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海外優秀青年人才 來閩 學術交流(大陸促進海峽兩岸間交流的具體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4-06-02 11:45:49 编辑: 来源:

化海上搜救合作,舉行2013年兩岸海上搜救學術研討會及2014年海峽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練。

7.進一步發揮福建交通部門在對臺前沿工作的優勢,把福建至金、馬、澎地區海上運輸的審批管理權限下放由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實施,同意并推動福建成為兩岸交通運輸主要協商地之一。

8.在平等互利原則下 ,同意平潭增開對臺客貨滾裝運輸航線。支持平潭港區申報國家一類開放口岸和上升為船籍港,推動開展船舶保稅登記試點。

9.支持廈門發展現代航運業,在廈門試點開展國際船舶保稅登記等現代航運服務業的政策創新,加強兩岸船員培訓考試機制和條件建設。

10.兩岸協商同意開通廈金水域的劉五店航道,進一步提高廈門港服務兩岸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11.在廈門港試點開展兩岸交通物流信息平臺建設,促進相關運輸信息和口岸信息與交通電子口岸聯接,逐步實現兩岸港航和物流信息交換和共享。

公安部

廈門暫住居民赴金旅游天數延長至2日

1.增加遼寧、安徽、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云南、陜西11個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在大陸的臺灣居民換發、補發5年有效臺胞證。

解讀:至此,可以為在大陸臺灣居民換發、補發5年有效臺胞證的省區市已有20個。此前有福建、上海、江蘇、北京、天津、重慶、浙江、廣東、四川等9個省市受權在此方面為臺灣居民提供服務。

2.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大連、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31個城市本市戶籍居民的外地戶籍配偶、就學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子女可在居住地提交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

3.實施60周歲(含)以上大陸居民在居住地就近提交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

4.實施大陸居民在居住地提交換發、補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申請再次赴臺相同種類的簽注。

5.廈門市暫住居民赴金門游天數由1日延長至2日。

國臺辦

新設11個

交流基地

在山東曲阜孔廟、山東泰安泰山、湖北武漢辛亥革命遺跡遺址、湖北隨州炎帝故里、浙江富陽市黃公望隱居地、湖南炎陵縣炎帝陵、江西鷹潭龍虎山、福建福州三坊七巷、福建三明寧化石壁、廣東廣州黃花崗七十二烈士陵園、重慶抗戰遺址博物館等11個地方新設海峽兩岸交流基地。

文化部、國臺辦

首設文化

交流基地

設立首批海峽兩岸文化交流基地,它們是河南文化聯誼會、江蘇省文化聯誼會、上海文化聯誼會、廈門市中華文化聯誼會、福建省閩臺文化交流中心、浙江省文化藝術交流促進會、中國美術館、中國國家話劇院、重慶中國三峽博物館、山東高唐李奇茂美術館。

最高人民法院

基層調解

法緣相循

擬就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發布司法解釋。

2017福建省引進人才補助規定

國以人治,政以才興,這是千古不易之理。在當今世界政治多極化、經濟全球化、科技迅猛發展的新形勢下,人才問題作為戰略課題越來越迫切的擺在了我們的面前。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福建省引進人才補助規定。歡迎閱讀!

2017福建省引進人才補助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我市引進人才政策,幫助解決引進人才住房等方面的困難,以增強我市吸引、集聚人才的力度,現就《關于實施若干人才優惠政策的意見》(廈委辦發(2006)39號)中引進人才經濟補貼規定若干事項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申請引進人才經濟補貼的基本條件

(一)企業當年度引進的、原則上專業與崗位相一致、試用期滿合格的人才,除應符合我市當年度公布的《廈門市急需緊缺人才引進目錄》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的人才;

2、具有高級職稱的人才;

3、具有碩士學位的人才;

4、具有五年以上與擬任崗位相關工作 經驗 的本科人才;

5、具有國家執業資格的高級技師。

(二)事業單位當年度引進的、原則上專業與崗位相一致、試用期滿合格的人才,除應符合我市當年度公布的《廈門市急需緊缺人才引進目錄》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的人才;

2、具有高級職稱的人才;

3、具有與擬任崗位相關工作經驗的碩士中級職稱人才;

4、具有國家執業資格的高級技師。

二、引進人才經濟補貼標準與補貼名額

引進人才經濟補貼標準仍分為三個層次。三個層次的補貼標準和補貼名額調整為:第一層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補貼6000元,名額50人;第二層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補貼4000元,名額100人;第三層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補貼2000元,名額250人。人事關系、戶籍均在海滄、集美、同安、翔安四區轄區范圍內的企業和市(區)屬事業單位的引進人才,各層次補貼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企事業單位引進人才第一層次補貼對象按評分辦法評分的得分應在60分以上(含60分)。

