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浙建集團海外部(試論明清海禁的原因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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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將邊界清理補入此次和約之內”,以便日后解決,從而為沙俄進一步掠奪中國領土埋下了伏筆。 《天津條約》簽訂后,英法聯軍撤離天津,沿海路陸續南下。咸豐帝此時對條約內容又感憂恐,令桂良等在上海與英、法代表談判通商章程時,交涉修改《天津條約》,取消公使駐京、內地游歷、內江通商等條款,并設法避免英、法到北京換約。11月,桂良等與英、法、美代表分別簽訂了《通商章程善后條約》,規定:所謂的鴉片貿易合法化;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照時價值百抽五征稅;洋貨運銷內地,只納2.5%子口稅,免征一切內地稅;聘用英國人幫辦海關稅務。但是,英法方面不容變易《天津條約》的各項條款,并堅持要在北京換約。 英、法政府遠不滿足從《天津條約》攫取的種種特權,蓄意利用換約之機再次挑起戰爭。1859年6月,在拒絕桂良提出的在滬換約的建議后,英國公使普魯斯、法國公使布爾布隆和美國公使華若翰各率一支艦隊到達大沽口外,企圖以武力威懾清政府交換《天津條約》批準書。清政府以大沽設防,命直隸總督恒福照會英、法公使,指定他們由北塘登陸,經天津去北京換約,隨員不得超過二十人,并不得攜帶武器。英、法公使斷然拒絕清政府的安排,堅持以艦隊經大沽口溯白河進京。大沽一帶防務,自1858年英、法艦隊退走后,清政府即命科爾沁親王僧格林沁負責。6月25日,英法聯軍突然向大沽炮臺進攻。在僧格林沁的指揮下,守軍英勇抵抗,戰斗異常激烈。直隸提督史榮椿、大沽協副將龍汝元身先士卒,先后陣亡。激戰結果,英法聯軍慘遭失敗,損失艦艇多艘,死傷四百多人,英艦隊司令何伯也受重傷。戰斗中,美國艦隊幫助英、法軍作戰和撤退。8月,美國公使華若翰偽裝友好,由北塘進京,返回北塘時與直隸總督恒福互換《天津條約》批準書。在此之前,俄國代表已在北京換約。 英法聯軍進攻大沽慘敗的消息傳到歐洲,英、法統治階級內部一片戰爭喧囂,叫嚷要對中國“實行大規模的報復”,“占領京城”。1860年2月,英、法帝國主義當局分別再度任命額爾金和葛羅為全權代表,率領英軍一萬五千余人,法軍約七千人,擴大侵華戰爭。4月,英法聯軍占領舟山。5、6月,英侵略軍占大連灣,法侵略軍占煙臺,封鎖渤海灣,并以此作為進攻大沽口的前進基地。俄國公使伊格納季耶夫和美國公使華若翰也于7月趕到渤海灣,再次以“調停人”為名,配合英、法侵華戰爭。清政府在大沽戰役獲勝后,幻想就此與英、法帝國主義罷兵言和。當英、法軍艦逼臨大沽海口時,咸豐帝還諭示僧格林沁、恒福不可“仍存先戰后和”之意,以免“兵連禍結,迄無了期”,“總須以撫局為要”,并派恒福與英、法使者談判。前敵統帥僧格林沁則以為敵軍不善陸戰,因而專守大沽,盡棄北塘防務,給敵以可乘之機。伊格納季耶夫為英、法提供了北塘未設防的情報。 8月1日,英法聯軍在北塘登陸,沒有遇到任何抵抗。14日,攻陷塘沽。再水陸協同,進攻大沽北岸炮臺。守臺清軍在直隸提督樂善指揮下,英勇抗擊。但清政府本無抗戰決心,咸豐帝命令僧格林沁離營撤退。清軍遂逃離大沽,經天津退至通州(今北京通縣)。8月21日,大沽失陷。侵略軍長驅直入,24日占領天津。清政府急派桂良等到天津議和。英、法提出,除須全部接受《天津條約》外,還要增開天津為通商口岸,增加賠款以及各帶兵千人進京換約。清政府予以拒絕,談判破裂。侵略軍從天津向北京進犯。 清政府再派怡親王載垣、兵部尚書穆蔭取代桂良,到通州議和。由于雙方爭執不下,談判再次破裂。9月18日,英法侵略軍攻陷通州。21日,清軍與英法聯軍在八里橋展開激戰,統帥僧格林沁等率先逃走。侵略軍一路燒殺搶掠,在清廷長期經營的圓明園大肆搶掠珍貴文物和金銀珠寶,并將園內建筑徹底的付之一炬。10月24日、25日,奕欣分別與額爾金、葛羅交換了《天津條約》批準書,并訂立不平等的中英、中法《北京條約》。 中英、中法《北京條約》的主要內容有:①開天津為商埠;②準許英、法招募華工出國;③割讓九龍司給英國;④退還以前沒收的天主教資產。法方還擅自在中文約本上增加:“并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⑤賠償英、法所謂的軍費各增至八百萬兩,恤金英國五十萬兩,法國二十萬兩。 俄國自以“調停”有功,逼迫奕欣于11月14日訂立中俄《北京條約》,割占烏蘇里江以東約四十萬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并為進一步掠奪中國西部領土制造條約根據。1864年,俄國據此強迫清政府簽訂《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又割占巴勒喀什池以東以南四十四萬多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 至此,第二次鴉片戰爭結束。

