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爭取選擇( )(國際貿易中簽訂銷售合同的注意事項)

时间:2024-05-29 03:25:27 编辑: 来源:

內 河和駁船運輸在內,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所以要賠償。

3、某貨輪載貨后在航行途中不慎發生擱淺,事后強行起浮,但船上輪機受損且船底劃破,致使海水滲入貨艙,造成船貨部分損失。該船行駛至鄰近港口增加了各項費用支出,花了10天時間修復啟航后,又遇A艙起火,在滅火過程中A艙原載有的文具用品部分被焚毀,另一部分文具用品與茶葉被水浸濕。

試說明: 1.各項損失的性質。

答:1、船上輪機受損且船底劃破,致使海水滲入貨艙,造成船貨部分損失,屬平安險中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等意外事故造成部分貨物損失,2、船行駛至鄰近港口增加了各項費用支出,花了10天時間修復啟航后,屬平安險中的救助費用。3、A艙起火,在滅火過程中A艙原載有的文具用品部分被焚毀,另一部分文具用品與茶葉被水浸濕,屬平安險中共同海損的犧牲???????????

2. 投保CIC(1981.1.1條款)何種險別情況下,保險公司才負責賠償?

答:平安險或一切險

4、我出口企業于6月1日用電傳向英商發盤銷售某商品,限6月7日復到。6月2日收到英商發來電傳稱:“如價格減5%可接受”。我尚未對英商來電作答復,由于該商品國際價格上漲,英商又于6月4日來電傳表示“無條件接受你6月1日發盤”。

試問:合同是否成交?為什么?

答:此項交易未達成。因為6月2日收到復電是還盤,即對原盤的拒絕,原盤即告失效。因此6月4日來電表示接受原發盤無效。

5、某出口企業收到一份外商開來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在企業準備按信用證規定發運貨物時,突接開證銀行通知,聲稱該外商已經倒閉。試分析我出口企業應如何處理?依據何在?

答:我出口企業應按規定交貨并向該銀行交單,要求其付款。依據:《UCP600》的規定,信用證一經簽訂,開證行為第一付款人,對受益人要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未經受益人同意,該項保證不得撤銷。

6、中國A公司與美國D公司于某年8月在中國A城簽訂了進口二千噸鍍鋅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凡與執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提請X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其后,A公司即與中國B公司簽訂了該合同中第一批一千噸的購銷合同。后因D公司所提供的貨物有嚴重質量問題,A公司作為第一申訴人、B公司作為第二申訴人向x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D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1)x仲裁委員會能否受理本案? (2)理由是什么?

答:(1)x仲裁委員會不能受理此案。(2)理由是:仲裁機構受理爭議案件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A公司與美國D公司簽訂了仲裁協議,是當事人可提請仲裁,B公司未與美國D公司簽訂了仲裁協議,不能作為當事人,只可為A公司提供貨物有嚴重質量問題證明材料,如A、B兩公司共同向x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就不是仲裁協議的仲裁當事人,x仲裁委員會不能受理此案。

7、我某企業與外商按國際市場通用規格訂約進口某化工原料。訂約后不久,市價明顯上漲。交貨期限屆滿前,該商所屬生產該化工原料的工廠失火被毀,該商以火災屬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其交貨義務,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我方應要求對方延期執行合同。因為 對方遇到火災認為是不可抗力因素而拒絕交貨,這不符合國際慣例,如果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故而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間內提供證明文件,而當事人未能履行此義務。即使是遇到不可抗力也應采取下列兩種方法處理: 1、可延期合同執行。在不可抗力事故持續期間中止履行合同的義務,待不可抗力事故消失后,仍繼續履行合同。2、解除合同。產生的不可抗力事故非短期內所能復原,當事人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協商采用解除合同的處理方法。

8、甲交給乙一張經付款銀行承兌的期票,作為向乙訂貨的預付款。乙在票據上背書后轉讓給丙以償還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兌銀行提示取款,恰遇法院公告該行于當天起進行破產清理。丙隨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貨物質次為由予以拒絕,并稱已于10日前通知銀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時通知了乙。在此情況下,乙再向丙追索,乙以票據系甲開立為由推諉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訴,被告為甲、乙與銀行三方。你認為法院將如何判決?理由何在?

