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本指引規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的操作指引)

时间:2024-05-19 05:19:15 编辑: 来源:

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準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

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債權人,發生境外擔保人履約的,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時,應在申報單上填寫該筆外保內貸登記時取得的業務編號。

境內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應向債權人真實、完整地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

四、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在擔保履約后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后核查。發現違規的,在將違規行為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后,外匯局可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因境外擔保履約而申請辦理外債登記的,債務人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關于辦理外債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外保內貸業務逐筆和匯總情況、本次擔保履約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擔保合同復印件和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并加蓋印章;合同為外文的,須提供中文翻譯件并加蓋債務人印章)。

(三)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等文件,中資企業應提供營業執照。

(四)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債務人財務報表。

(五)外匯局為核查外保內貸業務合規性、真實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債權人注冊文件或個人身份證件)。

五、金融機構辦理外保內貸履約,如擔保履約資金與擔保項下債務提款幣種不一致而需要辦理結匯或購匯的,應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金融機構辦理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業務,由其分行或總行匯總自身及下屬分支機構的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后,向其所在地外匯局集中提出申請。

金融機構提出的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由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部門受理。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簽訂貸款擔保合同時無違規行為的,外匯局可批準其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若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于未辦理債權人集中登記等程序性違規的,外匯局可先允許其辦理結匯(或購匯),再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于超出現行政策許可范圍等實質性違規且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外匯局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然后再批準其結匯(或購匯)。

六、金融機構申請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保內貸業務合同(或合同簡明條款);

(三)證明結匯(或購匯)資金來源的書面材料;

(四)債務人提供的外保內貸履約項下外債登記證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債務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導致債務人無法取得外債登記證明的,應當說明原因);

(五)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七、境外擔保人向境內金融機構為境內若干債務人發放的貸款組合提供部分擔保(風險分擔),發生擔保履約(賠付)后,如合同約定由境內金融機構代理境外擔保人向債務人進行債務追償,則由代理的金融機構向外匯局報送外債登記數據,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合同項下各債務人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之和。 一、外匯局僅對跨境擔保涉及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事項進行規范,但不對擔保當事各方設定擔保物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擔保當事各方應自行確認以下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于:

(一)設定抵押(質押)權的財產或權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

(二)設定抵押(質押)權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強制登記要求;

(三)設定抵押(質押)權是否需要前置部門的審批、登記或備案;

(四)設定抵押(質押)權之前是否應當對抵押或質押物進行價值評估或是否允許超額抵押(質押)等;

(五)在實現抵押(質押)權時,國家相關部門是否對抵押(質押)財產或權利的轉讓或變現存在限制性規定。

二、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因提供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而產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項,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匯管理規定的,應當符合規定。

國家對境內外機構或個人跨境獲取特定類型資產(股權、債權、房產和其他類型資產等)存在限制性規定的,如境外機構從境內機構或另一境外機構獲取境內資產,或境內機構從境外機構或另一境內機構獲取境外資產,擔保當事各方應自行確認擔保合同履約不與相關限制性規定產生沖突。

三、當擔保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境外,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與擔保人、債權人的任意一方分屬境內、境外時,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債權人應按下列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管理手續:

(一)當擔保人、債權人注冊地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至少有兩項分屬境內外時,擔保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二)除另有明確規定外,擔保人或債權人申請匯出或收取擔保財產處置收益時,可直接向境內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在審核擔保履約真實性、合規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擔保人或債權人可以辦理相關購匯、結匯和跨境收支。

(三)相關擔保財產所有權在擔保人、債權人之間發生轉讓,按規定需要辦理跨境投資外匯登記的,當事人應辦理相關登記或變更手續。

四、擔保人為第三方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構成內保外貸或外保內貸的,應當按照內保外貸或外保內貸相關規定辦理擔保登記手續,并遵守相關限制性規定。

經外匯局登記的物權擔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設立,擔保人應到外匯局注銷相關登記。

五、境內非銀行機構為境外債務人向境外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外匯局在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在內保外貸登記證明中簡要記錄其擔保物權的具體內容。

外匯局在內保外貸登記證明中記錄的擔保物權具體事項,不成為設定相關抵押、質押等權利的依據,也不構成相關抵押或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

