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海外戰略股權投資模式的案例(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法律風險案例)

时间:2024-05-19 12:12:44 编辑: 来源:

“DUAL”(杜阿爾)等知名品牌。 TCL集團,并于2003年7月收購的德國施耐德花費了數百萬美元間接收購著名家電企業格威·迪奧(Govedio),此次收購的全資收購。格威迪奧一個VCR,DVD,視頻信道的公司,約200多萬美元一年的銷售額。 M&A美國格威迪奧,TCL集團仍計劃繼續銷售的產品,如彩電,洗衣機使用格威迪奧品牌在美國市場,并努力擴大在美國的市場份額。借用國外品牌開拓海外市場,TCL集團已成為一個獨特的海外營銷戰略。

是最重要的優勢,在國際競爭中,成本優勢和產品優勢,最糟糕的是品牌優勢,通過收購國外一些知名品牌的海外投資,其他長期彌補我們自己的短,實現三??個方面的優勢相結合,有利于提高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五個海外品牌輸出投資模式

海外品牌輸出投資模式指的是我們的獨特品牌優勢的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并沒有投入太多的資金,并在股權合資品牌的形式,或以其他方式采取特許連鎖經營的擴大。這種模式開展海外投資的中國企業是幾個比較典型的北京同仁堂之一。

歲的中國北京同仁堂有330多年的歷史,已成為一個現代化的大型傳統的中國醫藥企業。同仁堂品牌世界著名的在家里和國外,作為一個中國馳名商標,其品牌的獨特優勢。同仁堂商標保護的國際組織重建在世界上50多個國家和地區,以及內地第一家在臺灣注冊的商標申請注冊的,而同仁堂的產品已銷往世界各國和地區的超過40。同仁堂在中國擁有超過300個零售和特許經營藥房,成立了10人或以上的海外公司或藥店,在2002年中國企業最大的出口。很明顯,知名品牌,同仁堂同仁堂集團開展跨國經營,已成為一個獨特的優勢。同仁堂的海外投資,無論其他品牌的股份,合資企業或獨資企業,特許經營,連鎖必須要注意“同仁堂”的舊中國海外輸出的旗艦,拓展海外市場。佟仁湯品牌的海外輸出投資模式,在前面的分析,海爾集團,由海外投資模型創建的獨立品牌,這是“去了”而創建品牌活動的側面,而前者是出來“散步”更在國內和國外的成熟品牌。

使用這個模型的前提條件是,企業必須擁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這是大多數中國企業的“軟肋”。因此,大多數中國企業不具備的條件,采用這種模式。然而,隨著步伐的加快,中國企業創名牌的過程中,我相信一段時間后,這種模式將逐漸流行,因為很多外國跨國公司在中國投資都采用了這種模式進入中國市場。總體來說,中國顯然缺乏在世界著名的,但在中國傳統醫學和中國食品行業,一些企業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商標,在國際上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這些產業的跨國經營和海外投資,一定要注意發揮比較優勢和競爭力的自主品牌,努力為企業做??大做強,成為中國工業跨國公司的獨有特性。

海外資產并購模式

所謂的海外資產并購模式是指中國企業的海外收購方購買全部或主要經營的目標企業的資產,或收購其若干,為了實現其投資行為的控制或參股的股份數目。中國企業的收購目標企業一般不承擔目標企業的債務和可能發生的賠償只承擔原目標公司的資產和業務。 2000年4月,萬向集團整體收購美國舍勒公司屬于海外資產并購模式,如意大利冰箱制造商海爾集團收購了北京東方電子集團收購了現代電子,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中號有限公司及瑞士,西班牙益普索(Ipsos)在印度尼西亞,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5個油田的部分權益的投資兩百多億美元收購的資產在印尼,中國網通(香港)公司為首的收購亞洲環球電訊網絡的石油和天然氣田資產,華立集團收購飛利浦在圣何塞的CDMA移動通信部門,上海制皂集團有限公司收購美國SPS和Polystor的,可充電電池生產資產項目也屬于這種類型的投資模式。

的舍勒公司成立于1923年,是三個部分生產在美國汽車市場的供應商之一。早在1984年,舍勒了萬向普遍的總和的3萬臺的訂單,通用汽車零部件生產開始的道路。萬向在美國市場銷售的產品都貼上了“舍勒”商標。從1994年開始,由于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加上內部決策失誤,舍勒業務開始走下坡路了。后來,舍勒主動提出收購的要求普遍。結果,通用花了42萬美元收購的主要資產,如品牌,技術專利,專用設備及市場網絡舍勒公司,廠房,設備是由另一家公司購買。最直接的影響更深遠的意義,并購“舍勒的普遍提高,至少在500萬美元在美國市場每年的銷售額。”舍勒,通用產品由于收購的本土品牌,技術和生產基地的支持。

兼并和收購的資產進行海外投資,目標是能夠避免傳遞給我們的企業在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因此,海外投資,兼并和收購,我們的企業考慮海外目標公司可能存在債務目前還不清楚,賠償造成的交易完成后,可提供給其他人,資產收購提供擔保。此外,在兼并和收購的資產,只要目標公司的資產出售有利于股東法定人數,可以進行收購,即使目標公司有少數股東想阻撓實際收購不影響我們的業務。

