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深圳文斌貿易公司簡(不合法代表違法嗎)

时间:2024-05-20 09:36:35 编辑: 来源:

不會層層遞增的問題,很簡單,這只不過是計算方法不同罷了。它總宣稱各級營銷人員的獎金是總公司發下來的,并非從下線抽上來的。如果下線沒有業績,總公司會發下來嗎?只不過是計算的方式不同罷了,根本原則還是下線為上線貢獻絕大部分利潤。

政府:不想立法?

(引用)當記者采訪某業界專家,他拋出“政府根本不想對直銷立法”的觀點時,記者的手抖動了一下,隨即,把它單純的當成了業界的一種牢騷。因為,從2004年2月開始,我國直銷立法的相關部門就出國考察、調研、召開局、部會議,幾位部長級的人物也一再公開表態,直銷立法正在按部就班的進行。而擬定的法律草案,據記者所知,到目前為止有十幾份之多。如果說政府不想立法,確實有失偏頗。然而,這種牢騷,體現出了業界對法律出臺日期一再延遲的不滿,還有就是來自政府各個部門之間的、并不一致的態度。

政府如何立法確實是一個需要大智慧才能完成的事情。但有一點,雖然政府討論多日,但我與直銷企業領導、直銷人員以及工商管理部門溝通時,發現他們一致認為政府并沒有完全弄明白傳銷(“直銷”)的根本問題。從媒體報導的幾次立法前的會議內容可見一斑。各種信息,甚至是完全相反的信息傳遞出來。也讓我們看到了各種利益集團的博奕。一次次推翻,一次次的修改。甚至安利公司曾經提前慶祝自己勝利,結果最后又不得不收回。其實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到底是否允許傳銷,如果沒有多層次,那么就不是傳銷了,好象立法就沒有意義了。如果允許,那么傳銷豈不是合法化了嗎?

我認為在目前的中國社會經濟、思想意識環境下,我們不能讓傳銷(“直銷”)合法化。安利就是中國最大的傳銷商,必須拿它下手。無論是國內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不得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

安利公司為什么是金字塔式的傳銷?

安利承認自己是金字塔式的結構,但它同時說其它金字塔結構同樣存在于其它組織中,如軍隊,如其實公司,不也是總經理、副經理、部門經理、職員一級一級下來的嗎?

它說的似乎有道理,但仔細思考一下,就能找到這兩個金字塔結構的根本不同之處。那就是一般經濟組織的金字塔結構是穩定的,最底層的數量也不會有太大變化,如果給這個結構一項任務,它一定是層層分解任務。但安利的金字塔卻在無限延伸,如果給這個金字塔一個任務,它會盡可能地多尋找下層來分解任務,而不是靠現有結構來分化完成任務。當然安利的金字塔有個合理之處在于,它是可變的,如果上一級沒有業績,那么即使它拉來一個業績很好的下線,照樣沒有收入。

(引用)但是當記者將部分法律草案送審稿條例,如,“組織者在經營活動中招募人員,通過招募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組成網絡,對參加者以其直接或者間接通過發展人員推銷商品的業績計算和提取報酬或者給予其他經濟利益的將屬于非法傳銷”,告訴給他們時,他們無一例外感到驚訝和沮喪。從他們的角度來看,如果出臺的法律真是如此,那么中國直銷業幾乎是全軍覆沒。但當記者繼續詢問他們會如何應對時,大部分選擇沉默,小部分仍舊表示,“該干什么還干什么”。

由此可見,組建團隊、集體計酬,就是中國直銷商最主要的收益來源,一旦命脈被掐斷,他們要么選擇徹底放棄,要么就只能暗箱操作。而我們有理由相信,選擇后者的人在一段時間內會非常之多。

店鋪不是傳銷合法化的手段。

安利也承認在中國市場的“直銷”與國外不同,那就是店鋪加營銷員模式。實際上,并非擁有店鋪就是合法化了。這個店鋪并非起到直接銷售作用,僅僅是展示與物流。根據我的實地調查,現場的零售顧客連1%也不到,營業額更是少得可憐,幾乎不予統計。可以說97年安利被迫起動店鋪反而是歪打正著。一方面擁有店鋪店安利“合法化”了,另一方面安利借助這些合法的據點以點帶面迅速發展起來。

