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貿易糾紛案例英文(求一個國際貿易中關于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例)

时间:2024-05-19 01:54:13 编辑: 来源:

quo;真正的預先估計的損失”,即,其目的是對違約引起的損失提供賠償,則不屬于懲罰金。(5)一筆款項并不僅僅因為在多種情況下都應支付,且在其中某些情況下支付數額超過或可能超過違約造成的損失就屬于懲罰金。但是,若在所有或多數或某一重要類別的情況下,該筆費用過大且與可能造成的損失(或可能造成的最大程度的損失)完全不成比例,這可能表明其屬于懲罰金。(6)近來判例表明,即使支付款項并不是普通法下可作為違約賠償得到救濟的“真正的預先估計的損失”,若存在商業合理性就不會被認定為懲罰金。這個合理性可能在于有利于提前明確知曉違約的經濟后果和避免爭議。(7)最后,核心問題是,支付條款是否因約定的數額與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相比過高,且沒有足夠的商業正當性而不合理。

英國高等法院認為,如果滯箱費條款給予承運人無限制的權利來忽視托運人毀約的事實及請求無限期的滯箱費,該條款是懲罰金。如果是懲罰金,則該條款不可實施。但本案中承運人并不具有無限制的權利。

英國上訴法院認同高等法院關于承運人并沒有無限制的權利確認合同有效及請求無限期的滯箱費的觀點,但認為本案根本就不會產生滯箱費是否具有懲罰性的疑問。從未有人認為,航次租船合同下以每日費率支付滯期費的條款僅因為沒有明確限制承租人責任期間就具有懲罰性。正如里蓋特法官的觀點,在個案中,法律基本原則已限制了承租人責任范圍。

中國司法審判實踐普遍認為滯箱費的收取具有懲罰性,并不符合我國民事責任的補償性原則,如果滯箱費的收取完全不考慮承運人遭受的實際損失大小,對于貨方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司法實踐通常以此作為調整滯箱費金額的理由之一。

(五)關于滯箱費何時停止計算

英國法院和我國法院都認為,只要違反了合同約定的在免費期內歸還集裝箱的義務,滯箱費自免費期屆滿開始起算。但除了集裝箱重新置于承運人使用外,在滯箱費何時停止計算的問題上觀點存在極大的不同。

英國法下,滯箱費在合同終止時停止計算。英國高等法院認為,除了集裝箱歸還或拆箱以外,滯箱費在合同終止時停止計算。當托運人毀約時,若承運人選擇終止合同時滯箱費停止計算,但托運人有義務賠償因合同終止而給守約方造成的任何損失(這類損失的計算并無限制,因此適用減損原則);若承運人選擇繼續保持合同有效則滯箱費繼續計算。英國上訴法院同樣認為滯箱費在守約方選擇接受毀約時停止計算,不過毀約導致合同商業目的落空時,承運人只能選擇接受毀約。

中國法院認為,滯箱費從防止損失擴大義務開始時停止計算。滯箱費的計算受限于違約方“可預見規則”和“防止損失擴大規則”,因此,法院對過高的滯箱費進行調整,如上文提到,司法實踐中對于防止損失擴大義務何時開始及內容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廣州海事法院傾向于認為當滯箱費金額達到1個同類型新箱市場價時,承運人防止損失擴大義務開始,隨后產生的滯箱費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主張“即使集裝箱未歸還,支付滯箱費的義務在特定期間后停止”的觀點,在英國法下基于可推出合同義務終止的法律原則,在中國法下是基于“可預見規則”和“防止損失擴大規則”。

六、結論

英國上訴法院和我國法院對滯箱費糾紛的審判邏輯都是依據各國法律淵源做出的,共性之處在于都認為滯箱費不可以無限期計算下去,不同的是,英美法的思路是判斷合同義務終止的時間,中國法下則依據合同法關于違約損失受限于“可預見規則”和“防止損失擴大規則”的規定,從承運人具有防止損失擴大義務的角度來阻止滯箱費無限期計算下去。相較之下,英美法下更加重視合同自由約定,無論是責任主體還是賠償額度,都更有利于承運人滯箱費的訴求。

參考文獻:

[①]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 V Cottonex Anstalt [2016] EWCACiv 789,該案由Lord JusticeMoore-Bick, Lord Justice Tomlinson 和Mr. Justice Keehan于2016年5月25日開庭審理,2016年7月27日作出判決。本案一審索引號為[2015] EWHC 283(Comm.),由高等法院商事法庭王座分庭的里蓋特法官(Mr. Justice Leggatt)于2014年12月1日和2日審理,判決書出具日期為2015年2月12日。

[②]英文原文為“買粉絲ntainer demurrage”,在中國司法審判實踐中,多稱之為“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為行文方便,本文統一為“滯箱費”。

[③]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1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作出日2015年11月26日。

[④]青島海事法院(2009)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84號民事判決,該判決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魯民四終字第83號民事判決改判。

[⑤]如寧波海事法院(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⑥]謝晨,季剛,方懿,王寰瑾,唐沁:《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相關實踐問題研究》,載于上海海事法院《調研與參考》2015年第1期,第31頁,該文“建議以該兩個月合理期限產生的超期使用費加上承運人購置新箱的費用,即一個新箱市場價格的兩倍作為超期使用費的賠償限額。”

