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海外安全主要包括海外救助(治安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时间:2024-05-20 14:44:00 编辑: 来源:

房屋損害和幾千人的傷亡。08年的汶川經濟水平應該和那時候的日本阪神差不多,有一些可比性。雖然此處地震死亡人數比汶川少得多,但是并沒有神話到9級地震的震中一個房屋不倒,就死個一兩百人的地步。

當然差距還是很大的,那個阪神地震是發生在十幾年前,經過這麼多年的發展日本的抗震水平肯定有了進一步的提高,但是中國抗震的水平正也正在一直發展,抗震規范也在隨著經濟水平的發展,不斷提高房屋的安全度。相比與唐山大地震,汶川地震中我們的傷亡人數也是有很大的程度的減少。大家要知道中國和日本經濟水平平均下來還是有差距的。請給予中國抗震設計和抗震研究人員一些寬容,少一份謾罵。

一、日本災害立法及災害防御對策

1.防災法律制度與歷史災害的關系

通過對日本災害發生狀況及防災減災相關法成立過程的了解,可以清楚地知道,日本很多災害對策的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大多是以某個時候發生的被害性災害為契機的。二戰后,使日本防災救災法律建立的主要災害很多。如1946年南海地震,該地震災害暴露出了日本災害救助、農林水產設施災后修復等方面的薄弱,所以在此后的1947年,日本頒布了災害救助法;1950年頒布了農林水產設施災后修復事業費國庫補助的暫定措施的相關法;1951年通過了公共土木設施災后修復事業費國庫負擔法。1959年發生的伊勢灣臺風災害后,日本于1960年頒布了治山治水緊急措施法;1961年頒布了日本災害方面的根本大法——災害對策基本法。1964年新瀉地震后,于1965年通過了地震保險相關法等;1995年的阪神大震災后,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施法于1995年通過、同年修改了災害對策基本法中的一部分內容;1999年發生的核事故,促使了原子能災害對策特別措施法的頒布。

2.防災法律制度體系

按照法律的內容和性質,可以將日本的災害對策相關法律按基本法類、災害預防和防災規劃相關法類、災害緊急對應相關法類、災后重建和復興法類、災害管理組織法類等分成五大類型。其中在災害基本法方面,主要頒布了災害對策基本法、大規模地震對策特別措施法、原子能災害對策特別措施法、石油基地等災害防止法、海洋污染及海上災害防止的相關法律、建筑標準法等。

災害預防和救災方面的法律法規包括了河流法、海岸法、防砂法、滑坡等防止法、陡壁崩塌等災害防止等相關法、森林法、特殊土壤地帶災害防止以及振興臨時措施法、地質災害警戒區地質災害防止的推進等相關法律、活火山對策特別措施法、大雪地帶對策特別措施法、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施法、臺風易發地帶災害防止等相關特別措施法、促進建筑物抗震加固等相關法、在密集地區建立防災街區的促進相關法、氣象業務法等。

災害應急方面則:消防法、防洪法、警察官職務執行法、災害救助法、傳染病預防法、水難救護法、道路法、航空法、電波法、廣播電視法、有線電器通信法、國際緊急援助隊派遣相關法等法規。

災后重建和復興方面主要頒布有如下法律法規:特大災害時特別財政援助等相關法律、防災需要集體遷移,并促進事業有關的國家財政上的特別措施等相關法、公共土木設施災后修復事業費國庫負擔法、農林水產業設施災后修復事業費國庫補助的暫定措施相關法、公立學校設施災后修復事業費國庫補助的暫定措施相關法、公營住宅法、對受自然災害被害的農林漁業經營者資金貸款有關的暫定措施法、地震防災對策強化地區地震對策緊急建設事業相關的國家財政上的特別措施法、鐵路軌道建設法、機場建設法、災區城鎮復興特別措施法、災區分類建筑物重建等相關的特別措施法、特定非常災害的災民的權利的保護等確保的特別措施相關法等。

