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海關總署促進外貿增長十條措施(商品出口報關知識)

时间:2024-05-01 06:41:26 编辑: 来源:

對象的征免驗放尺度。

60年代初三年經濟困難時期,從國外和港澳地區郵寄進口糧油、副食品大量增加,僅1961年自廣州進口郵包即超過900萬件。廣州海關集中人力,優化組合,針對當時進口郵包小的特點,改進檢查技術,簡化驗征程序,加快了驗放。

“文化大革命”10年,廣州海關各項工作遭到建國以來最嚴重的干擾和挫折。1967年下半年停征對國營外貿專業公司進出口貨物的關稅,中斷海關統計的編制工作;1968年年底大批干部下放勞動,1969~1970年,廣州海關僅有200余人維持工作,并曾一度停止對進出口貨物的實際監管;1971年執行全國海關關長會議決定,將工作方針從“經濟政治保衛”改為“政治經濟保衛”,導致工作中對非貿易性的物品監管過嚴偏緊。

1979年改革開放后,黃埔分關改為直屬海關總署的獨立海關,廣州口岸遂有廣州海關和黃埔海關。由于廣州外向型經濟飛躍發展,多頭經營對外貿易業務量迅速增長。按照“依法監管征稅,方便合法進出,制止走私違法,保護促進四化”的工作方針,逐步恢復正常的監管職能,解除了檢查揭發貨運事故的職責,恢復歷史上以統一規格的進出口報關單為海關監管依據,加強貨物的合法進出。1986年后,廣州口岸海關貫徹以“促進為主”的方針,不斷深化報關、查驗制度改革,積極支持和促使“代理報關”向專業化方向發展,發揮企業自管和社會共管的力量,并逐步形成配套的前期管理、現場和后續管理的海關管理體系。廣州口岸海關各類運輸工具門類較齊,所監管的進出口貨物涉及的貿易方式較多,其數量逐年增長,居全國海關前列。同時,在檢查旅客行李物品工作中,廣州口岸海關改革監管模式,簡化通關手續,從手工操作為主發展到以技術檢查為主,從設置“免稅通道”發展到國際慣常做法的“紅、綠通道制度”,進一步加快旅客進出境的速度。

廣州口岸海關自全面恢復征稅職能后,除執行國家按國民經濟發展需要不斷修改的稅則,并加強驗貨、審價和計征各環節工作外,還依照政策,審批新貿易方式進出口貨物的減免稅工作,其所征稅款及審批的減免稅數額,均屬全國海關前列。并組織審計、財務、征稅等相關部門,堅持稅收定期檢查制度,防止漏征、錯征。

改革開放后,廣州口岸出現建國以來較嚴重的走私活動,廣州、黃埔兩關加強查私力量,取得各有關部門支持,打擊了各種渠道的走私活動,為維護廣東省經濟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廣州口岸海關恢復編制統計。為使海關統計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廣州海關積極引入先進科技設備。1983年率先以數據磁帶報送方式代替統計原始資料郵寄,1990年又以計算機網絡方式代替磁帶報送,大大提高了海關統計的時效和準確性。同時積極開展統計分析,編寫統計刊物,為國家經濟部門和地方政府提供信息,發揮了海關統計的監督職能作用。

廣州口岸海關三百余年的興替史,是廣州口岸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縮影,也是近現代帝國主義侵華歷史的見證。隨著海關主權回到中國人民手中,廣州口岸的海關歷史翻開了新的一頁,特別在國家改革開放時期,發揮了以促進為主的“把關”“服務”的作用。隨著21世紀的到來,海關將為促進國家的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流,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商品出口報關知識

中國海關的工作職責和任務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一、中國海關通關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中國海關通關制度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是中國海關執法的基本依據,《海關法》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進口貨物自進境起至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中國海關根據《海關法》和國家有關進出口的政策、法律、規定,監督管理貨物和運輸工具的合法進出,檢查并處理非法進出、逃避關稅等走私違法活動。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移作它用或者進行其它處置。

中國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幾點:

1. 依法如實申報的原則。即任何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在進出境時,均向海關進行真實、準確、完整申報,海關接受申報后,方可進行進出境活動。

2.接受海關監管的原則。在海關未放行之前,一切活動均在海關監管之下,有關貨物的各項活動應經過海關的準許,必要時應接受海關查驗。

3.海關放行后提取的原則。只有在海關按國家各項規定對申報情況和貨物情況進行審核、查驗,并征收相應稅費后辦理放行手續,貨物所有人、運輸工具負責人方可對其采取下一步處置措施——進境或出境。

