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煤炭貿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时间:2024-05-10 06:44:53 编辑: 来源:

對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銷售的儲備物資,采取先征后返的辦法,由稅務部門照章征收增值稅,財政部門將已征稅款返還給納稅單位。

十八、飼料生產企業,憑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其飼料產品可免征增值稅。免稅飼料產品的范圍包括:

(一) 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原料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二) 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

(三) 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四) 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五) 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十九、對下列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

(一)農膜;

(二)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化肥,包括僅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三)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芐嘧磺隆、草除靈、吡蟲啉、丙烯菊酯、噠螨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霉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崗霉素、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核型多角體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單、殺蟲雙、順式氯氰菊酯、涕滅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四) 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二十、對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征增值稅。

二十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對部分數控機床企業(名單見財稅[2001]119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數控機床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附件)生產銷售的數控機床產品(產品目錄亦見上文附件)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返還的稅款專用于數控機床產品的研究開發。

二十二、在2005年底以前,對列入年度進口計劃,與農、林業生產密切相關的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 具體清單見財稅[2001]130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附件}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觀賞用的寵物和其他觀賞物不享受此優惠。

二十三、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對財稅[2001]132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模具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所列144戶專業模具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模具產品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70%的辦法,返還的稅款專項用于模具產品的研究開發。上述模具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稅的辦法。

二十四、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鑄鍛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41號文)附件所列221家專業鑄、鍛企業生產銷售的用于生產機器機械的商品鑄鍛件產品,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35%的辦法,返還的稅款專項用于鑄鍛件產品的研究開發。鑄鍛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這一優惠。

二十五、對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由稅務機關即征即退。

二十六、對于從原高校后勤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其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以及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獲得的收入,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二十七、對血站(指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采集、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二十八、對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比照“救災救濟糧”免征增值稅。

二十九、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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