[⑦]如廈門海事法院(2004)廈海法商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閩民終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青島海事法院(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⑧]比如廣州海事法院(2011)廣海法初字第741號民事判決、廣州海事法院(2012)廣海法初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⑨]廈門海事法院(2004)廈海法商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

[1]司玉琢編.《海商法學案例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 161。

[2]謝晨,季剛,方懿,王寰瑾,唐沁.《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相關實踐問題研究》,上海海事法院《調研與參考》,2015年第1期,第31頁。

[3]司玉琢編.《海商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124。

求一個國際貿易中關于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例

日本豐田與吉利:一場不可能贏的訴訟

豐田和吉利的商標爭端其實是中國汽車行業知識產權訴訟危機的肇始,這是汽車領域第一場涉外知識產權官司。吉利是中國第一家生產轎車的民營企業,正是從這里開始,中國汽車產業拉開了“知識產權本土保衛戰爭”的序幕。

2002年12月,豐田公司以“商標和不正當競爭侵權”為由提起對吉利的訴訟,將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北京聯創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亞辰偉業汽車銷售中心一并告上法庭,稱吉利侵害了豐田公司的知識產權。

豐田稱,從2000年5月份開始,吉利汽車公司在吉利集團旗下的美日汽車前蓋、輪胎、方向盤、車輛后備箱等顯著位置上使用的車標酷似豐田汽車“牛頭”造型的注冊商標,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侵害了豐田公司的商標權。同時,日本豐田還認為北京聯創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亞辰偉業汽車銷售中心在對外廣告宣傳中打出“豐田動力,價格動心”和“使用豐田8A發動機”的宣傳語,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豐田根據吉利在被起訴時23200輛的銷量和1%的利潤率,算出吉利應賠償1392萬元,加上律師費等總計索賠1407萬元,要求吉利賠償人民幣1400萬元。

吉利適時地召開了一個“保護民族知識產權座談會”,扛出民族大旗,聲明“吉利集團要為中國汽車業爭口氣”,使自己的高大形象立刻光芒四射,李書福頓時成為民族英雄的化身,激起了全國人民保護民族工業的愛國熱情。

還有媒體認為,“對于急于完全占領中國市場的跨國汽車巨頭來說,今天還弱小的吉利、奇瑞等本土企業是阻礙他們蠶食中國市場的絆腳石。情急之余,知識產權成為外方汽車企業打壓國產汽車企業的籌碼。醉翁之意不在酒,跨國巨頭獨霸中國車市的野心昭然若揭”。

在有中國著名法律界人士參加的專業鑒定會上,眾專家經過仔細推敲和對比,作出了“吉利美日汽車商標和豐田商標不可能被消費者混淆”的有公信力的結論。這個結論一出,豐田立刻感覺到沒有了勝訴的把握,于是在8月份的第一次開庭中,豐田讓步稱只要吉利停止使用疑似侵權的商標和宣傳用語,豐田就撤回訴訟并放棄全部索賠。

2003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豐田的訴訟請求。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汽車屬高價商品,消費者一般都要經過深思熟慮后才會購買,因此,他們對不同品牌的汽車具有較強的識別能力。將原告的豐田圖形注冊商標與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圖形商標進行隔離觀察比對,憑借上述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能夠判斷出二者在整體視覺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相關公眾不會將二者混淆或誤認,也不會產生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不利的聯想。因此法院判決,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圖形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吉利公司在對涉案美日汽車進行宣傳時使用‘豐田’及‘TOYOTA’文字及‘豐田動力動心價格’、‘搭載日本TOYOTA8AFE四缸電噴發動機’字樣,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使用‘豐田汽車公司生產’字樣,帶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尚未達到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對產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程度,相關公眾不會誤認美日汽車發動機系日本本土制造,且8A發動機的技術實際來源于豐田株式會社,該行為不會對豐田汽車的品牌聲譽產生不利影響,吉利公司的上述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至此,豐田對吉利的訴訟以失敗告終,這為中國汽車行業外國企業在社會輿論上的整體失敗奠定了基調,成為跨國汽車企業打著知識產權大旗無理危害民族汽車品牌的鐵證。

出口商與承運人糾紛案例

問題是什么?

根據案例陳述,A文化用品公司要求美國B運通公司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的訴訟不會勝訴——因為,貨物是被C貿易公司憑匯豐銀行出具的保函提取的,即在匯豐銀行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美國B運通公司遂向美國C貿易公司放貨,因此,美國B運通公司不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

A文化用品公司應該向匯豐銀行主張貨款,因為是匯豐銀行向美國B運通公司出具保函提供的擔保,因此,匯豐銀行應該對該筆貨款的收款承擔責任。

所以,A文化用品公司向美國B運通公司提起訴訟不會勝訴。

如果想要討回貨款,只有向匯豐銀行索償,直至訴訟,并可以討回貨款。

這實際上是一個代收銀行自行出具擔保提貨,而應該由代收銀行承擔付款責任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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