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英語(民航業務、國際貿易)(民航商務,是干什么的?)

时间:2024-05-20 02:47:57 编辑: 来源:

被視為補償產品(與同等產品抵銷)。

1974年《京都公約》附約E6和E8,及修正本《京都公約》特定附約B第二章,特定附約F第一章和第二章。

12. COMPROMISE SETTLEMENT

協商解決

在違規人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海關(有權)同意放棄對這一違規行為的處理程序的協議。

注:

海關違規行為協商解決規定于1974年《京都公約》附約H.2.,以及修正本《京都公約》特定附約H第一章

同時可見“海關違規行為的行政解決”

13. CONTAINER

集裝箱

一種運輸工具(吊斗、可移動箱體或其他類似結構)

完全或部分封閉構成裝載貨物的箱體

具有永久性質,足夠堅固適合重復使用

經特別設計,便利貨物適合一種或多種運輸模式下的存儲而無需中途重裝

現成處理設計,特別是從一種運輸模式轉換到另一種運輸模式

易于填裝和清空設計

內部容量為1立方米或以上

“集裝箱”應包括適用于該型號集裝箱的附約和設備,只要這些附約和設備隨集裝箱攜帶。“集裝箱”一詞不包括運輸工具、運輸工具的附約或零部件、包裝或托盤。“可裝卸車身”應視為集裝箱。

注:

暫時進境的集裝箱設施在《伊斯坦布爾條約》(附約B.3.)和1972年《海關集裝箱條約》有規定。后者還就接受集裝箱施加海關封志后進行國際運輸的條件進行了規定。

1975年《根據TIR手冊進行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關稅協定》也對國際轉關運輸中使用集裝箱進行了規定。

14. COUNTRY OF ORIGIN OF GOODS

產品原產國

為適用海關關稅、數量限制或其他與貿易有關的措施而制定的標準所定義的產品生產、制造的國家。

注:在這一定義中,“國家”可能包括若干個國家,一個地區,或一個國家的一部分。

15. CUSTOMS

海關

負責實施海關法、征收關稅和稅費,適用與貨物進出口、轉移、存儲有關的法律法規的政府機構。

注:

這一術語也用于指代海關的任意部分或其主要或下屬部門。

這一術語也作為形容詞與海關關員、關稅和稅費、貨物監管或其他任何在海關權限之內的事務連用(海關關員、關稅、海關辦公室、海關申報)。

修正本《京都公約》總附約第2章

16.CUSTOMS CLEARING AGENT

報關員

向海關辦理貨物通關業務的人員,代表他人直接處理海關事務。

注:

1.報關員的實例有報關代理人,報關行工作人員和運輸經紀人。

2. 一些國家要求報關員或報關行取得海關行政許可或被海關授予證書。

3. 參見“第三方”的解釋。1974年《京都條約》附件。

17.CUSTOMS CONTROL

海關監管

海關為確保《海關法》得以有效實施所采取的措施(*)。

注:

這些措施可以是廣義的,即指向所有進入海關關境的貨物,也可以是狹義的,特別針對如下情況:

a) 貨物的位置

b) 貨物的原產地(涉及到高稅率等)

c) 適用于這些貨物的海關手續(海關過境等)

(*)《京都條約》修訂版第二及第六章

18.CUSTOMS DECLARATION

海關申報

以海關所規定和認可的形式,向海關提供所需的任何信息和細節。

注:

1. 本項包括以電子手段進行的申報。

2. 本條同時涵蓋經過紅綠通道系統的旅客的申報行為。

19.CUSTOMS FRAUD

海關犯罪

任何人為逃避或試圖逃避全部或部分的稅款,所做出的欺瞞或試圖欺瞞海關的行為,或為取得有悖于《海關法》相關規定的利益,違反海關所頒布的政策法令的行為,即構成海關犯罪。(*)

注:

1 在有些國家,欺瞞海關的行為只有在存在主觀故意時才構成海關犯罪。

2.由于疏忽所造成的誤報不視為海關犯罪。

3在一些國家或海關關境內,以政府其他機構名義所做出的違反海關法令條款的行為不視為海關犯罪。

Nairbobi Convention.

