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2023年美國對外貿易額 大幅度下降(銷售人員2023工作計劃通用8篇)

时间:2024-05-18 11:27:13 编辑: 来源:

提示函,同時向相關監管部門通報高風險機構情況,推動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分類施策、精準拆彈。

(2)央行向評級對象“一對一”通報評級結果、主要的風險和問題,約談高管、下發風險提示函和評級意見書、提出整改建議,并對癥提出諸如補充資本、壓降不良資產、控制資產增長、降低杠桿率、限制重大授信和交易、限制股東分紅、更換經營管理層、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等要求。

(三)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供給側的宏觀審慎政策工具

1、此前我國一直將最低首付比(等效于貸款價值比)等需求側工具作為主要調控手段,供給側的工具較為匱乏,而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詳情參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政策剖析)算是對供給側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的突破。實際上,根據IMF2018年的統計,全球有至少39個國家將償債收入比(DSTI)納入宏觀審慎政策工具圖書館,運用貸款價值比(LTV)管理房地產金融風險。此外,一些經濟體還通過調整逆周期資本緩沖、房地產貸款風險權重、風險敞口限制等控制房地產貸款增長。

2、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并非一刀期,而是體現出一定靈活性:(1)過渡期根據情況可以適當延長;(2)不同地區可以在第三、四、五檔基準上按照2.50個百分點的增減幅度靈活調整;(3)資管新規過渡期內回表的房地產貸款不納入統計范圍。

(四)對問題金融機構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進一步討論

《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1》對問題金融機構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討論散落在多個專題中,如首次披露包商銀行的處置過程、對金融機構問題股東以及對最后貸款人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進行討論等。

1、首次披露包商銀行的風險成因和處置過程

(1)包商銀行擁有員工10171人,自2011年北京分行成立后,包商銀行總行高管、核心部門陸續遷至北京,北京成為包商銀行實際總部所在地。

(2)自1998年開始,“明天系”陸續通過增資擴股和受讓股權等方式不斷提高其在包商銀行的股權比例,截至2019年5月末有35戶“明天系”企業共持有包商銀行89.27%的股權,期間“明天系”通過虛構業務,以應收款項投資、對公貸款、理財產品等多種交易形式,共占用包商銀行資金逾1500億元(占當時包商銀行總資產的30%左右)。

(3)2017年開始,包商銀行風險逐步暴露,2018年開始“明天系”占款基本全部惡化為不良,外部融資條件不斷惡化,戰略重組受各種因素影響難以推動。

(4)包商銀行事件影響面較廣,其不僅擁有員工數量達1017人,還擁有約473.16萬戶(個人客戶466.77萬戶、企業及金融機構客戶6.36萬戶),同業負債規模超3000億元(涉及全國約7000家交易對手),資不抵債金額達到2200億元,機構更是遍布于北京、深圳、寧波與成都等地。為此,央行會同銀保監會提出了“新設1家銀行收購承接業務+包商銀行破產清算”的處置方案。其中,未受保障債權及包商銀行股東權益留存于包商銀行。

2、金融機構問題股東(實控人)的處置啟示

(1)金融管理部門在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實踐中,也總結了金融機構問題股東或問題實控人的主要問題,如通過構建“隱蔽+分散”的控制結構來規避監管獲得控制權、通過代理人等方式刻意規避或架空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以關聯交易掏空金融機構以及風險長期隱藏導致處置較為困難等。

(2)產生以上問題的根源在于問題股東控制金融機構的動機不純、金融監管有效性有待提升(如對股東資質的穿透審查力度不足等)、金融管理部門缺乏必要的處置權力(如減記股東股權或責令股東轉讓股權的強制性等)以及司法實踐有待加強(如關聯企業合并破產制度規范不夠明確)等。因此在具體政策建議上,《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1》也強調要嚴格股東準入和持續監管、研究 探索 風險處置中的股權減記以及進一步推動實質合并破產的司法實踐等。

3、建立更加嚴格規范的最后貸款人機制

這一部分體現出央行對目前的最后貸款機制還是有點意見,主要體現在央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泛化、權責不對稱等方面。

(1)1797年弗朗西斯.巴林在《關于建立英格蘭銀行的考察》中提出“最后貸款人”這一概念,隨后這一實踐在各經濟體中多次被使用。

2011年FSB發布《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核心要素》,提出處置不應只依賴公共資金,應優先使用事先籌集的存款保險或處置資金,或者事后從行業籌集資金來彌補公共資金損失。2018年FSB在《關于支持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有序處置的臨時融資原則》中進一步明確優先使用私營部門資金、公共資金僅作為后備融資且需最小化道德風險的原則。

(2)就我國實踐來看,最后貸款人職能明顯泛化、權責不對稱、對使用央行資金的機構缺乏相應的監督權限,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在資金使用條件上與央行屢有博弈,因此央行提出應建立更加嚴格規范的最后貸款人機制:

第一,金融機構應首先以自有資金或通過市場化方式籌集的資金化解風險,股東和實控人等應及時補充資本、承擔損失,債權人依法承擔風險處置成本。

第二,地方政府應承擔風險處置屬地責任和維穩第一責任,通過本級財政籌集風險處置資金,維護良好地方金融生態。

第三,存款保險基金、其他行業保障基金必要時以適當方式依法向風險機構提供資金支持或補償投資者損失。

第四,在以上各方盡最大努力之后,央行再提供資金支持。央行原則上只向陷入流動性風險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且央行發放再貸款時、需嚴格落實擔保措施。同時央行作為最后貸款人可以采取限制業務活動、限制分紅、限制資產轉讓、限期補充資本、責令或限制股東轉讓股權、更換管理層等方式加強對使用央行資金機構的監督。

4、存款保險制度已取得一定成效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正式施行。2016年以來,存款保險對全國投保機構開展風險評價和費率核定,即對低風險機構適用較低費率,對高風險機構適用較高費率。事實上近年來,存款保險的風險處置平臺作用已有所發揮,如對包商銀行520萬儲戶、2.50萬家中小企業、5000萬元以下機構債權給予全額保障、5000萬元以上大額債權部分保障等。

(五)健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機制

和資本市場更加重視保護投資者利益一樣,前期趕快領域近年來面臨的合規風險與聲譽風險壓力逐步增大,在消費者維權意識日益增強的情況下,金融管理部門亦督促金融機構加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以夯實金融穩定的微觀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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