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美國保護海外公民案例(美國大法官的樹立權威的經典案例)

时间:2024-05-29 05:21:31 编辑: 来源:

他重罪和輕罪而受彈劾并被定罪時,應予免職。

第 三 條

第一款 合眾國的司法權,屬于最高法院和國會不時規定和設立的下級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如行為端正,得繼續任職,并應在規定的時間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

第二款 司法權的適用范圍包括:由于本憲法、合眾國法律和根據合眾國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條約而產生的一切普通法的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領事的一切案件;關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轄權的一切案件;合眾國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兩個或兩個以上州之間的訴訟;一州和他州公民之間的訴訟;不同州公民之間的訴訟;同州公民之間對不同州讓與土地的所有權的訴訟;一州或其公民同外國或外國公民或國民之間的訴訟。

涉及大使、公使和領事以及一州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審管轄權。對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論法律方面還是事實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訴審管轄權,但須依照國會所規定的例外和規章。

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此種審判應在犯罪發生的州內舉行;但如犯罪不發生在任何一州之內,審判應在國會以法律規定的一個或幾個地點舉行。

第三款 對合眾國的叛國罪只限于同合眾國作戰,或依附其敵人,給予其敵人以幫助和鼓勵。無論何人,除根據兩個證人對同一明顯行為的作證或本人在公開法庭上的供認,不得被定為叛國罪。

國會有權宣告對叛國罪的懲罰,但因叛國罪而剝奪公民權,不得造成血統玷污,除非在被剝奪者在世期間,也不得沒收其財產。

第 四 條

第一款 每個州對于他州的公共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應給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國會得以一般法律規定這類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證明和具有的效力。

第二款 每個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權和豁免權。

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脫法網而在他州被尋獲時,應根據他所逃出之州行政當局的要求將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對犯罪行為有管轄權的州。

根據一州法律須在該州服勞役或勞動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規章而免除此種勞役或勞動,而應根據有權得到此勞役或勞動之當事人的要求將他交出。

第三款 新州得由國會接納加入本聯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轄范圍內組成或建立新州;未經有關州議會和國會的同意,也不得合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州或幾個州的一部分組成新州。

國會對于屬于合眾國的領土或其他財產,有權處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條例和規章。對本憲法條文不得作有損于合眾國或任何一州的任何權利的解釋。

第四款 合眾國保證本聯邦各州實行共和政體,保護每州免遭入侵,并應州議會或州行政長官(在州議會不能召開時)的請求平定內亂。

第 五 條

國會在兩院三分之二議員認為必要時,應提出本憲法的修正案,或根據各州三分之二州議會的請求,召開制憲會議提出修正案。不論哪種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經各州四分之三州議會或四分之三州制憲會議的批準,即實際成為本憲法的一部分而發生效力;采用哪種批準方式,得由國會提出建議。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本憲法第一條第九款第一項和第四項;任何一州,不經其同意,不得被剝奪它在參議院的平等投票權。

第 六 條

本憲法采用前訂立的一切債務和承擔的一切義務,對于實行本憲法的合眾國同邦聯時期一樣有效。

本憲法和依本憲法所制定的合眾國法律,以及根據合眾國的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一切條約,都是全國的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即使州的憲法和法律中有與之相抵觸的內容。

上述參議員和眾議員,各州州議會議員,以及合眾國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應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擁護本憲法;但決不得以宗教信仰作為擔任合眾國屬下任何官職或公職的必要資格。

第 七 條

經九個州制憲會議的批準,即足以使本憲法在各批準州成立。本憲法于耶酥紀元一千七百八十七年,即美利堅合眾國獨立后第十二年的九月十七日,經出席各州在制憲會議上一致同意后制定。我們謹在此簽名作證。

主席、弗吉尼亞州代表喬治·華盛頓

新罕布什爾州

約翰·蘭登 尼古拉斯·吉爾曼

馬薩諸塞州

納撒尼爾·戈勒姆 魯弗斯·金

康涅狄格州

威廉·塞繆爾·約翰遜 羅杰·謝爾曼

紐約州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新澤西州

威廉·利文斯頓 威廉·帕特森

戴維·布里爾利 喬納森·戴頓

賓夕法尼亞州

本杰明·富蘭克林 托馬斯·菲茨西蒙斯

托馬斯·米夫林 賈雷德·英格索爾

羅伯特·莫里斯 詹姆斯·威爾遜

喬治·克萊默 古·莫里斯

特拉華州

喬治·里德 理查德·巴西特

小岡寧·貝德福德

雅各布·布魯姆 約翰·迪金森

馬里蘭州

詹姆斯·麥克亨利 丹尼爾·卡羅爾

圣托馬斯·詹尼弗的丹尼爾

弗吉尼亞州

約翰·布萊爾 小詹姆斯·麥迪遜

北卡羅來納州

威廉·布朗特 休·威廉森

理查德·多布斯·斯佩特

南卡羅來納州

約翰·拉特利奇 查爾斯·平克尼

查爾斯·科茨沃斯·平克尼 皮爾斯·巴特勒

佐治亞州

威廉·費尤 亞伯拉罕·鮑德溫

證人:威廉·杰克遜,秘書

按照原憲法第五條、由國會提出并經各州批準、增添和修改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條款

第一條修正案

[前十條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準,被稱為“權利法案”。]

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愿伸冤的權利。

第二條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第三條修正案

未經房主同意,士兵平時不得駐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規定的方式,戰時也不得駐扎。

第四條修正案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據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并詳細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第五條修正案

無論何入,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審判,但發生在陸、海軍中或發生在戰時或出現公共危險時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條修正案

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該地區應事先已由法律確定;得知控告的性質和理由;同原告證人對質;以強制程序取得對其有利的證人;并取得律師幫助為其辯護。

第七條修正案

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價額超過二十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受到保護。由陪審團裁決的事實,合眾國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習慣法規則,不得重新審查。

第八條修正案

不得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不得處以過重的罰金,不得施加殘酷和非常的懲罰。

第九條修正案

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修正案

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第十一條修正案

[1794年3月4日提出,1795年2月7日批準]

合眾國的司法權,不得被解釋為適用于由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國公民或國民對合眾國一州提出的或起訴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訴訟。

第十二條修正案

[1803年12月9日提出,1804年7月27日批準]

選舉人在各自州內集會,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選舉人本州的居民。選舉人須在選票上寫明被選為總統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選票上寫明校選為副總統之人的姓名。選舉人須將所有被選為總統之人和所有被選為副總統之人分別開列名單,寫明每人所得票數;在該名單上簽名作證,將封印后的名單送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參議院議長收。參議院議長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全體議員面前開拆所有證明書,然后計算票數。獲得總統選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數超過所選派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即為總統。如無人獲得這種過半數票,眾議院應立即從被選為總統之人名單中得票最多的但不超過三人中間,投票選舉總統。但選舉總統時,以州為單位計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決權。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眾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選出總統需要所有州的過半數票。[當選舉總統的權力轉移到眾議院時,如該院在次年三月四日前尚未選出總統,則由副總統代理總統,如同總統死亡或憲法規定的其他喪失任職能力的情況一樣。得副總統選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數超過所選派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即為副總統。如無人得過半數票,參議院應從名單上得票最多的兩人中選舉副總統。選舉副總統的法定人數由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構成,選出副總統需要參議員總數的過半數票。但依憲法無資格擔任總統的人,也無資格擔任合眾國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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