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比照一般貿易出口辦理出口退稅的有(一般貿易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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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財稅字[1998]119號)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國稅函[2002]373號)

68.外貿企業遺失發票退稅。對2001年7月1日后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凡按照國稅發[2002]10號文件的規定,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主管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的合法憑證辦理退稅。(國稅函[2002]827號)

69.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免、抵、退稅。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65號)第六條所述四種產品,凡不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02]7號文件和國稅發[2002]11號文件有關規定審核無誤后辦理免、抵、退稅;凡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在核實全部視同自產產品供貨業務、納稅情況正確無誤后,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后辦理免、抵、退稅。(國稅發[2002]152號)

70.外銷航空食品免抵退稅。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并銷售給國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視同出口貨物,按照財稅[2002]7號文件的規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財稅[2002]112號)

71.海洋工程結構產品免抵退稅。從2002年5月1日起,國內生產企業與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簽署的購銷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結構產品,在銷售時視同出口,按統一規定的出口貨物退稅率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免抵退稅額=銷售價格×出口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扣額。(財稅[2003]46號、財稅[2003]249號)

72.出口鉑金制品加工費退稅。從2003年5月1日起,對出口鉑金制品原料部分的進項增值稅不實行出口退稅,只對鉑金加工環節的加工費按規定退稅率退稅。財稅[2003]86號)

73.利用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的機電產品退稅。對國際協力銀行不附帶條件貸款(即原日本輸出入銀行資金協力貸款)視同政府貸款,用該貸款建設的項目,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準予退稅。(國稅函[2003]89號)

74.下放A類企業出口退稅審批權。從2003年1月1日起,對A類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審批。審批認定的A類出口企業名單,必須上報總局備案。(國稅發[2003]117號)

75.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從2004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不論何種貿易方式,均按下列規定的出口退稅率退稅:(財稅[2003]222號)

(1)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①現行出口退稅率為5%和13%的農產品;

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本通知第(3)、(4)條的規定除外);

③現行增值稅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為13%的貨物(本通知第(3)、(4)條的規定除外);

④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

(2)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列明11種食用粉類和7種分割肉類貨物,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3)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46類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4)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①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9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②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8種列明的貨物,出口退稅率調低到8%;

③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13類列明的貨物,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④除第(1)條、第(2)條、第(3)條及第(4)條第①款、②款、③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1%.

(5)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屬于本通知第(4)條第④款范圍出口價值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單臺(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合同,按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省級國稅局審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準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關資料報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批,由省地主管稅務機關按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76.農藥出口退稅。從2004年1月1日起,對財稅[2001]113號文件規定的48種農藥出口,準予按11%的出口退稅率辦理退稅。(國稅函[2003]1158號)

77.免稅店退稅。從2003年11月1日起,對納入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在對外開放的機場、港口、火車站、邊境口岸、出境飛機、火車、輪船上經批準設定的免稅店以及供應國際航行船舶的免稅店經營的國產品,除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商品外,可按統一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實行退稅。(財稅[2003]201號)

78.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從2004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繼續執行免稅政策,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財稅[2003]238號)

79.出口企業購進小規模納稅人貨物退稅率。從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出口準予退稅的,凡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稅率為5%的貨物,按5%的退稅率執行;凡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稅率高于5%的貨物,一律按6%的退稅率執行。(財稅[2003]238號)

80.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率。從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03年版)內的產品,統一按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的退稅率執行。(財稅[2003]238號)

81.計算機軟件出口免稅。從2004年1月1日起,計算機軟件出口(海關出口商品代碼9803)實行免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財稅[2003]238號)

82.出口自產應稅消費品免稅。從2002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免征消費稅。(財稅[2002]7號)

83.使(領)館購買中國物品退免稅。從2004年1月1日起,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物品和勞務,繼續按原政策規定辦理退稅或免抵退稅。(財稅[2003]238號)

一般貿易出口退稅

一般貿易出口退稅詳細流程:

一 自貨物出口后90天內必須向稅務局申報出口退稅

二 辦理出口退稅前需要收集的資料包括:

關單、增票、Invoice、銀行水單

步驟:

1、 收到增票后,在發票認證前將發票信息與報關單信息進行核對,品名、數量、單位必須完全一樣;

2 、將發票進行認證,認證后在發票抵扣聯背面加蓋“已認證”章,并寫上日期;

3 、收齊發票抵扣聯和報關單后,對其分別進行進項和出口編號;

4、 將進項和出口數據錄入“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

一般貿易出口退稅

一般貿易出口退稅

5 、按照出口報關單情況自制Invoice,Packing List并加蓋條形章;

6、 按照要求將關單、增票抵扣聯、自制invoice、各種表格、情況說明裝訂成冊(共4冊);

7 、將4冊資料送至稅務局,并將正式申報數據用U盤拷給稅務局工作人員;

8 、后期跟蹤所申報退稅的實際退稅情況,和戶管員緊密聯系,對存在異常情況的,及時聯系解決,如稅務局要求函調的,及時提交相關資料,并跟蹤處理進程。

9、 退稅申報后,將當次申報數據進行分項目匯總入總統計表,且在15天做好退稅資料的備案工作,備案資料包括:關單、Invoice、Packing List、提單、場站收據,且應自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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