(二)中國海關通關制度的基本程序

中國海關通關制度的基本程序是:申報、查驗、征稅、放行。

1.一般規定

申報:

進口貨物向應當由收貨人在貨物的進境地海關辦理海關手續,出境貨物應當由發貨人在貨物的出境地海關辦理 海關手續。經收發貨人申請,海關同意,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可以在設有海關的指運地、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可以在設有海關的啟運地辦理海關手續。上述貨物的轉關運輸,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進出口貨物,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應當采用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的形式,兩者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報關企業可以EDI方式辦理申報、納稅及其他海關手續。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前款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經海關同意,可以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需要依法檢疫的貨物,應當在檢疫合格后提取貨樣。

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應在向海關遞交報關單的同時,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

查驗:

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所有進出口貨物、運輸工具、旅客行李物品、郵遞物品,除經海關總署特準免驗外,都應由進境地海關或轉關運輸的啟運地、指運地海關進行查驗。海關查驗一般有單證查核、外形查驗、開箱抽樣查驗以及通過技術設備進行查驗等不同方式,根據情況和需要,采取一種或幾種。

征稅:

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條例》、《中國海關關稅稅則》依法征收關稅。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進出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增值稅)的征收管理,適用關稅征收管理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按照海關有關商品歸類的規定確定。中國海關采用世界海關組織(WCO)制定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S)。

在確定貨物的商品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收發貨人要求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在其提供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的擔保后放行。

放行:

除海關特準的外,進出口貨物在收發貨人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后,由海關簽印放行。

2.特殊情況

暫時進出口貨物:

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應當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

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

過境、通運、轉運貨物:

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進境地海關如實申報,并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運輸出境。

加工貿易保稅貨物:

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和加工貿易合同向海關備案,加工貿易制成品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復出口。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準予內銷的批準文件,對保稅的進口料件依法征稅;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進出境貨物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

(三)中國海關通關作業流程

1、企業申報:進出口企業可以采用委托報關單位制發電子數據報關單或自行制發的方式,以EDI方式或者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平臺,向海關辦理進出境貨物的申報。

2、海關審單:海關收到電子數據后,首先由計算機對數據進行檢查,其完整性、邏輯性符合報關單填制規范要求的,轉入審單中心人工審核,如不符合,則退回申報人要求重新填報。審核主要是申報的正確性、真實性的審核,主要集中于歸類、價格、原產地、貿易性質及進出口管理條件,并計算相應稅費;審核中如發現存在不符合要求時,海關可以要求申報人重新申報或者作出補充說明。

3、現場交單:經人工審單合格通過后,海關發出電子通知,申報人持打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到口岸現場辦理交驗報關單、海關要求的隨附單證以及進出口的許可證件,并交納關稅、進出口環節增值稅或其它費用,方式可以采用銀行交付、網上支付等。如海關確定查驗的,申報人應按海關要求搬移、開拆貨物,查驗結束后,雙方共同在查驗記錄上簽字,如海關認為必要,也可徑行查驗。

4、海關放行,提取貨物:海關收到稅、費交納完畢的證明后,簽發貨物放行單交給申報人,申報人可以到碼頭或倉庫提取貨物,安排運輸。

5、轉關運輸:如申報人希望在內地或者企業所在地的海關就近辦理海關手續,可以在申報時提出轉關申報(填制轉關運輸申報單),經海關審核同意,辦理轉關運輸的手續,口岸海關將有關運輸、貨物等數據通過計算機網絡傳至主管地海關,待貨物運至指運地后再辦理審單、交單、征稅等手續。

二、中國海關業務制度的改革

(一)中國海關的工作基本方針

進入21世紀以來,科技進步更加日新月異,全球范圍的產業結構調整加速,企業生產、經營和運銷方式發生劇烈變化,貿易便利化呼聲益強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加速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和國際投資者進入中國。憑借快速進步的加工技術、無限供給的勞動力、相對低廉的生產成本、日益成熟的投資貿易環境和巨大的市場潛力,中國正在逐步成為世界的加工中心。在這一過程中,我國海關將面臨多方面的影響和挑戰,要求海關必須改革海關業務制度,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全面提高通關速度,推進貿易便利化,中國海關在新的起點上全面推進了業務制度的改革、管理方法的創新,加快轉變職能和工作方式,提高效率,依法行政,努力學會按國際通行規則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全面提高海關執法能力和通關效率。面對這樣的新形勢、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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