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領導班子(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时间:2024-05-22 01:48:00 编辑: 来源:

提出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管理農業植物對內檢疫工作;負責基層農技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糧油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蔬菜發展處

擬訂蔬菜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蔬菜生產的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區域開發、基地建設、蔬菜加工的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蔬菜生產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推廣;負責蔬菜市場產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布,指導蔬菜生產、營銷體系建設;承擔蔬菜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特色經濟發展處

擬訂特色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提出特色經濟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指導特色經濟結構、布局的調整;負責提出特色經濟生產資料需求計劃;指導協調柑桔等特色產業的相關工作。

(十五)畜牧業發展處(重慶市飼料工業辦公室)

研究制定畜牧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擬定畜牧業、飼料工業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研究提出畜牧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組織擬定飼料及飼料藥物添加劑的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主管畜禽良種生產、品種資源管理;組織實施畜產資源、草地資源的保護工作;負責畜牧業結構與布局的調整及飼料飼草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和飼料藥物添加劑生產、經營審批的有關工作,負責飼料工業的行業監督、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生產經營審批的有關工作;指導飼料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

(十六)獸醫醫政藥政處

擬訂獸醫獸藥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提出獸醫藥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組織擬訂獸醫衛生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獸醫醫政與獸藥藥政和相關行政審批工作,以及動物和獸藥殘留監控工作;負責漁用藥物、漁用飼料的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及其他獸醫從業人員的培訓、資格認定、行為規范、醫德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負責基層獸醫服務體系建設。

(十七)動物防疫檢疫處(重慶市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動物防疫、衛生監督、產品檢疫工作;擬訂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檢疫、衛生監督等有關工作規劃、計劃、制度、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管理動物疫病防治工作,負責動物疫病防疫應急物資管理;擬訂動物重大疫病防治預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控制和撲滅動物疫情;負責動物疫情管理工作,組織動物疫情監測、診斷、報告、調查、分析、評估及發布工作,提出預警措施和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標識、可追溯管理、檢驗檢疫出證等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漁業發展處

擬訂漁業生產、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提出漁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負責漁業疫病防治;指導漁業結構調整和生產布局,主管漁業良種生產、品種資源管理;負責管理漁業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擬訂地方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質量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漁業機械、漁用網具的生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漁業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漁業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對外合作處

擬訂開放型農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指導協調農業對外開放工作;調研國際農業發展動態,管理農業外事、外經業務,承辦農業援外任務;組織協調農業招商引資,負責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農業國際合作項目的論證、初審并組織實施;承擔國際農業項目包括市川東北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等工作。

(二十)科技教育處

擬訂農業科技教育發展規劃;指導協調農業科研、農業教育和科教興農工作,推廣農業先進適用技術;指導協調農業技術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民技術職稱評定,牽頭開展農村實用人才相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科研項目的攻關、技術開發與示范推廣;負責轉基因農業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等工作。

(二十一)審計處

承擔對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

受組織部門委托對離任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二十二)人事勞動處

承擔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農業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指導農業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鑒定工作;承擔農業勞模的評選、表彰工作;負責人才規劃、教育培養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十三)重慶市農機管理辦公室下設3個職能處:

1.農機綜合處。

擬訂農機產業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文秘、會務、檔案和農機系統政務督辦工作;負責組織收集、預測、發布農機行業的經濟技術信息;負責農機化目標管理、對外交流和宣傳工作。

2.農機裝備處。

擬訂農業機械科學研究、技術攻關、示范推廣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農機裝備的重大技術措施建議,負責指導農機產品結構調整;組織農機化重點科研、技術攻關、關鍵機具設備開發、技術推廣項目的立項審查;組織實施農機化新技術新機具推廣、農機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承擔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推薦工作,擬訂市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目錄;負責拖拉機培訓學校的資格審批,擬訂農機使用管理、駕駛操作人員、農機化技術的培訓規劃和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3.農機監管處。

