿易摩擦給我國出口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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