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鋼材貿易行業風險對策(國內外對“我國遭遇反傾銷”這個問題研究的現狀!詳細的~!!)

时间:2024-05-18 12:19:35 编辑: 来源:

別規定.其特別規定的主要內容是:

1, 保留了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適用"一個市場經濟第三國的價格或結構價格,或該國家對其他國家,包括對歐盟的出口價格"(即類比國)的方法.

2, 對來自中國和俄羅斯的反傾銷調查,如果被調查的生產商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按市場經濟條件確定產品的正常價值,則調查當局應對申請人的情況及證據進行調查,如有充足的證據表明申請人對該產品的生產銷售是符合條例規定的市場經濟條件的,應按市場經濟確定正常價值.

3, 調查當局如審查后認為,申請人沒能證明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銷售的,則適用類比國的方法確定正常價值.

4, 申請人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運營的,即要證明:

(1),企業在價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術成本,勞動力成本,產量,銷售和投資等方面的決定都是按市場供求信息做出的,不存在政府的重大干涉,主要投入的成本是實質性反映市場價值的;

(2),企業有一套清楚的基本會計記錄,是按國際會計標準獨立審計的,并且可用于各種需要;

(3),企業的生產成本和金融狀況不受前非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扭曲,特別是在資產折舊,其他折舊,易貨貿易和通過還債協議的付款方面;

(4),企業受破產法的財產法管理,以穩定的法律確保公司運行的穩定性;

(5),匯兌匯率是市場匯率.

5, 是否給予申請人以市場經濟待遇的決定,調查當局需要與顧問買粉絲委員會協商并征求歐盟產業意見后,應在發起調查后的三個月內做出.

6, 上述這些規定于1998年7月1日起生效,適用于在該日之后發起的所有調查.

該修正案的立法背景主要是歐盟對華反傾銷歧視政策開始松動,這主要源于當時中歐關系的進一步改善,歐盟對華反傾銷案的挫敗及其他主要反傾銷國家開始在理論和實踐中改變對中國產品適用替代國價格的反傾銷做法和中國在1997年頒布的第一個反傾銷條例.

二),分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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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1,《中國反傾銷立法比較研究》,張曉東著, 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獻出版社, 2000年8月第1版.

2,《如何應對國外反傾銷》,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編,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 2000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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