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進出口貿易公司財務工作制度包括哪些內容(成立一個進出口公司需要什么樣的條件和要什么樣的人員配置)

时间:2024-06-01 08:49:53 编辑: 来源:

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自己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報告;7、積極參加安全活動,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晉升、獎勵與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及獎勵先進、選拔賢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晉升,是指公司對符合晉升條件的員工給予工資的晉級或職務的升遷。

第三條 公司員工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成為被晉升的對象。對員工的晉升應當嚴格要求,公平對待。

第四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都予晉升工資一級;

1.忠于公司,在公司效力5年經上且表現良好者;

2.積極做好本職工作,連續3年成績,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

3.業務有突出專長,個人年創利30萬元以上者;

4.連續數次對公司發展提出重大建議為公司采納,并產生重大經濟效益者;

5.非本人責任而為公司拘回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者;

6.領導有方,所領導的單位連續2年創利200萬元以上或成績顯著者;

7.領導虧損單位扭虧為盈,經營管理有方者;

8.有其他突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認為該給予晉級嘉獎者。

對成績特別突出或貢獻特別重大者,可給予晉升二級;同時具備領導才能者,可給予提升行政職務一級。

第五條 晉升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經理辦公會審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準。

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晉升由經理辦公會審核,總經理提名董事會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晉升由各部門審核,各部門提名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 晉升名單由董事會或總經理發布,公開表彰。

第七條 晉升手續由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八條 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九條 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十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賠償公司損失:

第十二條 各部門主管發現本部門員工犯有本《制度》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經理辦公會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級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三條 經理辦公會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十四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五條 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檔案。

第十六條 員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規定提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十七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十八條 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部門提議或本人要求經理辦公會會審核后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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