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法律風險案例

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之若干法律問題的思考

大綱:

一、 投資保證制度及相關內容的國外立法例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二)、主要內容及相關問題的國外立法例

1、承保范圍(投資保險的范圍)

(1).外匯險 (2).征用險 (3).戰爭、內亂險 (4)、 其他政治風險

2、被保險人

3、保險對象

4、投資形式

二、我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二)可行行

三、完善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想

(一)調整保險制度的模式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

(三)合格投資者的界定

(四)承保范圍的設置

(五)代位求償權的模式選擇

四、結論

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之若干法律問題的思考

一、內容提要:

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以及加入WTO的帶來的機遇,近年來我國海外投資事業發展迅速,但由于未建立系統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我國的海外投資企業在國外面臨巨大的風險,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利的保障。因此,在正確認識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借鑒世界各國成功的海外投資保證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無疑對保障我國健全海外投資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影響和加速我國海外投資活動的發展。 本文從保險制度形式、承保機構、被保險人、保險對象、承保范圍等方面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提出了自己的構想。

二、關鍵字詞: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政治風險 國外立法 現狀及問題 構想

三、正文: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海外投資活動迅速發展,區域趨于廣泛,領域也日漸擴展,這都將導致我國海外投資風險的進一步加大,然而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確立卻十分緩慢,缺乏本國有效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已成為我國海外投資進一步發展的一個“瓶頸”。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勢在必行 .

一、 海外投資保證制度及相關內容的國外立法例

(一)概念與特征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1][1]

從表面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險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后補償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點;然而,如果對各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動機及該保險制度固有內涵作深層次的考察,不難發現其具有濃厚的國際政治性質和官方性質。總的來說,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是一種民間保險或私人保險,而是一種政府保證或國家保證,其保險人即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不僅具有國家特設機構的性質,而且其保險往往與政府間投資保險協議有密切聯系。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這種性質決定了它不同于私人保險的特征:(1)保險對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對象僅限于私人直接投資,即投資者以支配和直接參與海外企業的經營管理為目的所進行的投資,不包括在海外證券時常上進行的股票或證券買賣即證券投資;(2)承保風險范圍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風險不是一般的商業風險,也不是自然風險,而是特殊的政治風險。所謂政治風險是指東道國政治、經濟、社會、法律等因素有其投資者無法抵御和控制的風險投資,主要包括貨幣匯兌險(或稱禁兌風險)、征用險和戰亂風險;[2][2](3)保險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作用不僅僅在于當投資者由于政治風險而遭受財產損失時予以事后的經濟補償,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兩國間的投資保險協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盡可能使風險事故不致發生;(4)保險動機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實質上是一種國家保險或政府保險,它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海外投資,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為目的。

(二)、主要內容及相關問題的國外立法例

1、承保范圍(投資保險的范圍)

盡管學者在政治風險范圍確定上有分歧,但外匯險、征收險及戰爭險這三種政治風險是公認的:

(1).外匯險,亦稱禁兌險 。外匯險通常包括禁兌險和轉移險,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投資機構承保的基本風險。主要指投資東道國因外匯不足,限制或停止外匯交易,或者因戰爭等其他事故無法進行外匯交易,致使投資者的原本利潤及其他合法收益不能自由兌換成外幣,并匯回本國的風險。外匯險承保的主要內容是:投保人(投資者)在保險期內作為投資的收益或利潤而獲得的當地貨幣,或因主賣投資企業財產而獲得的當地貨幣,如遇東道國禁止將這些貨幣兌換成自由貨幣,則由海外私人投資保除機構用自由貨幣予以兌換。

美國《1981年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修訂法案》將禁兌險列為“甲類承保項目”。此法案所列禁兌險主要內容是:投保人在保險期內作為投資的利潤工收益而獲得的當地貨幣,因變賣企業財產而獲得的當地貨幣,如遇東道國禁兌時,應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用美元予以兌換。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不同情況,投資者必須換取美元申請提出30天或60天期滿而當地政府仍不批準的條件下,方可向海外私人投資公司要求兌換。此外,在公司依約兌換美元之先,投人人應按公司要求將當地貨幣的現款或支票在指地點交付公司。公司得到期些貨幣之后,通常的做法是作價轉讓給美國財政部,由財政部拔給駐在東道國的美國大使館,由使館“就地消化”。

日本《輸出保險法》也將禁兌險列為主要險別之一。依照日本法律,日本海外投資者遇到下列幾種情況之一,其原本及利潤在2個月以上不能兌換成外幣匯回日本的,均屬外匯險。可由日本通產省予以兌換。這幾種情況是:①東道國政府實行外匯管制或禁止外匯;②因東道國發生戰爭、革命或內亂,無法進行外匯交易;③東道國政府對日本投資者各項應得的金額實行管制(如凍結);④東道國政府取消對各項應得金額匯回日本的許可;⑤東道國政府對各項所得金額予以沒收。當然如前所述,這些情況必須發生在簽發保險單之后,如果之前就已發生,則不能申請通產省予以兌換。

(2).征用險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投資保險機構承保的基本風險。是指合格投資者的合格投資在保險期內由于東道國政府采取征用、國有化或沒有收等措施而使投資者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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