(*)《內羅畢公約》

20.CUSTOMS LAW

《海關法》

規范貨物的進口、出口、運輸、存儲和海關的行政行為的法定和控制條款,以及海關在其法定權限的基礎上所制定的相關規章。(*)

注:

海關法一般包括如下條款:

——海關的作用、權力和責任,以及相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各種海關手續,以及各種海關申請所需的條件和辦理程序

——進出口稅費的相關要素

——違反海關規定所需承擔的法律后果

——申訴的手段和方法

(*)《京都條約》修訂版第二章

21.CUSTOMS OR ECONOMIC UNION

海關或經濟聯盟

作為由世界海關組織成員組成的聯合國專門機構,它有權通過成員共同加入的公約實施對其成員具有約束力的立法,并根據內部程序,有權決定簽署、批準國際文書。

注釋

“海關或經濟聯盟“一詞的內容包含在聯合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相關公約之中。

22.CUSTOMS PROCEDURE

海關手續

所有這些必須由相關人員和海關依據海關法律進行操作(*)。

注釋

1、這些手續可能包括植物檢疫、動物檢驗、移民、貨幣流通和許可證規定。

2、各海關間的處理程序與措施需依據京都公約(*)總附件,經修訂的京都公約第2章

23.CUSTOMS SEAL

海關加封

由一個封條和一個封鎖組成的特制構造。海關關封用于海關的特定流程(特別是海關轉關),通常為使被施封貨物引起注意以避免非法干預。

注釋

海關關封通常使用在貨物外包裝、集裝箱、運輸工具的裝卸容器等;也可以用于區分不同貨物。

24.CUSTOMS TRANSIT

轉關運輸

貨物在海關監管下從一個海關所在地運至另一個海關所在地的海關監管流程。

注釋

1.海關通常允許貨物在海關監管區域內轉關運輸:

(1)從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進境,再從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出境(通運貨物轉關);

(2)從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進境,運往境內另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進口轉關);

(3)從境內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運往出境地海關(出口轉關);

(4)從境內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運往境內另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國內轉關)。

上述四種轉關模式統稱為“國際轉關運輸”。根據雙邊或多邊協議,貨物在跨越一個或多個關境時,海關轉關操作不外乎上述四種情況。

2.1974年《京都條約》附件E.1.,1975年修訂后的《京都條約和TIR car買粉絲s框架下貨物國際運輸海關會議》明細附件E第一章就轉關運輸進行了闡述。

25.CUSTOMS TRANSIT OPERATION

海關過境手續

在海關管制下將貨物從一處海關運到另一處海關的海關手續。(*)

(*)根據1974京都公約附件第一章以及修訂版京都公約附件第一章。

26.EQUIVALENT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équivalente)

替代補償

系指依據某些海關制度,要求出口或者進口貨物在品名、質量和技術特征方面與之前已經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相同。(*)

注釋

1. 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關于對國際運輸中使用的集裝箱海關處置公約》的規定,該術語指復出口或者復進口的某個集裝箱應當與先前進口或者出口的另一個集裝箱屬于同一類型。

2. 在某些國家,該制度僅僅用于因為出現了來自于與那些已經出口或者進口貨物的相同貨物的補償產品,而解除進口加工或者出口加工中的暫準進出口。

3. 在某些國家,該制度也可適用于那些將要被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

(*)參見《京都公約》(修正本)專項附約六第一章和第二章指南。

27.EQUIVALENT GOODS

(Marchandises équivalentes)

替代貨物

系指在品名、質量和技術特征方面與供進口或出口加工的進口或出口貨物相同的貨物。(*)

注釋:

1.該術語或概念被用于《京都公約》(1974)附約E.4(退稅),E.6(進口加工的暫準進口),E.7(貨物的免稅替換)和E.8(出口加工的暫準出口)。

(*) 《京都公約》(修正本)專項附約六第一章和第二章。

28.FREE TRADE AREA

(Zone de libre échange)

自由貿易區

系指由幾個國家結成關稅同盟后,其關稅領土所形成的實體。區域內的國家具備如下特征:

——對于有關來自自由貿易區范圍內任何國家的產品免除關稅,

——每個國家保留海關稅則和海關法,

——自由貿易區范圍內的每個國家在海關和經濟政策上保持自主,

——考慮到不同的海關稅則以及防止出現貿易偏差,貿易應當建立在適用原產地規則的基礎上,

——在自由貿易區內消除限制性貿易規則。

29.FREE ZONE

(Zone franche)

自由區

系指締約方境內的一部分,進入這一部分的任何貨物,就進口稅費而言,通常視為在關境之外。(*)

注釋:

1.商業自由區和工業自由區之間存在一定的區別。在商業自由區,貨物被允許作后續處理,但通常禁止加工制造。在工業自由區,貨物可以依據授權加工處理。

2.在《京都公約》(1974)附約F.1中,涉及到自由區的規定。

3.在一些國家,自由區被賦予其他不同的名稱,例如“自由港”,“保稅倉庫”或者“對外貿易區”。

(*)《京都公約》(修正本)專項附約四第二章

30.FRONTIER TRAFFIC

(Trafic front alier)

邊境貿易

系指在兩個毗鄰的邊境地區,邊民之間進行的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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