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化工外貿公司毒品(用于注射樹脂的低壓注射機海關報關屬于哪種類別)

时间:2024-06-01 16:35:17 编辑: 来源:

防護林工程

恢復森林資源工程

荒漠化防治

附帶原料林基地的木漿造紙

木材及人工林、小徑木材和林區剩余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產品

竹質工程材料和植物纖維工程材料

林化工產品深加工

樹木生理活性物質

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

三、水利

大江、大河、大湖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

跨流域調水工程

水資源短缺地區的水源工程

干旱地區的人畜飲水和改水工程

蓄滯洪區安全建設

海堤防維護和建設

江河湖庫清淤

病險水庫和堤防的除險加固

綜合利用水利樞紐工程

水土保持技術及設施建設

微咸水、劣質水、海水的開發利用及海水淡化

水能資源保護和開發

水利工程中土工合成材料

高效輸配水及節水灌溉技術、設備和方法

高效耐磨及低揚程大流量水泵

水情自動測報及防洪調度自動化系統

水利工程勘測設計(CAD)系列軟件

水文數據采集儀器及設備

四、氣象

自動氣象站系統技術及設備

特種氣象觀測及分析設備

多普勒雷達技術及設備

五、煤炭

礦井地質及地球物理勘探

大中型、高效露天煤礦

大中型高效選煤廠

瓦斯、煤塵、礦井水、井下火災的防治

工業型煤

水煤漿

危險品運輸分幾類幾個級別

九類

第一類:爆炸品

這類化學品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受壓、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時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驟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運輸這類危險品的一定要是國家管控的才能運輸。

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這類化學品在受熱、撞擊或強烈震動時,容器內壓力會急劇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爆炸,或導致氣瓶閥門松動漏氣,釀成火災或中毒事故,像液化氣罐。

第三類:易燃液體

這類化學品是閉杯閃點≤60℃的液體、液體混合物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液體,但不包括其危險性已列入其他類別的液體。該類物質在常溫下易揮發,其蒸汽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 混合物。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化學品和遇濕易燃化學品

這類化學品指遇水或受潮時,發生劇烈化學反應,放出大量的易燃氣體和熱量的化學品,有些不需明火,既能燃燒或爆炸。

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這類危險品指處于高氧化態,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楊和熱量的物質。包括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導致可燃物的燃燒,與松軟的粉末狀可燃物能組成爆炸性混合物,對熱、震動或摩擦較敏感。

第六類:有毒品

本項貨物系指進入肌體后,累計達到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學變化,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狀態,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經口攝取半數致死量:固體LD50≤500mg/kg,液體LD50≤2000mg/kg;經皮膚接觸24h,半數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塵、煙霧及蒸汽吸入半數致死濃度LC50≤10mg/L的固體或液體,以及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農藥。

第七類:放射性化學品

化學品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化學品。如:硝酸釷、夜光粉等。有放射性的物品,如鐳、鈾等。

第八類:腐蝕牌

這類化學品是有腐蝕性的。能灼傷人體組織并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或液體。與皮膚接觸在4h內出現可見壞死現象,或溫度在55℃時,對20號鋼的表面均勻腐蝕率超過6.25mm/a的固體或液體。本類貨物按化學性質分為三項:8.1酸性腐蝕品 8.2堿性腐蝕品 8.3其他腐蝕品

第九類:雜類

這類危險品是磁性物品,有麻醉、毒害胡哦其它類似性質,能造成飛行機組人員情緒煩躁或不適,以致影響飛行任務的正確執行,危及飛行安全的物品。

 投資環境分析3

1.社會經濟發展與政局穩定狀況

在傳統上,秘魯是一個以農、礦為經濟基礎的國家。其經濟水平在拉美國家居中等地位。秘魯礦產資源豐富,是世界12大礦產國之一。石油自給有余。毒品、美元對秘魯經濟有著重要影響。藤森總統執政以后,積極推行經濟穩定計劃,全面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控制了惡性通貨膨脹,實現了重返金融體系的目的。但目前經濟仍然困難,資金短缺,投資乏力,這些問題一時難以解決。

1995年秘魯總統大選,藤森獲得64%的選票當選。藤森上臺后,傳統政客盤踞的議會和腐敗成風的司法機構嚴重阻撓其改革方案的實施。針對這種情況,他采取了果斷措施,下令解散議會,改組政法部門和整頓國家權力機構并成立一院制立憲議會,通過了新憲法。藤森在第一任期內,取得了兩大政績:抑制了通貨膨脹,復興了秘魯經濟;平息國內暴力、打擊恐怖主義,實現社會穩定。政府得到全國上下一致擁護,社會和政局穩定,是外商外資進入秘魯的有利條件。2000年11月,藤森因政府中高官親信腐敗丑聞而遭國會罷免總統職務,藤森也滯留日本,但預計社會和政局穩定將會繼續。

2.與中國的經濟貿易關系

1971年11月2日中秘兩國建交。建交后兩國關系發展順利。兩國在政治、經濟等各個領域的合作與交流正常進行。同年11月,秘魯動力和礦業部長訪華,兩國簽訂經濟技術合作協議;1972年8月又簽訂貿易協定。在藤森第一屆總統任期內,兩國政府高級官員來往密切。1990年以來,我國先后有錢其琛副總理、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地礦部部長朱訓、國家科委副主任朱麗蘭、廣東省副省長盧瑞華、中聯部副部長朱善卿等訪問秘魯。1991年以來,秘魯總統藤森、空軍司令貝拉爾德、第一副總統兼參議長圣羅曼和國防部長托雷斯等先后訪問了中國。

