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技術型貿易壁壘案例(幫忙找一篇關于我國遭遇技術壁壘的典型例子。最好是近幾年,謝謝!!)

时间:2024-05-10 05:52:22 编辑: 来源:

霉素殘留量過高等因素,2003年上半年出口額與上年同比下降了55.41%。

五、地方政府如何應對國外技術壁壘

從浙江外貿出口遭遇“技術壁壘”的現狀分析可以看出,技術壁壘對我國出口企業造成了許多不利影響,如:減少國際市場份額、失去貿易機會、退出市場、損害企業信譽等。并使國外消費者對我國部分產品尤其是農產品、食品信心下降,給我國出口帶來長期的負面影響。技術壁壘將成為今后長期制約我國外貿出口的最大屏障。就政府層面而言,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密切有關主管部門間的合作,引導企業應對“技術壁壘”。

(一)政府要完善技術性貿易保護體系,建立快速反應系統

1、完善技術性貿易保護體系

要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技術性貿易保護體系,建立政府有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發揮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形成統一協調的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運作體系;其次,要從中長期發展戰略角度出發,將應對技術壁壘的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列入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以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為主要手段,為政府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提供決策依據。

2、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與快速反應系統

(二)重視和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的作用

近年來,在處理技術性貿易糾紛過程中,行業協會等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溫州打火機行業協會經艱苦努力,迫使歐盟最終突破其擅自設置的技術壁壘,撤回對中國打火機出口歐盟的反傾銷訴訟。因此,要建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與行業協會的溝通機制,發揮行業協會等組織的“橋梁”作用;要引導行業協會等加強自身建設及業務培訓,提高應對技術壁壘的能力和水平;幫助行業協會等履行好服務職能,一方面要承擔起保護企業的職責,及時引導企業規避出口風險;另一方面要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形成利用技術性貿易措施進行出口產業保護的快速反應機制。

(三)實施標準戰略,幫助企業“苦練內功”

必須明確認識到技術壁壘應對能力,是一個國家、一個行業、一個企業技術競爭能力的體現。“技術壁壘”的破解最根本的辦法還要靠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來解決。

實施標準戰略,引導企業加強標準化和質量管理基礎工作。實施標準戰略有利于企業實現利潤的最大化,也是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必備條件。積極創造條件,努力采用和推廣國際標準,加強出口產品的國際認證;其次,要引導企業加強標準化工作,促進企業技術標準盡快與國際標準接軌,并逐步采用國際標準;再次,要幫助企業強化質量管理,完善質量標準和檢測體系,嚴格按照國際質量管理標準組織產品的設計、生產、銷售、安裝調試和售后服務。

幫助企業“苦練內功”,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企業跨越技術壁壘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自主知識產權的獲取能力。標準體系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專利權問題。我們要在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上狠下功夫,增加產品的技術附加值。以專利為手段,促進技術創新和自主知識產權有機融合,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引導企業“走出去”規避技術壁壘

“走出去”是打破區域貿易壁壘的有效形式。在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的同時,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也越來越明顯。這些經濟貿易共同體,區內國家互相開放市場,消除貿易壁壘,對外則統一貿易政策,加強貿易保護。我們如果忽視對外投資和發展跨國經營,不“走出去”,而仍以傳統的貿易方式出口商品,就會在國際競爭中處于被動。特別是加工貿易,“走出去”可以立竿見影,繞道技術壁壘。可以說,“走出去”是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選擇。(作者單位: 浙江樹人大學外經貿學院 來源:《中國外資》)

根據典型的TBT或SPS爭端分析我國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應采取的措施

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再認識

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外貿經濟造成重大損害,中國中小企業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威脅最大。技術性貿易壁壘無疑是對我國出口產品競爭力的一個挑戰,但它又是一個企業整合市場的絕好機會。

一、什么是技術性貿易壁壘

技術性貿易壁壘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被炒得相當熱。如果用“搜索引擎”搜索,相關的文章或報道數量已突破百萬條。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已經4周年,許多人都在回顧4年來的歷程,并預計今后將發生的事情。在此,僅將我個人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再認識與大家分享。

我國凡事必講求追根溯源。大家在談及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時,也必談到其定義,其翻譯,即什么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或是貿易的技術壁壘還是技術壁壘。但我個人認為,將英文“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翻譯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是較為恰當的,因為它是利用一些與產品安全相關的技術性措施對國際貿易的發展形成限制效果。這些措施即大家所公認的三類: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

世貿組織的《TBT協定》并沒有明確給出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定義,但其在前言中指出:“認識到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可以通過提高生產效率和便利國際貿易的進行而在這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因此期望鼓勵制定此類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體系;但是期望保證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志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不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認識到不應阻止任何國家在其認為適當的程度內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出口產品的質量,或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護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但是這些措施的實施方式不得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并應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相一致。”

從《TBT協定》的發展史可以看出,該協定是旨在通過各種原則和相關規定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并減少其對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其所針對的對象是那些“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的或其“實施方式”“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并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不“相一致”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志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