商幫的起源與發展

商幫的起源與發展

商幫是以鄉土親緣為紐帶,擁有會館辦事機構和標志性建筑的商業集團。中國歷史三大商幫:粵商、徽商、晉商,也有陜商、晉商、徽商的說法。

粵商與徽商、晉商、浙商、蘇商一道,在歷史上被合稱為五大商幫。清朝時以晉商,徽商,粵商,秦商,山東商幫、蘇南商幫、浙江商幫、閩南商幫、珠三角商幫、河南商幫等十大商幫為主。

商幫起源

伴隨幾百年商品經濟的發展,到明清時期商品行業繁雜和數量增多,商人隊伍日漸壯大,競爭日益激烈。而封建社會統治者向來推行重本抑末的政策,在社會階層的排序中,士、農、工、商中商也是屈尊末位。對于商人而言,國家沒有明文的法律保護而民間又對商人冠以奸商的歧視。

因而,在那樣的年代,商人利用他們天然的鄉里、宗族關系聯系起來,互相支持,和衷共濟,于是就成為市場價格的接受者和市場價格的制定者和左右者。同時,商幫在規避內部惡性競爭,增強外部競爭力的同時更可以在封建體制內利用集體的力量更好的保護自己,商幫在這一特定經濟、社會背景下應運而生。

商幫的基礎 

由親緣組織擴展開來,便是以地緣關系為基礎的地緣組織——商幫。由于籍貫相同而具有相同的口音,相同的生活習慣,甚至相同的思維習慣和價值取向,從而形成同鄉間特有的親近感,自古有把他鄉遇故知視為四大樂事之一,俗語說親不親,家鄉人,都表明中國人特別是傳統中的中國人的鄉土觀念是極為濃厚的,商幫就是建立在地緣基礎上的商人組織。

按地域劃分,有所為本幫和客幫之分;按行業劃分,又有行幫之分,明清時代先后活躍在商業領域的商幫:山西商幫、陜西商幫、山東商幫、福建商幫、徽州商幫、洞庭商幫、廣東商幫、江右商幫、龍游商幫、寧波商幫。

主要商幫形成

中國的經濟和文化在宋代曾達到相當高的水平,經元代之后,在明代又迎來了一個高潮。據專家估計,明朝萬歷年間農產品總量達696億斤,江南水稻單產量到2石(300斤)左右,與當時的歐洲處于同一水平。農業的發展為工商業的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明代在官營手工藝衰落的同時,民營的手工業有了快速的發展。尤其是江蘇的絲綢業,廣東佛山的冶鐵和鐵器的鑄造業。

江西景德鎮的制瓷業以及其他地方的棉紡織業,無論在生產技術上還是生產規模上,都有了相當的發展。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商業亦有相當大的發展。

政策的變化對明清三大商幫形成起著重要作用。明朝初年,為了保衛北部邊防,設立了九邊,九個軍區,80多萬的強軍和30萬匹戰馬給政府財政造成了極大的壓力,于是,洪武三年開始實行的以糧換鹽政策成為晉商和陜商形成的契機。明代中期,官府授權的私人鹽業壟斷經營成為了徽商成長的關鍵推動力。而在遼寧和張家口分別開放東西馬市,對晉商由以鹽業為主轉向多種經營有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同樣,明代中期海禁的放松,也是浙商,閩商,粵商得以形成的直接原因。

