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邊境小額貿易出口退稅(小額邊境貿易在外貿上有什么優惠)

时间:2024-06-02 02:58:09 编辑: 来源:

>對于該收匯而未在退稅最晚截止日前收齊的,如果符合視同收匯并向稅局辦理視同收匯備案的,可以享受退稅;對于不符合視同收匯的,不享受退稅,但可以在次年5月份申報期內做免稅處理,如果未在次年5月份申報期結束前免稅處理的,則只能視同內銷征稅.如果一筆業務部分未收匯的,對于已收匯部分可以享受退稅.

出口無法收匯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稅上文就介紹到這,

什么情況要辦理國家稅務局出口退稅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815年第56號,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于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申報退(免)稅。

1.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其中“退稅開戶銀行賬號”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資料。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簽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待其補正后備案。

(三)《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的內容發生變更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備案內容的變更。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需要變更“退(免)稅方法”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變更。

(四)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

(五)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無需再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六)集團公司需要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總部需提供以下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1.《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附件2)及電子申報數據;

2.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或《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表》)復印件;

4.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生產企業的章程復印件;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對集團公司總部提供上述備案資料齊全、《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一次性告知企業,待其補正后備案。

(七)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備案后,主管國稅機關按照集團公司總部和成員企業所在地情況,傳遞《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

1.在同一地市的,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傳遞至地市國家稅務局報備,并同時抄送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2.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逐級傳遞至省國家稅務局報備,省國家稅務局應清分至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3.不在同一省的,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逐級傳遞至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逐級清分至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八)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下列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代理報關備案。

1.企業相關人員簽字、蓋有單位公章且填寫內容齊全的紙質《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貨物備案表》(附件3)及電子數據;

2.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代理出口協議以外文擬定的,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版本;

3.委托方經辦人護照或外國邊民的邊民證原件和復印件。

出口企業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的貨物,按上述規定已備案的,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其僅就代理費收入進行增值稅申報。

主管國稅機關應定期對出口企業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的備案情況進行核查,發現出口企業未按照本條規定辦理代理報關備案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出口退稅是什么,怎么算?

出口退稅(Export drawback)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

"先征后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率征稅,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

(一)計稅依據。

"先征后退"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稅額。

"離岸價"(英文編寫為FOB價)是裝運港船上交貨價,但這個交貨價屬于象征性交貨,即賣方將必要的裝運單據交給買方按合同規定收取貨款,買賣雙方風險劃分都是以貨物裝上船為界限。因此,FOB價是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辦理保險支付運保費。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價的換算方法如下:

FOB價=CFR價-運費=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運費

因此,如果企業以到岸價格作為對外出口成交的,在貨物離境后,應扣除發生的由企業負擔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和財務費用;以CFR價成交的,應扣除運費。

(二)計算方法

1、一般貿易

(1)計算公式: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2)以上計算公式的有關說明:

①當期進項稅額包括當期全部國內購料、水電費、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當期海關代征增值稅等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②外匯人民幣牌價應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兩種辦法確定,即國家公布的當日牌價或月初、月末牌價的平均價。計算方法一旦確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更改。

③企業實際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報送但、外匯核銷單上記載的金額不一致時,稅務機關按金額大的征稅,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金額退稅。

④應納稅額小于零的,結轉下期抵減應交稅額。

現行“免、抵、退”稅辦法,執行稅法規定的退稅率,并按照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計算“免、抵、退”稅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計算當期應納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計算應退稅款

當外商投資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①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②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③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2)以上計算公式中的有關說明:

①當期進項稅額包括當期全部國內購料、水電費、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當期海關代征增值稅等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②外匯人民幣牌價應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兩種辦法確定,即國家公布的當日牌價或月初、月末牌價的平均價。計算方法一旦確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更改。適用“免、抵、退”辦法的企業,月度申報退稅時使用的人民幣外匯牌價在季度匯總填報時不再重新折合計算。

③企業實際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上記載的離岸價不一致時,稅務機關按關單金額計算免抵退稅,對關單金額與金額大的差異部分應照章征稅。

④“當期應納稅額”是指“月度應納稅額”。

⑤各月計算的應納稅額為正數時應在稅務部門規定的征收期內照章納稅。

⑥“應退稅款”計算公式內“季度末應納稅額”和“當期應納稅額”均是指“季度末最后一個月的應納稅額”。

⑦只有當季度末最后一個月的應納稅額為負數時,才適用“應退稅額”計算公式,其他月份的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只能結轉下月繼續抵扣。

⑧當外商投資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下,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