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皇朝貿易公司總經理辦公室(澳門和香港的資料急用)

时间:2024-05-07 04:27:38 编辑: 来源: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可隨同申請。

(二)簽注種類:

1、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或多次簽注,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3個月多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3、外交部駐香港或者澳門特派員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或者澳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或者澳門部隊干部的內地親屬申請赴港澳地區探親,簽發3個月多次探親簽注, 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一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蘭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辦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夠說明親屬關系的證明或者結婚證、戶口簿、出生證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1年內再次申請探望在港、澳的同一親屬不再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2、探望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親屬,須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

3、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門就學、就業及隨行家屬的,須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香港或澳門有關單位簽發的就學、就業“進入許可”以及相應簽注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4、探望持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和工作簽注在港澳地區工作的親屬,須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期內工作簽注復印件。

5、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工作人員的內地親屬赴港澳地區探親,須提交外交部駐香港或者澳門特派員公署出具的邀請函。

6、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區探親,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直系親屬探親申請表》。

7、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澳部隊干部的親屬赴港澳地區探親,須提交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澳部隊政治部的邀請函。

二、商務

內地居民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一) 受理范圍:

1、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2、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

3、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二) 簽注種類:

1、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多次簽注、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2、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一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蘭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前來辦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赴港澳商務簽注備案年度登記冊》的原件、復印件和派遣函。

2、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

(1)企業(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外國企業登記證或其他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經營單位)法人代表、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人事部門出具的派遣申請人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的派遣函;

(3)社會保險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本市常住戶籍的居民在派遣公司(經營單位)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同年度內再次申請商務簽注的,提交一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蘭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往來港澳通行證》和派遣函即可辦理,免交其它材料。

外省市人員除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交:

(5)本人《暫住證》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注:外省市人員申請辦理港澳商務,等候通知取證。

三、港澳商務備案登記

申請3個月(含)以上多次商務簽注,申請人所在企業(經營單位)須在公安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每個企業(經營單位)備案登記人員數量不得超過8名(如確有需要,經公安機關同意,納稅額每增加10萬,可增加1名)。申請1年商務簽注,須曾辦理過3個月多次簽注并在簽注有效期內多次(三次以上)使用。

(一)受理范圍:

國有企業、外國(中國)投資公司、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上年度納稅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中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和外國企業駐京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可辦理1年多次商務簽注。上述企業(經營單位)中的副總經理(含)以下中層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中方雇員及上年度納稅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經營單位)中的副總經理(含)以上人員可辦理3個月多次商務簽注。

(二)所需材料:

1、《企業(機構)申請辦理赴港澳商務簽注備案登記表》;

2、企業(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3、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須提交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4、納稅證明[國有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外企駐京代表處免交]原件及復印件;

5、社會保險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6、備案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外省市人員另須提交在京暫住一年以上的《暫住證》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四、其他

(一)受理范圍

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

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

(二)簽注種類

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一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蘭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辦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的,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須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原件,并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在澳門就業單位的赴香港證明。

五、逗留

(一)受理范圍

經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二)簽注種類

簽發多次簽注,出境有效期根據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

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務處進入許可批準的最長有效期簽發。

2、赴澳門就學,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批準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1年。

3、赴澳門就業,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批準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

4、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批準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持證人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一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蘭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前來辦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并提交復印件。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就業,還須提交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香港逗留,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2、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澳門逗留,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

3、赴澳門就業,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并提交復印件。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澳門就業,還須提交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澳門逗留,須交驗經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核準的有申請人姓名的續期名單表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4、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澳門逗留,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六、團隊旅游、個人旅游

(一)簽注種類

團隊旅游、個人旅游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二)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A4規格的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和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一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為淡蘭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辦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團隊旅游:須交驗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的我市有權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費用發票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2、個人旅游: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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