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國際貿易實務計算題庫(急求自考<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簡答題和名詞解釋 全部計算公式)

时间:2024-05-18 14:08:25 编辑: 来源:

過信用證規定金額的條件下貨物數量準許有5%的增減幅度。當信用證規定數量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時,溢短裝條款則不適用。所以當以“件”為單位時不能用溢短裝,即不能用此慣例。

10、什么是分批裝運和轉船?

分批裝運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可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車次、班次裝運。

轉船是指貨物在裝運后允許在中途轉裝其他船舶均達目的港。

11、出口時可否接受“選擇港”,為什么?

可以接受。但通常有以下幾個要求:

1)規定選擇港的數目一般不超過3個,各個選擇港必須在同一航線上,而且是一般班輪公司的船都能夠停靠的基本港口;

2)應該在合同內規定由于選擇卸貨港所增加的運費、附加費應由買方負擔;

3)在核定價格和計算運費時,應按選擇港總最高的費率和附加費計算。

因此,只要滿足以上三個要求便可以接受“選擇港”。

12、試述海運提單的性質。(論述)

1)貨物收據。提單是承運人或代理人出具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證明承運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

2)物權憑證。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提單的合法持有者有權支配該貨物。提單可以通過背書的形式轉讓貨物所有權。

3)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條款將承運人與托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豁免都列明在內,一旦雙方發生爭議應以此條款作為解決問題的主要依據。

13、同一艘船、同一航次多次裝載是否作分批裝運論?為什么?

不作為分批裝運。因為分批裝運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可以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車次、班次裝運。只要運輸單據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運輸工具裝運并經同一線路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注明的裝運日期及裝運港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

14、構成共同海損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1)危險必須是確實存在或不可避免的,不是主觀臆斷的。

2)危險必須是危及到船舶、貨物的共同安全。

3)挽救措施必須是合理的、有意采取的。

4)損失和費用必須是特殊性質的或額外的。

5)犧牲或費用的支出必須是共同海損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

6)犧牲或費用的支出必須是有效果的。

15、超過簽發日期21天的提單銀行可否拒絕付款?為什么?

可以拒絕付款。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管理》規定,向銀行交單議付日超過提單簽發日21天的提單為過期提單,銀行不在其信用證項下予以議付。

16、除外責任及其范圍。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人對于某些原因所引起的貨物損失不負責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基本險中的除外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被保險貨物的保險責任開始之前就已存在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品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屬于戰爭險等特殊附加險條款所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17、托收的含義和特點是什么?(論述)

含義:是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銀行根據所受到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付款/承諾,或者憑付款/承諾交出商業單據,或者憑其他條款或條件交出單據。

特點:

1)對出口商來講,付款交單的方式比承兌方式更為有利。在付款交單方式下,進口商在未付清貨款代收行不能將有關的商業單據交付進口商,因此進口商不可能在未付清貨款的情況下提走貨物,貨物的所有權與控制權、處置權仍屬于出口商。而在承兌交單方式下,進口商只要在遠期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即可以從代收行處取走商業單據,提取貨物。如果進口商提貨后,匯票到期卻拒不付款,或者進口商破產倒閉無力償付,出口商會因此遭受損失。

2)對進口商來說,托收方式方便有利。因此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發貨在先,進口商付款在后,等于出口商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進口商不需要預墊資金,或者僅需要墊付較短時間的資金。

18、戰爭險與基本險的責任起訖有什么區別?

基本險的責任起訖期限通常采用國際保險業慣用的“倉至倉”條款。是指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運在內,直至該貨物被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戰爭險的責任起訖是以“水上危險”為限,是指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港的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的海輪或駁船為止。

19、出口時采用托收方式應注意哪些問題?

1)認真考察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和經營作風,并根據進口商的具體情況控制成交金額,不宜超過其信用額度。

2)制單環節要謹慎。托收項下銀行只檢查單據,并不審核單據。進口商為了降低自身的風險,要仔細審核單據,以保證出口的貨物與合同要求相符合,防止由于制單的錯誤導致 進口商拒付貨款。

3)要特別注意遠期付款交單,增加了出口商的風險。

4)從保險方面控制風險。出口合同應爭取以CIP或CIF術語成交,由出口商辦理貨運保險,或者投保出口信用風險。

20、以托收方式進口,向銀行付款取得單據,事后發現單據是假的,銀行是否有責任,為什么?

銀行無責任。因為托收的性質為商業信用,銀行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只提供服務,不提供信用。銀行僅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既無保證付款人必然對付款的責任,也無檢查審核商業單據是否真實有效,能否代表合同規定的義務。

21、說明信用證的含義和特點。(論述)

信用證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

特點:1)開證行負有第一性付款責任。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證,因此銀行也就代替了開證申請人而處于第一付款人的位置。

2)信用證是獨立合同之外的一種自足的文件。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為依據的。但是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了與買賣合同相分離的另一種契約,不再受到原來買賣合同的約束。

3)信用證處理的是單據業務。在信用證方式下,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即信用證業務項下的各方,所處理的都是單據,與貨物無關。

22、什么是對開信用證?它所適用的貿易方式有哪些?

對開信用證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一般用于易貨貿易、來料加工或補償貿易的結算。

23、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的區別有哪些?

1)在備用信用證下,受益人只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業務時,才能行使信用證規定的權利。如果開證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備用信用證就成為備而不用的文件。在跟單信用證項下,受益人只有履行了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才能向開證行要求付款。

2)備用信用證的使用范圍更加廣泛,其用途與銀行保函幾乎相同;而跟單信用證一般只適用于貨物貿易結算。

國際貿易實務名詞解釋

1、貿易術語

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良好平均品質

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3、 象征性交貨

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4、中性包裝

即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者品牌的包裝。(無牌中性包裝、定牌中性包裝)。

5、OCP條款

陸上運輸通常可到達的地點。OCP地區是以落基山脈為界,其以東地區均定為內陸地區范圍。從遠東地區向美國OCP地區出口貨物,如按OCP條款達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較低的OCP海運優惠費率,進口商在內陸運輸中也可以享受OCP優惠費率。

某貨主在貨物裝船前,按照發票金額的110%辦理了貨物投保手續,投保一切險加保戰爭險。該批貨物以CIF成交的

按照6

3的美金匯率 應交保費為RMB863 如果貨物全損并在保險范圍內 保險最高賠償USD22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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