負責重大農業機械化生產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指導農機化項目的實施;負責提高農業機械化的普及和應用水平;擬訂農機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業機械應用管理和基層農機服務組織建設;擬訂農機作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農機安全、抗災救災和農機維修網絡的行業管理工作;承擔農機化統計工作,提出農機用油供應和價格政策的建議。

自治區與省有哪些區別呢

自治區和省在行政級別上是一樣的,自治區是新中國成立后,為方便少數民族聚集區的管理而設立,現有5個自治區,主要的特點是行政自治。

自治區(Zìzhìqū)是一種行政區劃名稱。在我國成立初期對民族自治地方統稱為自治區;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分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自治旗)三級。自治區的行政地位相當于省,所以自治區其實也可以理解為有自治權的省。為中國最高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自治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由少數民族人民自己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事務.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這種制度稱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自治區的設置是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行使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是中國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與國家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不具有獨立主權的性質,它們的實施都有利于國家經濟的發展,有利于祖國和平統一,有利于鞏固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

省份是中國的一級行政區劃,地方最高行政區域名。源于古代省制。在古代,省指天子所居之所,宮禁。唐有三省六部,“尚書省”為其一。最初是金國在重要的地方設置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元代中央行政機關叫“中書省”,又于各路(各行政區)設“行中書省”(中書省派出的機關),簡稱“行省”,最后簡稱為“省”。“省”由此發展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每屆任期5年,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負責并報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主要職權有:貫徹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及國務院的決議和命令,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規章,發表決議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領導所屬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定權限和程序任免、獎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本省的經濟、文化、教育、科學、衛生、民政、公安、民族事務、計劃生育、精神文明建設等。 截至2011年中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域,其中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民族自治區和省(市)行政區都屬省級行政區。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和省(市)行政區的國家機關都享有《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但與此同時,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還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這是民族自治區與省(市)行政區的主要區別。《憲法》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作出了11條法律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法》又進一步對自治機關的自治權作出了27條規定。從法律層面講,《憲法》的11條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27條,就是民族自治區與省(市)行政區的區別。但結合實踐層面和政策層面分析,兩者的主要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法權

民族自治區有自治立法權,而省(市)行政區沒有自治立法權。民族自治區與省(市)行政區都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同時,民族自治區還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也就是享有自治立法權。從目前的立法實踐來看,5個民族自治區自治立法不斷發展,由于對自治條例地位的認識問題以及制定中的程序問題等原因,無論是調整經濟關系的立法還是調整民族事務的立法,都是以地方法規的形式立法的。在具體內容上,各民族自治區都結合民族地區實際,出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性法規。據有關資料統計,截至2010年,新疆出臺380多件,西藏出臺220多件,內蒙古出臺310多件,廣西出臺180件。寧夏從1980年至今,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教育條例》《寧夏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規定》等地方性法規近170多件,有力地促進了民族法制建設的進程,保障和推動了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二、行政法規的變通權

對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變通或者補充規定是《憲法》《立法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賦予民族自治地方一種特殊的立法自治權。如《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寧夏在地方立法中,對執行《婚姻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選舉法》等進行了變通和補充,這些法規的制定和實施,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自治權利。但與其他自治區相比,寧夏在立法中行使自治權還不夠,對可以制定變通和補充規定的法律相對較少。比如新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文物保護法、語言文字法、義務教育法等進行了變通和補充。

三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我國55個少數民族中除回族和滿族通用漢語文字外,其他53個民族都有本民族語言,有22個民族使用28種民族文字。民族自治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有一定的自主權。《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公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新疆、西藏、內蒙古自治區在執行公務中,在使用漢語的同時,還把維吾爾語、藏語和蒙古語作為官方語言,在文件、報紙、教材中都普遍使用。寧夏少數民族主體是回族,沒有本民族的文字,在與清真有關的商標、匾牌等上通常使用阿拉伯文字。

四、民族干部使用和民族人才培養

《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民族干部使用和民族人才建設作出了具體規定。比如,民族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少數民族人大代表要占一定的比例,據有關資料統計分析,新疆、西藏、內蒙古、廣西、寧夏5個自治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中,區域自治民族代表占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