商幫衰落

盡管十大商幫曾在歷史上風云一時,但由于他們的經營模式無法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而注定要走向衰落。下面以晉商為例,其衰落自身的原因主要有四點。

其一、淪為封建政府的附庸,商業模式單一。明初晉商藉明朝統治者為北方邊鎮籌集軍餉而崛起,入清后又充當皇商而獲得商業特權,清季又因為清廷代墊和匯兌軍協餉等而執金融界牛耳。一言以蔽之,明清山西商人始終靠結托封建朝廷,為其服務而興盛。但當封建朝廷走向衰亡時,山西商人也必然禍及自身。

其二、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傳統觀念,束縛了晉商的發展。晉商資本流向土地,在明代已屢見不鮮。入清后,晉商購置土地者很是普遍。有民謠稱:山西人大褥套,發財還家蓋房置地養老少。此謂大褥套是指形同褥子的布套,也可搭在牲口背上供人騎坐。這句民謠反映了晉商外出經商致富后還家蓋房置地養老少的傳統觀念。在這一傳統觀念支配下,其商業資本是不利于向近代資本發展的。

其三、墨守成規,思想保守。隨著外國資本主義的侵入,舊有的商業模式已被打破,加快改革,適應潮流,是求得自身發展的途徑。但是,由于晉商中一些有勢力的財東和總經理思想頑固,墨守成規,以致四次失去票號改革機會。 

其四、投資周期過長。20世紀初,晉商中一些有識之士投資民族資本近代工業,但由于當時保礦運動的影響,其資本主要投入了煤礦業,而不是投資少、周轉快、利潤高的棉紡、面粉、卷煙等輕紡工業,致使資金大量積壓,陷入困境。

北宋社會階層變動與免役法制度創新

北宋社會階層變動與免役法制度創新

北宋時期改革差役制度,實行免役法,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重大創新。長期以來,國內學者關于免役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免役法的作用和意義的評價。如以漆俠和鄧廣銘為代表的學者,肯定了免役法的進步性。而王曾瑜先生則認為免役法實質上是增加賦稅,是統治者斂財的方式。進入新世紀,有學者采用新理論重新審視免役法。如傅允生從制度創新的角度重新評價免役法的積極作用,游彪強調免役法使原來享有免服職役特權的人逐漸納入助役體系符合公平原則。毫無疑問,無論從公平賦稅角度,還是從賦役貨幣化角度,抑或是從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角度來看,實施免役法都具有進步性和創新性。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盡管免役法推行的時間不長,但免役法這一新制度絕非國家財政狀況惡化的應對之舉,亦非緩和階級與社會矛盾的暫時之策。北宋中期之所以會出現這一重大的制度創新,與唐宋時期新興財富力量勃興壯大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是中國商品經濟發展與社會階層財富結構變動引起的必然結果。

北宋時期,向民戶征調職役,又稱差役。各種職役的服役之人,主要是從事地方性公共事務的服務工作。據《宋史·食貨志上五》記載:“役出于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歷史新知 )差役的征調按戶等來攤派,據漆俠考證,衙前、里正職役由第一等戶承擔(有些地區也向第二、三等民戶攤派);耆、戶長職役由第二等戶承擔;弓手、壯丁、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職役則由第四、五等戶承擔。戶等高的民戶承擔的差役,通常為管理型服務,社會地位較高,責任重大;戶等低的民戶承擔的差役為勞務型服務,社會地位較低,責任較小。

在上述職役中,以衙前之役最為困重。衙前“主典府庫或輦運官物”,即運輸和保管官府物資。一旦物資在運輸和保管中被搶、被盜或因自然災害損失,應役者需承擔無限連帶財產責任,風險很大。衙前之役由第一、二等民戶承擔,是因為他們乃小農中分化出來的富有者,屬于新興地主階層。由于這個階層有一定的財力作后盾, *** 便將衙前這類責任重大、需要付出一定人力財力才能辦好的差事派給他們完成。但由于農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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