本文認為,這里出現了兩個詞,一個是“技術性貿易措施”,另一個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措施是指世貿組織成員為協定允許的合理目的而制定并實施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包括對包裝、標志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而那些“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的或其“實施方式”“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并應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不“相一致”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就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本文認為,“技術性貿易措施”是一個中性詞,而“技術性貿易壁壘”應是具有貶義的。從范圍來看,前者大于后者,后者只是前者中的一部分。

雖然世貿組織負責TBT事務的官員表示,并無意把《TBT協定》所提及的措施或壁壘從積極或消極的層面來劃分。但在實踐中,各國都在努力通過交涉、談判或磋商消除貿易壁壘,壁壘應不是大家所提倡的。

而且在中文中,壁壘,如同障礙,一般意義上是貶義的。這樣,我們就可以從邏輯上這樣描述,“一國基于某種世貿組織允許的理由實施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由于其違反了世貿組織的相關原則或規定,對進口產品形成了不必要的障礙或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妨礙了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就變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國內一些學者的文章也是基于這一理解來定義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是指貨物進口國所制定的那些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技術法規、標準以及檢驗商品的合格評定程序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即通過頒布法律、法令、條例、規定,建立技術標準、認證制度、檢驗檢疫制度等方式,對外國進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瑣的技術、衛生檢疫、商品包裝和標簽等標準,從而提高進口產品要求,增加進口難度,最終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此類定義將這些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視為保護國內產業、限制國外產品的手段。

引用買粉絲:買粉絲://買粉絲.b2b99.買粉絲/wmks/Wx/l310.htm二、形成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原因

現在,我們經常可以從報紙、互聯網上接觸到關于我國出口某國的某些產品遭遇了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報道,消息之多,仿佛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泛濫成災,對我出口產品如同洪水猛獸。基于技術性貿易措施屬于中性詞,而技術性貿易壁壘只是其一部分的理解,應首先對技術性貿易措施作必要分解。

本文認為,國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大體可分以下3類:(1)國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國企業具有達到該要求的生產技術;(2)國外要求合理,但我國大多數企業目前還不具備達到國外要求的生產水平;(3)國外實施的措施不合理,具有歧視性,或違反了《TBT協定》的相關規定。

上述3類技術性貿易措施都可能使我國相關出口產品受到損失、形成負面影響,但是,不能僅憑出現損失或造成負面影響這一表象就將這些措施全部稱之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本文認為,對于由第一類技術性貿易措施造成的負面影響,相關生產企業和出口企業應負全責。隨著人類生活水平的提高,對產品質量和安全提出新的合理要求代表了社會的進步,對相關產品提出更高的合理要求是必然的。俗話說“入鄉隨俗”。企業應積極獲取這方面的信息,調整生產工藝,生產出符合進口國要求的產品。企業因這類技術性貿易措施受到損失,實屬可惜,這些措施不應被視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第三類技術性貿易措施與上述兩類有質的區別。由于這類措施的內容、實施方法等違反了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定(如果是世貿組織成員的話)、或不符合國際慣例、或未遵守雙邊協定,從而造成對我國出口企業或出口產品的歧視性待遇,導致企業合法利益受損,可以將其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所以,企業特別是政府主管部門應十分關注。

實踐中,使我國出口企業受損的大多數技術性貿易措施是屬于上述前兩類。這也可以從科技部的一項調查中加以佐證。2003年,科技部中國科技促進發展研究中心與中國企業聯合會共同對天津、山東、江蘇三省市260家出口企業的調查顯示,我國81%的出口企業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影響,而從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對企業出口造成的影響來看,認為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不合理的企業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18.7%,而34.7%和25.9%的企業是由于不了解國外技術標準和未達到國外產品標準而遭受損失。在此情況下,我們將那些實施后,“企業是由于不了解國外技術標準和未達到國外產品標準”而產生影響的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是不妥當的。

當前,信息技術非常發達,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秘密地制定某個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而突然實施--除非是我們漠視。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已經4年了,隨著對外貿易量的增加,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也日漸提高,還沒有哪個國家“明目張膽”地對我國實施第三類技術性貿易措施。所以,應盡力避免對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炒作,不可泛壁壘化。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有兩個較著名的案例被稱之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即歐盟對中國動物源性產品實施進口禁令和制定打火機CR標準。這里篇幅有限,不再贅述案件過程,但如果我們仔細分析這兩起案件的話,信息的不及時傳遞、分享以及之后的相應工作缺乏互動,是最后導致損失或形成負面影響或造成被動局面的關鍵因素。也就是說,如果相關的信息能夠及時獲得、分送相關部門和企業,與歐盟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有效的互動,就有可能避免其對我國相關出口產品的限制。當然,上述兩個案例的結果也是不相同的,經過商務部等有關部門的努力交涉,歐盟的CR標準到目前為止暫時尚未對我國輸歐打火機形成限制,但仍是一把懸在中國打火機出口企業頭上的“利劍”。而動物源性產品禁令雖然目前大多數產品已解禁,但已對我國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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