災害管理機構和組織方面涉及的法律有以下六種:消防組織法、警察法、海上保安廳法、自衛隊法、水害預防組織法、日本紅十字會法等。這給建立一個良好的災害管理組織和機構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據。

日本根據防災救災的不同階段特征,制定了與災害預防、災害緊急對應、災后重建等各自相關的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全都包含在災害對策基本法的法律范圍內。

3.災害對策基本法

自然災害的頻發,使得日本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同時不斷遭受各種災害的打擊。正如前節介紹的那樣,為了使防災減災的各項措施和防災事業得到落實,有效地減輕自然災害的被害,日本政府很早就開始在災害預防,災害應急以及災后修復等與災害相關的方面制定了許多相關法律和法規,用法律和法規的形式來確保災害對策的實施。例如,在1880年,因東京銀座失火燒毀大量的建筑,日本頒布了煉瓦建筑令。這被認為是日本近代防災對策方面第一部法令。其后,在1894年大水災之后,又分別于1896年制定了河流法、1897年頒布了防砂法和森林法。這三法構成日本近現代的治山治水三法,對日本防沙治水事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過,這些法律大多是針對具體的災害或事物而制定的,其內容也都限定在所涉及具體災害的領域范圍之內,有很大的局限性。如1946年因發生南海地震,在救助等方面遭到很多從前沒有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所以于1947年頒布了災害救助法和消防組織法,1948年頒布了消防法,這主要是針對地震災害時的救助以及地震火災的消防問題而頒布的相關法規。由于這些法律沒有考慮與其他相關法律之間的相互關系,無論是災前的預防措施的實施,還是在災害發生時的災害應急搶險,由于整個防災措施和活動涉及到受災地的各個領域,而相應的防災相關法比較單一,只適用于原有災害相關部分,不能適用于所有部門,這樣就造成各部門只能根據自己的判斷進行相應的防災救災活動,結果各領域所采取的防災對策也就相當分散,相互之間達不到應有的協調,使得防災對策的效果在行政上無法得到充分體現。

為了改變防災體制上這種根本性的缺陷,使國家的整個災害對策體系化、并達到有規劃地綜合性防災的目的,日本政府在遭受伊勢灣臺風巨大災害后,吸取災害對策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以伊勢灣臺風災害為契機,制定了這部災害對策基本法。

災害對策基本法既是所有與災害有關法律法規的根本大法,又保留了原有的災害對策相關法律和法規的完整性,并對原來法律的不足部分進行必要的補充,有機地調整各法律法規的相互關系,所以,災害對策基本法對于別的災害相關法律又具有一般法的性質。日本的災害對策基本法是以災害時為了保護日本國土以及國民的生命、財產為目的,通過國家、地方公共團體及各種公共機關確立必要的防災體制,明確各自的責任,同時,制定防災規劃,并根據災害預防、災害應急對策、災后修復以及防災相關的財政金融措施等必要的災害對策的基本規定,推進綜合性的有規劃性的防災行政的建立,以達到社會秩序的維持和公共福利的確保。災害對策基本法頒布后,日本的防災事業有了飛速的發展。國家、社會、城市等在災害的防御能力上得到了很大的強化,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有了很大程度的減輕。

日本的災害對策基本法經國會表決通過后于1961年10月31日頒布實施。災害對策基本法頒布后,中央防災會議根據實際應用中遇到的各種各樣問題,特別是在經歷了各種實際災害對應時獲得的寶貴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多次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現在的災害對策基本法是經過23次的修改,成為這部包括總則、防災相關組織、防災規劃、災害預防、災害應急對策、災后修復、財政金融措施、災害緊急事態、雜則等10大類117條法律條款和歷次修改后用以說明的附則在內的較為完善的一部災害救災的基本大法。