六、境內機構為自身債務提供跨境物權擔保的,不需要辦理擔保登記。擔保人以法規允許的方式用抵押物折價清償債務,或抵押權人變賣抵押物后申請辦理對外匯款時,擔保人參照一般外債的還本付息辦理相關付款手續。 一、其他形式跨境擔保

(一)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是指除前述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擔保人在境內、債務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或境外的跨境擔保;

2、擔保人在境外、債務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或境外的跨境擔保;

3、擔保當事各方均在境內,擔保物權登記地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4、擔保當事各方均在境外,擔保物權登記地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二)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在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跨境擔保合同。除外匯局另有明確規定外,擔保人、債務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或備案,無需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數據。

(三)境內機構辦理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應按規定辦理與對外債權債務有關的外匯管理手續。擔保項下對外債權或外債需要事前辦理審批或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四)除另有明確規定外,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債權人申請匯出或收取擔保履約款時,可直接向境內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在審核擔保履約真實性、合規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擔保人或債權人可以辦理相關購匯、結匯和跨境收支。

(五)擔保人在境內、債務人在境外,擔保履約后構成對外債權的,應當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擔保人在境外、債務人在境內,擔保履約后發生境外債權人變更的,應當辦理外債項下債權人變更登記手續。

(六)境內擔保人向境內債權人支付擔保履約款,或境內債務人向境內擔保人償還擔保履約款的,因擔保項下債務計價結算幣種為外幣而付款人需要辦理境內外匯劃轉的,付款人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相關付款手續。

二、境內債務人對外支付擔保費,可按照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

三、擔保人、債務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跨境擔保合同。擔保人、債務人和債權人可按照合理商業原則,依據以下標準判斷擔保合同是否具備明顯的擔保履約意圖:

(一)簽訂擔保合同時,債務人自身是否具備足夠的清償能力或可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

(二)擔保項下借款合同規定的融資條件,在金額、利率、期限等方面與債務人聲明的借款資金用途是否存在明顯不符;

(三)擔保當事各方是否存在通過擔保履約提前償還擔保項下債務的意圖;

(四)擔保當事各方是否曾經以擔保人、反擔保人或債務人身份發生過惡意擔保履約或債務違約。

四、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向境內銀行申請辦理與跨境擔保相關的購付匯和收結匯時,境內銀行應當對跨境擔保交易的背景進行盡職審查,以確定該擔保合同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跨境承諾,不按跨境擔保納入外匯管理范圍:

(一)該承諾不具有契約性質或不受法律約束;

(二)履行承諾義務的方式不包括現金交付或財產折價清償等付款義務;

(三)履行承諾義務不會同時產生與此直接對應的對被承諾人的債權;

(四)國內有其他法規、其他部門通過其他方式進行有效管理,經外匯局明確不按跨境擔保納入外匯管理范圍的跨境承諾,如境內銀行在貨物與服務進口項下為境內機構開立的即期和遠期信用證、已納入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范圍的信用保險等;

(五)一筆交易存在多個環節,但監管部門已在其中一個環節實行有效管理,經外匯局明確不再重復納入規模和統計范圍的跨境承諾,如境內銀行在對外開立保函、開立信用證或發放貸款時要求境內客戶提供的保證金或反擔保;

(六)由于其他原因外匯局決定不按跨境擔保納入外匯管理范圍的相關承諾。

不按跨境擔保納入外匯管理范圍的相關承諾,不得以跨境擔保履約的名義辦理相關跨境收支。

六、跨境擔保可分為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融資性付款義務提供的擔保,這些付款義務來源于具有融資合同一般特征的相關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借款、債券、融資租賃、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等。非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為非融資性付款義務提供的擔保,這些付款義務來源于不具有融資合同一般特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延期付款擔保、貨物買賣合同下的履約責任擔保等。

七、外匯局對境內機構跨境擔保業務進行核查和檢查,擔保當事各方、境內銀行應按照外匯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未按本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跨境擔保業務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處罰。

(一)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債務人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對擔保人進行處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處罰:

1、違反《規定》第八條規定,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定的;

2、違反《規定》第十條規定,擔保人超出行業主管部門許可范圍提供內保外貸的;

3、違反《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擔保人未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未進行盡職調查,或未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的;

4、違反《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擔保人未經外匯局批準,在向債務人收回提供履約款之前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的;

5、違反《規定》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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