中秘兩國經貿發展良好。兩國成立了政府間的“經濟貿易混合委員會”,并于1992年4月在秘魯利馬召開了中秘經貿混合委員會第1次會議。1992年11月,首都鋼鐵公司參加了秘魯鐵礦公司的拍賣招標,以1.2億美元中標,但近年來經營狀況一直欠佳,其中尤以勞資關系難以處理。

3.鼓勵外商投資政策

秘魯實行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吸引外資是秘魯現政府經濟政策的重要內容。在改善投資環境方面,秘魯政府首先制訂了外資投資法。秘魯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批準了《外國投資、技術轉讓以及專利和商標許可實施細則》,并立即生效,其中對外國投資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①可以用無形財產進行投資。②除非有特別法律明確作出限制,否則對外國投資的數額、其在公司資本構成中的比例、經營范圍不作限制。③由秘魯的法人或自然人所擁有的股票可以不受限制,不需要事先經過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批準而自由轉讓給外國投資者。但轉讓后應當登記。④取消了限制將股息和利潤匯出秘魯的,不需要求匯出時必須事先經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同意。⑤不再要求投資必須事先得到批準,但投資后仍須進行登記。⑥給予外國投資者以本國公司同等的權利,并向外國資本開放所有經濟領域。⑦外國投資者無需經任何政府部門批準即可將全部資本和紅利匯往國外,紅利匯出時按10%稅率納稅,專利使用費稅率為28%。

秘魯的外國投資法規是拉美國家中最自由寬松的法規之一,它突破了安第斯集團第291號決議的范圍,不僅承認外國直接投資,而且認可間接投資。

為了鼓勵外商投資,秘魯正在進行幾項改革:①外貿機構改革。為了突出外貿在秘魯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政府對外貿機構進行了調整,停止了外貿協會的業務活動,其職能轉移到工商旅游一體化部(簡稱工業部)。這種調整是為了強化政府外貿機構的職能,目的在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作風,減少中間環節,以適應國際競爭的需要。②放寬對外國投資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吸收外資。例如,從原先嚴格限制外國在國內開設銀行,或投資某些行業(如石油、電腦等),現在已取消限制,對外資利潤匯出的限制,現在也基本取消。③取消外匯管制,實行自由兌換,匯率自由浮動。這一措施減少了人們的顧慮,促進了資金的回流。④實行自由市場經濟,減少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具體措施有放開物價、取消補貼,對國營企業實行私有化,減輕國家負擔,實行平等競爭等等。

秘魯在礦業部門實行的私有化,自1992年5月26日到1994年1月25日,共以市場價格拍賣了7家大型礦業公司(其中秘魯鋼鐵公司為我國首鋼公司收購)。現在,外國公司可以直接購買現營礦山(包括設施在內),可以通過參股參與新項目。秘魯最近私有化的國營礦業公司主要包括:Condestable(銅,1992),Hierro Peru(鐵礦,1992),Cerro Verde(銅,1993),Yintaya(銅,1994),Centromin(鉛鋅,1995)等。迄今為止Minero Peru公司銷售股票收入已超過10億美元。

秘魯的礦產儲量只有5%得以證實,政府下決心徹底修改與礦業有關的法律以改善礦業投資環境,并于1992年頒布了新的礦業法。1996年5月頒布新的礦業地籍管理條例。秘魯政府頒布的新法律被認為是南美洲最令人鼓舞的法律,它保證能較快地獲得礦權。只要礦權的持有人按規定每公頃土地每年繳納1到4美元的租費(稱為礦權特許權費),這種權利就是永久性的,不得撤銷。明確了礦權是一種可轉讓的財產權。礦權人有廣泛自由安排投資的數額和時間,對是否投產可自主作出決定。同時,無論在國外還是在國內經營其產品不受限制,可自由處理銷售過程中所得到的任何外國貨幣。只對經營活動中所獲利潤的分配征稅。應支付的稅率加在一起不超過可分配收入的37%。當投資不少200萬美元時,稅收、匯兌和各商業條款保證10年不變,而投資不少于2000萬美元時,則15年不變。

限制投資的產業

對于外商申請石油、天然氣等礦產勘探開發活動,法律則允許用特許的方式進行投資,期限為20年。但是,禁止外商向距離國境50公里以內的礦山、土地、森林、水域、石油和能源投資。

關于投資比例

秘魯對企業中內、外資比例有明確規定。其規定主要表現在提高內資比例和限制外資投資比例兩個方面。法律規定,外資企業如要享受安第斯共同市場自由化計劃所規定優惠,就必須在15年內逐步把外資企業轉換為內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就是說要逐步提高內資的投資比例。法律還規定,新舉辦的企業內資必須逐步做到超過50%的比例。已營業的老企業的內資比例3年后須達到15%以上,5年后為30%,10年后為45%,15年后達到51%。但是,上述規定不適用于基礎工業和金融、運輸、通訊企業以及出口率達到80%以上的企業和旅游企業。

外商向商業銀行投資,其投資比例允許最高為1/3。

另外,根據1988年10月22日《第193-88-EF總統令》規定,外債可轉化為股份。適用對象為中長期公債以及短期運行資本。這樣做的目的,在于擴大新項目和現有出口項目。

當地資金的籌集

秘魯不允許外資企業在國內籌措長期資金,但可以籌措短期資金以及不超過3年的中期資金。

匯款和再投資

秘魯法律對這方面的規定,是根據不同情況制定的。

對利潤和紅利匯款的規定。

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1年匯往本國的利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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