上一層次補貼名額出現空缺的,空缺的補貼名額可依次下調使用。

三、補貼對象與補貼層次的確定辦法

采取評分辦法(評分要素表見附件)對申請人進行評分。根據本意見規定的條件、申請人的數量、確定的企業和事業單位補貼名額、申請人的分數(從高到低)確定引進人才經濟補貼對象及補貼層次。

四、相關事項

(一)申請引進人才經濟補貼的企業人才,經審核其評分時前6個月平均月崗位薪酬(以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為憑)后,被確定為補貼對象的,以及事業單位的補貼對象,首次發放經濟補貼的時間一般為引進次年的8月份。之后,引進人才經濟補貼仍于每年的5月和10月各發放一次。

(二)引進人才在享受經濟補貼期間,在本市范圍內變動工作單位,要求繼續享受補貼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其中,屬從企業單位調至企業單位、事業單位調至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調至企業單位的,經市人事局核準后,仍按原來的補貼標準執行;屬企業單位調至事業單位,符合當年度新公布的《廈門市急需緊缺人才引進目錄》和本意見規定條件的,根據本意見規定的評分辦法參與當年事業單位引進人才的評分,如確定為補貼對象的,按新的補貼標準執行,但不占用當年度的名額,如未能確定為補貼對象的,從變動單位的下月起停止發放經濟補貼。引進人才享受經濟補貼的期限累計不超過60個月。

上款所稱在本市范圍內變動工作單位,不含調入駐廈部(省)屬事業單位。

(三)2006年下半年引進的已享受引進人才經濟補貼的人才和2007年引進的確定享受引進人才經濟補貼的人才,2007年12月之前的補貼標準按原規定執行,2008年后統一比照本意見規定的條件,按本意見規定的評分辦法進行評分,如達到2008年度各補貼層次相應分數段的,按新的補貼標準執行,如未能達到的,則仍按原補貼標準執行,但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60個月。

(四)夫妻雙方均符合引進人才經濟補貼或一次性安家補貼申請條件的,只能由其中一方申請引進人才經濟補貼或一次性安家補貼。如屬同時引進的,可由條件較高的一方申請;如屬先后引進且先引進的一方已享受引進人才經濟補貼或一次性安家補貼的,后引進的一方不得再申請引進人才經濟補貼或一次性安家補貼。

(五)本意見實施前,夫妻一方或雙方已享受引進人才經濟補貼或一次性安家補貼的,可按《廈門市企事業單位人才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廈委(2008)7號)的規定申請購買人才住房,但須退回已發放的補貼。

本意見實施后,夫妻一方已申請引進人才經濟補貼或一次性安家補貼的,雙方均不得再申請購買人才住房;已申請購買人才住房的,雙方均不得再申請引進人才經濟補貼或一次性安家補貼。

(六)引進人才經濟補貼的 其它 事項,仍按照《關于實施若干人才優惠政策的意見》(廈委辦發[2006]39號)的規定執行。

五、違規處理

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規定取得引進人才經濟補貼的,一經發現,追回已發放的經濟補貼,取消人才優惠政策的享受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解釋

本意見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七、實施時間

本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福建省漳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

第二章 對象條件

第二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以下簡稱“引進人才”)的基本條件:是指從本市行政區域以外引進的、55周歲以下(兩院院士及其他特殊情況除外),在學術、技術、管理領域具有較高造詣和較突出成果的、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各類優秀人才。

第三條 引進人才按層次主要分為以下五類:

1、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榮譽學部委員,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主要完成人,“長江學者”,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__”和“萬人計劃”人選等。

3、福建省“百人計劃”人選,“閩江學者”,省部級表彰的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省級學術技術帶頭人等。

4、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具有博士學位且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才等。

5、我市急需緊缺的其他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

第四條 以上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5年的工作合同,其中第一類引進人才每年在我市實際工作時間須累計達到3個月以上,第二、三類引進人才每年在我市實際工作時間須累計達到6個月以上,第四、五類人才須全職引進。

對我市用人單位聘請來漳幫助完成關鍵性技術攻關,但不簽訂 勞動合同 的柔性引進人才,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給予相應的補助,不享受其他優惠政策。

第五條 特別重大項目“捆綁式”引進人才團隊和引進特別重要人才的政策 措施 ,按“一企一策”的原則上報市委、市政府專項研究決定。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六條 資金補助。按引進人才的類別給予相應的資金補助,主要用于科技創新、創業啟動、培養后備人才和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等。資金補助標準為第一類200萬元,第二類100萬元,第三類50萬元,第四類30萬元,第五類20萬元。補助資金從引進當年起,按年度每年年底發放一次,5年內發放完畢。

第七條 住房保障。引進人才可按規定在漳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并可選擇享受以下其中一項住房優惠,且一經選定,不得更改。

1、人才公寓。按引進人才的不同類別提供100-200平方米的住房,聘任期間可免租金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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