當時政府讓傳銷公司設立店鋪的目的是為了怕傳銷公司出了事有地方找,不會象某些皮包公司那樣蒸發。但實際上政府沒有將傳銷最嚴重的后果考慮在內。

“直銷”與“三個代表”

我們黨始終成為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實代表。但安利與我們的發展方向完全不同,甚至完全背離,對中國的影響極為惡劣。

先進文化。“直銷”文化并不代表中國先進的文化發展方向,它與中國傳統文化格格不入,同時它也不代表美國先進文化。雖然它號稱是American Way的縮寫。它的價值觀并不為廣大美國群眾所接受。它最具有煽動性,將人性中“惡”的一方面潛力挖掘出來,并將“偽善”發揮的淋漓盡致。人變成了完全的利益驅動,但還自欺欺人冠以“環保”“健康”“共享”的美好理念。

“直銷”對中國人民思想意識形態的腐蝕作用最為惡劣,而且將是影響深遠。在目前中國經濟飛速發展的社會轉型期,舊的思想體系已經瓦解,新的思想體系尚未建成,“直銷”文化將影響幾代人!這是在其它發達國家所少有的惡劣影響。這對創建和諧社會是百害而無一利。狂熱的類宗教思想體系已經帶有“經濟邪教”的性質。我之前論述過安利的“原罪”是不可能通過法律的規范而改變的。而本人最關心的也正是這一方面。

先進的生產力。“直銷”是經濟社會中起到輔助作用的非主流。無論在哪個國家,無論在將來什么時候都是這樣。越是發達國家這種現象越少,絕不是安利們吹噓的最后一波經濟浪潮。絕不是最先進的經營模式。安利公司在97年以后的所作所為從來就沒有遵守過現有法規,在立法之前工商部門出臺的各種條例,它無時無刻不在違反,但安利公司同時在拼命往臉上貼金,贊助奧運、上中央電視臺、萬人健身長跑、贊助失學兒童。罪惡的安利公司妄圖通過這些絕對公益的活動來掩耳盜鈴。

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傳銷,也就是所謂的“直銷”從來就是讓絕大多數的底線買單,當炮灰,讓金字塔頂的“鉆石”“翡翠”們不勞而獲,(不能簡單說他們不勞而獲,他們還是要努力拉人頭的,特別在初期是非常勞苦的。)它對廣大人民的經濟掠奪是一目了然的。它不可能代表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深圳文斌貿易有限公司(亦稱“深圳文斌”) 2、武漢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亦稱“武漢新田”) 3、萊克薩斯香港分公司 4、廣州揚森化妝品有限公司 5、法國歐麗曼化妝品公司 6、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德國王牌88傳銷組織8、江蘇觀方科技實業有限公司9、萊蒂菲傳銷組織 10、纖瀛國際傳銷組織 11、廣州天冀公司

12、北京恒源偉業電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 13、得利(華良)公司〔亦稱“得利(集團)公司”、“全球得利計劃公司”、“全球得利計劃聯盟”、“美商得利”等〕14、黑龍江鶴崗“盛世臨”傳銷組織15、貴州紅躍藥業有限公司16、品品得(北京)國際茶藝連鎖有限公司 17、廣州佑融國際貿易公司 傳銷產品名錄 :1、“盛世臨”保健品 2、“蝶貝蕾”化妝品 3、“法國歐麗曼”化妝品4、“日本愛博美娜”化妝品5、鴯鹋油

傳銷是怎么樣的啊?

傳銷方式在世界各地都較為流行,傳銷企業因此獲取大量貨物的差額利潤,但并非傭金

正因為傳銷的巨大商業利潤,趨使有些不法商人利用傳銷的方式開展非法傳銷,將正當傳銷演變為“網絡連鎖”等非法形式,變相聚斂財富、欺詐群眾,從而連鎖引發非法傳銷人追求財產為核心的各類型犯罪

幾乎所有的中國人都以為傳銷是騙子的把戲, 至少從媒體上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但當你對一件事情下結論之前, 可以再問自己一個問題嗎? "為什么聽不見相反的意見?" 當只有一種聲音的時候,我們還能相信自己的判斷嗎? 而且這本身就是我們所不熟悉的行業

