際法規范。
國內立法,即資本輸出國為保護本國國民海外投資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和資本輸入國為保護、鼓勵與限制引進外資和技術的外國投資法以及有關的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等。
國際法規范,即調整兩國間或多國間私人投資關系的保護外國投資的國際法制度,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處理投資爭議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等。
1948年,作為“馬歇爾計劃”的一部分,美國國會通過了《經濟合作法案》,率先創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此后多次修訂
其他國家紛紛效尤,以國家為后盾,以國內立法為依據,于與發展中國家締結的雙邊投資協定為先行,由政府專門機構或國家指定的專業公司為本國海外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的保險或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