?答:1、法院應判銀行、乙、甲向丙清償被拒付的匯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以及丙進行追索所支付的相關費用。甲與乙的糾紛則另案處理。

2、理由:甲、乙與銀行都在匯票上簽過字,都是匯票的債務人。因為甲作為匯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兌之前是主債務人;乙在匯票上做了背書,作為被背書人丙的前手,對后手承擔保證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時的付款責任內;銀行作為匯票的承兌人是匯票項下的主債務人。(1)由于票據具有流通性、無因性、文義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據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權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項權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權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貨物質次)的影響;(2)丙在遭到主債務人(承兌銀行)退票后,即有權向其前手甲、乙進行追索。同樣由于票據特性,甲不能以抗辯乙的理由抗辯丙。

誰能給提供一些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名詞解釋、簡答、案例分析的題目啊?謝~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復習資料

名詞解釋部分:

1、貿易術語——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象征性交貨——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3、良好平均品質——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4、品質公差——國際上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在工業制成品生產過程中,產品的質量指標出現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

5、品質機動幅度——某些初級產品的質量不穩定,為了便于交易順利進行,在規定其品質指標的同時,可另訂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允許賣方所交的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靈活性。

6、溢短裝條款——賣方在交貨時,可按合同中的數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數量條款中加訂的。(散裝貨:糧食、礦砂等)

7、中性包裝——即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者品牌的包裝。(無牌中性包裝、定牌中性包裝)

8、定牌——賣方按照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者包裝上面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

9、滯期費——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約定的裝卸時間和裝卸率完成任務,需要向船方繳納延誤船期的罰款。

10、速遣費——如果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在約定的裝卸時間內提前完成任務,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轉,則可以從船方取得獎金。

11、OCP條款——陸上運輸通常可到達的地點。OCP地區是以落基山脈為界,其以東地區均定為內陸地區范圍。從遠東地區向美國OCP地區出口貨物,如按OCP條款達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較低的OCP海運優惠費率,進口商在內陸運輸中也可以享受OCP優惠費率。

12、提單(B/L)——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證件,它體現了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13、聯運提單——在由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所組成的聯合運輸時使用,他是由承運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貨物啟運地簽發運往貨物最終目的地的提單,并收取全程運費。

14、過期提單——提單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向銀行交單時間超過提單簽發日期21天。

15、多式聯運單據——證明多式聯運合同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且負責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它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這種單據應依發貨人的選擇,或為可轉讓單據,或為不可轉讓的單據。

16、共同海損(GA)——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是航程得以繼續完成,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損失或者支出特殊額外費用。

17、艙至艙條款——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倉庫貨儲存處所開始,包括正常運輸中的海上、陸上、內河、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者儲存處所,或者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被保險人的貨物在最后到達卸載港卸離海輪后,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18、聯合憑證——是一種更為簡化的保險憑證。在我國,保險機構在外貿企業的商業發票上加注保險編號、險別、金額,并加蓋保險機構印戳,即作為承保憑證,其余項目以發票所列為準。此種憑證不能轉讓,目前只適用于香港地區一些中資銀行由華商開來的信用證。

19、保險單——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承保證明,是規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各自權力和義務的契約,當被保險貨物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時,它又是保險索賠了理賠的主要依據。

20、對等樣品——賣方可以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給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后的樣品稱為回樣(確認樣品)。

21、價格調整條款——在定約時只規定初步價格,同時規定,如原材料價格和共資等發生變化,按原材料價格和工資等的變化來計算合同的最終價格。(主要適用于類似生產加工周期較場的機器設備等商品的合同)

22、匯票(Draft)——一個人向另外一個人簽發的要求見票時或者在將來的固定時間,或者可以確定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23、背書——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手續,就是由匯票抬頭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售讓人的行為。

24、支票(Check)——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即存款人簽發給銀行的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委托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簽發一定的金額,要求受票的銀行于見票時,立即支付一定金額給特定人或持票人。

25、付款交單D/P——出口人的交單是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

即期付款交單——銀行提示即期匯票和單據,進口人見票時即應付款,并在付清貨款后取得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銀行提示遠期匯票,進口人審核無誤后在匯票上進行承兌,于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后再領取貨運單據。

26、承兌交單D/A——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只適用于遠期匯票的托收)

27、信托收據——進口人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來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為提貨、保管、存艙、保險、出售,并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

28、信用證L/C——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也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一種保證,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各種單據,開證行就保證付款。(銀行信用)

29、背對背信用證(轉開信用證)——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證。

30、對開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開立信用證是為了達到貿易平衡,以防止對方只出不進或者只進不出。

31、備用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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