我幾乎看了所有關于傳銷的報道 當我們從CCTV里看見偷拍的錄象時 我們親眼看見他們在騙,而且不用掩飾

我們都"看清"了傳銷的實質 但我們真的"看清"了嗎? 我為什么這么說呢 我在修完經濟管理學(我的第一個專業)時, 對剛剛登陸中國的傳銷發生了興趣 從此開始了長達6年的跟蹤,研究 傳銷產生于美國哈佛大學兩位數學系學生的天才想法中 開始只是研究倍增學,比如,1變2,2變4這樣的數學模型 后來被引用到市場營銷學中成為了傳銷 其實在美國也摸索了很多年 名稱也不統一,有叫直銷,有叫傳銷

直到1979年美國將傳銷正式立法《反金字塔法》 而該法藍本就是以全球最大傳銷公司 也是第一家傳銷公司安利的規則作的 美國確立了傳銷的合法地位 這樣傳銷開始風行全球 但每一個國家新接觸到傳銷都有一個反復過程 剛開始對此都沒有經驗,不知道如何規范管理 這實際上是考驗一個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智商 我們國家也不例外,從90年代初期 可謂戰戰兢兢,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許多文件 但沒有用,經國務院轉發的文件也都是國家工商總局寫的 此時,出現了幾家爭搶管理權的現象 大家都知道我們的管理部門都存在部門利益 都希望自己的手可以更長一些 因此,初步確立三家進行管理 1是國家工商管理總局(主要管理) 2是國家經貿委(此時朱總理在搞大經委,小計委) 3是國內貿易部(現改為國內貿易局,劃給國家經貿委管理) 而被踢出局的是商業部(本來商業部就要被撤消了,無所謂) 1996年元月,謀劃很長時間的大陸第一本關于傳銷的雜志產生了 北京商業管理干部學院開辦《傳銷研究》月刊 我很有幸地擁有該雜志的創刊號 剛剛登陸的傳銷公司都是國外的公司 比如美國的安利集團,仙妮雷德公司 臺灣的爽安康國際機構, (原諒我把臺灣歸入國外, 但實際情況是我們把臺灣看作國外公司來對待) 以上都是名氣很大的傳銷公司 也都是世界傳銷聯盟的成員 問題較多的出現在臺灣公司上 但美國公司也有一些問題 比如仙妮雷德在1994年被衛生部查處 大概在1994年至1995年出現了查處的第一次高潮 比如小麥草公司,鴻泰公司等等 我仔細分析了原因 比如小麥草違反了食品法規 而鴻泰公司傳銷的產品是珠寶 無疑違反了銀行法 其他大批被查處的公司基本也是如此 哪些產品不能傳銷,這是我要弄清楚的 比如藥品,貴金屬及其制品,這些限制類物 還有軍火,毒品等國家控制物 一般而言傳銷產品都是保健物 正好在那時我國保健市場很火熱, 而保健物定義在法律不夠明確甚至沒有說法 因此很多保健品廠家和商家便誤導消費者 大肆宣傳保健品的醫療功效 (當然這并非僅存于傳銷業) 傳銷業內人士常說:菜刀可以用來切菜,也可以用來殺人, 請問是否僅僅因為菜刀可能成為兇器而禁止賣菜刀? 這個命題的立足點首先是傳銷并不是一無是處 那么它的好處在哪里呢? 我們從新聞媒體無法真知, (我本人就曾在某電臺任職,深知新聞真實性) 我陷入了思考 在解決這個問題之前不妨先了解一下反對傳銷的意見 我在CCTV-2里聽海南省長汪嘯風如是說: (相信代表了許多行政干部的看法) "傳銷就是類似"擊鼓傳花",鼓聲一停,傳到誰手里就倒霉

5)---》C(2)---》D(2

5)---》E(3)---》F 產品從A---》F完成了一個循環 其中B,C,D,E都是中間環節,術語稱物流環節(或渠道) 說白了B,C,D,E就是商家,是A與F進行交換的環節 F通常是去E處買商品 (當然這里E還可以發展零售商,忽略,不影響理論成立) F一般不會去A處直接購買產品 OK,理解了 A出廠時價位一般很低,比如1元給B(其中成本0

7元) 而B給C時可能加價至1

5元 C給D為2元 D給E為2

5元 E給F為3元 從1元出廠到F手里變成了3元 那么請問還有2元在哪里? 當然是B,C,D,E拿了 那么合理嗎? 我們會說這樣很合理

為什么? 因為物流環節應該賺錢 換句話說:沒有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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