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清朝統一經營對外貿易的機構(清朝規定由朝廷特許的什么統一經營對外貿易)

时间:2024-05-19 15:42:36 编辑: 来源:

曾經長期實施海禁,在隆裕年間,曾經放開海禁。明朝在福建的泉州月港等地設置了對外貿易的管理機構,通過對外貿易收獲了大量的稅銀,奠定了萬歷新政的經濟基礎。崇禎朝時,由于后金和荷蘭的先后崛起,明朝的東北和東南兩條海外貿易道路因此陷于停滯,造成明朝的錢荒,直接導致了明朝財政的崩盤。

清朝入主中原后,文明落后的清王朝幾乎全盤繼承了明朝的制度,海關作為稅收來源之一,對于軍事頻興的清朝有著重要意義。可是,全國尚未一統,清朝還有很多政治敵人,人心未附。因此清朝初期嚴禁對外貿易,防止資敵、投敵。1683年,臺灣地方政府投降,東南沿海廣大地區再無可以挑戰清朝的政治軍事勢力。 1684年在廣東等地官員的要求下,清朝終于解除了海禁,在江、浙、閩、粵四省設置江海關、浙海關、閩海關和粵海關,對外通商貿易。

(清朝沒有政治敵人時開放對外口岸)

這種政策并沒有執行多長時間在雍正年間,由于有的傳教士橫行不法,清朝政府開始逐漸收緊通商口岸的對外政策,對外國傳教士嚴加管理,這種情況在乾隆年間發展成了一口通商的制度。

據說,乾隆下江南時,在一處酒樓上,曾經望見寧波海面上外商通商的船舶如織,紛紛攘攘,又見外商數百人聚集在一起發生械斗爭吵。清朝皇帝特別重視國內穩定,擔心因此讓官府擔上處置不公的名聲引發民亂,因此就叫了四口通商,海關只轉移到嶺南之地的廣州。

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下令:“(夷船)將來只許在廣州收泊貿易,不得再赴寧波,如或再來,必令原船返棹至廣,不準入浙江海口。”在對外貿易中,清政府又實行商行制度,即廣州十三行,以進行壟斷。清政府只允許少數殷實富商設立“公行”,負責與外商從事進出口貿易,并代表清政府與洋商交涉。

有說法稱,清朝江海關一到廣州之后,所有外商船只都集中在廣州辦理交割,統一事權管理,收到了良好的效益和結果,使得廣州的對外貿易發展日益繁榮,貿易規模反而擴大了。

到了乾隆二十四年,兩廣總督李侍堯奏請制訂《防范夷商規條》,規定“防夷五事”。即:永行禁止外國商人在廣州過冬,必須冬住者只準在澳門居住;外商到粵,“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國商人借領外商資本及外商雇請漢人役使;嚴禁外商雇人傳遞消息;于外國商船停泊處撥營員彈壓稽查。

(荷蘭人的海盜行為使得清朝收緊對外政策)

在嘉慶,道光年間,清朝又相繼完善了這種制度,使得清朝閉關鎖國的國策堅持了下來。直到鴉片戰爭的爆發,清朝被迫重新開放各處通商口岸。

可見,清朝皇帝們并不是不知道通商對于帝國的好處,起碼皇帝也需要掙錢。之所以清朝皇帝們堅持閉關鎖國,其背后的原因有三。

第一,清朝統治者盲目自大,認為天朝上國無所不有,無須與外國互通有無。這是中國小農經濟思想的天然思想,中國的經濟基礎直到清朝末年仍然是以農業經濟為主,工商業未曾發展起來。

其二,這是清王朝偏重于對內防范的政治需要。對于外海通商,清王朝除了防范外夷之外,對于清朝子民出海貿易經商定了非常苛刻的管理辦法,最終目的是為了防止沿海居民里通外國從事走私,甚至顛覆清朝政府的行為。這種做法使得中國經營南海數百年來的成果化為烏有,輕易為葡萄牙、荷蘭人獲得南中國海的海上霸權。

其三,清政府為控制思想,大興文字獄,對內大搞思想專制。對于外國僑民的大量涌入,清政府擔心茲事體大,不愿意過多介入國際紛爭,擔心外國傳教士的民本思想(新教)誘導國內民眾,對清王朝一直提倡的封建理學的意識形態造成威脅。因此,關閉了其他口岸,在全國各地只留下了廣州十三行用于對外貿易。從此,中國從民間外貿逐漸形成了官方外貿,在國內形成了買辦階級,對外交流發生了大倒退。

(鴉片戰爭)

清朝皇帝們對海外通商的態度反映了清朝政府從本質上是一個保守的政權。這種保守使得中國在近代以來,在國家政策、民眾思想、輿論環境等方面中國都逐漸落后于世界,造成了近代以來的落后挨打的局面。

明清朝貢貿易終結的標志是南京條約的簽訂還是馬關條約?

是《南京條約》。

歷史學者曾稱“從這個條約的簽訂,就開始改變了明清以來朝貢貿易、或由政府特許的廣州‘十三行’統一經營對外貿易等中國與外國人之間經商的習慣和組織,開始了新的貿易制度。一夜之間,過去原本舉足輕重的行商遭到削弱。”

《南京條約》涉及貿易的條款主要有:

①清朝政府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史稱“五口通商”)。

②廢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貿易制度,準許英商與華商自由貿易。

③英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稅款,中國需與英國商定(中國的關稅自主權開始喪失)。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