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款之規定,本院
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喬財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兼書記員: 黃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