為了減輕各種自然災害和事故性災害造成的損失,日本政府非常重視災害預防、災害應急、災后修復等災害對策體制的建立。為了使防災政策得到有效的實施,日本于1961年就頒布了國家防災救災方面的基本大法——災害對策基本法,由中央防災會議統一制定全國的防災規劃和各種防災制度。按照災害對策基本法制定防災基本規劃和地區防災規劃、防災業務規劃。除了進行各種與災害相關的研究、開發以外,日本每年要撥出大量的財政預算來按照防災規劃的內容進行災害的預防、災害緊急對應以及災后修復復興事業。通過幾十年的災害對策的實施,日本建立起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災害機理研究、災害預防、災害緊急對災后修復、復興的體制。防災預算在財政預算中始終保持在6%左右。而在阪神大地震的1995年防災財政支出更高達7兆5千4百億日元(約合630億美元),占當年財政預算的9.7%。由此可見,日本政府在防災救災方面投入了大量財力和物力。

日本的防災事業包括防災科學技術研究,災害預防事業,水土保護和災后修復四個方面。在防災預算中防災科學技術研究費保持在1.5%左右,并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到2000年已經占防災預算的1.8%。這顯示了防災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性。

4.災害預防對策的現狀

日本在防災基礎研究方面一直投入大量的財政預算。防災研究開發主要加強災害發生機理及災害預防的基礎科學研究,一方面對災害發生機理進行調查研究,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各種災害的基礎資料和數據庫;另一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財力進行防災技術的開發和研究。比如,災害預報的研究,災害情報傳輸技術的開發、災害管理技術的開發研究等。尤其重視高科技在防災救災方面的應用研究。日本現在已經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防災救災科學技術研究體系,除了國家防災科學技術研究所負責對各種災害機理等研究外,主要大學等都設立了與防災有關的學科和專業,學校在培養防災專業人才的同時,也加強防災救災相關技術開發研究。除了基礎和綜合性防災科學研究外,日本政府還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下列防災尖端技術的研究開發。主要研究開發項目包含如下九大方面:

其一,異常自然現象的發生機理。對大規模地震、火山爆發;異常的暴雨;異常枯水等自然現象的發生機理研究及預測技術的開發研究。包括地球溫暖化的相關研究、成層圈的變動研究、熱帶林變動的相關研究、海底地震綜合觀測系統的開發、地震綜合尖端技術研究、地震發生機理的研究、降雨災害防止的相關研究、火山爆發的預防及防災相關研究等大型研究項目的開發研究。

其二,災害時立即對應系統(防災IT,救急系統等)。災害或事故發生時,使被害最小化的迅速對應急救系統的開發研究。包括災害應急指揮系統的開發建設、三維GIS的地理情報解析系統的開發研究等。

其三,過都市圈的巨大災害的減災對策。在過密集的大都市圈發生異常自然災害時,減災技術、迅速修復復興對策以及自助公助的支援系統的開發研究。包括大地震火災時街區火災蔓延性狀的相關研究、住宅火災綜合監視系統的開發研究等。

其四,中樞機能以及文化財產的防護系統。社會和經濟活動樞紐的防災性的提高、文化財產、科學技術研究基地等資產的防護系統的開發研究。

其五,超高度防災支援系統。有關宇宙和上空的高精度觀測、通信技術、移動機械、高機動性輸送機械、防災救命機器人等新一代防災支援系統的開發。包括針對災害的人造衛星利用技術的相關研究、利用衛星雷達的災害、地球環境變動的觀測研究。

其六,高度化道路交通系統(ITS)。災害發生以及災后重建時,效率化的人流和物流的支援系統;交通事故消減的支援系統的開發,包括災害時道路交通受災狀況評價系統開發研究。

其七,陸海空交通安全對策。對應于陸海空的交通需求、特性的變化和交通量增加的安全對策。

其八,社會基礎設施老化對策。因社會基礎設施老化而發生事故災害的防止,努力建成一個防災性能強的現代化社會體系結構。主要包括社區建設及其防災性能的評價方法及對策技術的開發研究、社會變化與城市發展及城市規劃關系研究等。

其九,有害危險物、犯罪對應等安全對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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