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糧食貿易行業稅收優惠政策(江蘇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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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32號

9.邊境貧困農場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邊境貧困的國有農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字[1997]49號

10.農民取得青苗補償費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發[1995]079號

11.個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1994]020號

12.個人飼養野生動物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個人飼養野生動物的生產經營收入,已征收了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未征收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的,應對其所得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黑地稅發字[1995]第94號

13.農民居住用房產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民居住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國稅發[1999]44號

14.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

15.飼養水貂用地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水貂場飼養水貂用地,屬于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稅。

國稅函發[1990]854號

16.經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農林牧業生產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經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農業、牧業、林業生產的,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稅發[1991]204號

17.從事種植業、養殖業使用的房產、土地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從事農業種植業和養殖業所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對深加工的企業所使用的房產和土地應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黑地稅函[2003]47號

18.糧庫曬場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糧庫曬場應與所屬糧庫一起征收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黑地稅函[2003]47號

19.水利設施用地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溉、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比照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89)國稅地字第014號

20.農用拖拉機的拖車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用于農業生產的拖拉機牽引的拖車免征車船使用稅。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細則》

21.農民自有車輛用于農業生產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民自有車輛自用于農業生產、田間作業的,免征車船使用稅。農民以農業生產為主的自有車輛,發生營業性運輸的,每臺車按應納稅額減半征收車船使用稅。

黑地稅發[2001]29號

22.農副產品收購合同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23.社會力量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稅[2001]103號

24.糧食購銷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2007年底以前,對我省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按照地方稅收減免稅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經地方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黑地稅函[2004]118號

25.免費代國家儲備的糧庫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我省部分免費代國家儲備糧食所占用的糧庫,可對繳納的房產稅按應納稅額給予減征10%的照顧。

黑稅四字[1987]第259號

26.農牧保險合同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88)國稅地字第037號

(二)農村稅費改革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1.提高起征點優惠政策

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于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銷售上述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其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以銷售農產品為主”是指納稅人月(次)農產品銷售額與其他貨物銷售額的合計數中,農產品銷售額超過50%(含50%),其他貨物銷售額不到50%。

國稅發[2003]149號

2.取消農業特產稅優惠政策

(1)基本規定

從2004年起,對煙葉仍征收農業特產稅。取消其他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特產稅,其中:對征收農業稅的地區,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改征農業稅,農業特產品的計稅收入原則上參照糧食作物的計稅收入確定,在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不再改征農業稅;對已免征農業稅的地區,農業特產品不再改征農業稅。

財稅[2004]120號

(2)我省補充規定

我省取消農業特產稅(烤煙除外),全部免征農業稅。

黑發[2004]7號

3.取消屠宰稅優惠政策

(1)基本規定

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取消屠宰環節和收購環節征收的屠宰稅。原來地方隨屠宰稅附征的其他收費項目也一律停止(按國家規定收取的檢疫費等合法收費除外)。

財稅字[2000]71號

(2)我省補充規定

決定從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屠宰環節和收購環節征收的屠宰稅(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原來地方隨屠宰稅附征的其他收費項目也一律停止(按國家規定收取的檢疫費等合法收費除外)。

黑財明傳[2002]8號

4.個人取得農業特產所得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稅后,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3]157號

5.個人取得“四業”所得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此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04]30號

6.家庭或個人合伙從事飼養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以家庭或幾個人合伙為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飼養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1997]451號

7.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要嚴格執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對市場內的經營者和其經營的農產品,如稅務機關無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的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一律按照“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

國稅發[2004]13號

8.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免予辦理稅務登記。

國稅發[2004]13號

(三)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包括農業、農墾、農牧、漁業、林業、水利、氣象、華僑農場等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農口企事業單位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從事上述各業的所得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除上述政策外,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還可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遇有優惠政策交叉的情況,可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不能兩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累加執行。

財稅[1997]49號

(四)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重點龍頭企業,可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1.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2.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3.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并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

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稅發[2001]124號

(五)養豬戶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1.基本規定

對非專業養豬戶取得的養豬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養豬專業戶在牲畜出欄時征收個人所得稅,當年無出欄生豬或出欄生豬達不到5頭的不征稅。

2.專業養豬戶的界定

專業養豬戶的界定標準是:

(1)以養豬為其主業。全年養豬所用勞動時間要高于其他副業所用時間;

(2)養豬取得的收入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養豬收入比重必須達到60%以上;

(3)以年出欄生豬為標準的,最低限額不得少于5頭(不含自家育養的仔豬數,出售仔豬無數量限制)。

對飼養雞、牛、羊及其他牲畜或動物的非專業飼養戶,比照非專業養豬戶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黑地稅發[1999]139號

(六)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管儲備棉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38號)規定,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

2.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3.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4.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財稅[2003]115號

(七)中儲糧總公司直屬糧庫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薄免征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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