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糧食貿易行業稅收優惠政策(江蘇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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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稅[2004]74號

對中儲糧總公司直屬糧庫中既有為國家儲備的糧食,又有自營儲備糧食的國家儲備糧庫,單獨核算,能劃分清楚國家儲備和自營儲備的房產、土地、車船的,則根據規定分別征、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不單獨核算的,則按下達的國家儲備糧計劃和自營儲備糧數量占全部儲備糧的比例計算減免或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需上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黑地稅函[2003]47號

(八)我省扶持糧食系統生產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1.糧食系統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下崗職工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下崗職工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批準,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年。

2.對糧食系統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糧食系統新辦的從事商業、物資、倉儲、對外貿易、旅游業、飲食和居民服務業、教育、文化、衛生等公用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視其效益情況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

4.糧食系統多種經營企業遇到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5.對糧食系統多種經營企業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廢棄土地的,以土地管理機關開具的文件為依據,從土地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10年。

黑地稅發[1998]第279號

(九)城市郊區農牧場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郊區國營農場、農牧場、奶牛場、飼養場、大專院校、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辦的農牧場等(包括家屬農牧場),凡在開征房產稅區域內,其所有房產除下列三項外,均免征房產稅。

1.農牧場附設的機械修配廠、發電廠、磚瓦廠等,以及其他獨立計算盈虧的工商企業的所有房產;

2.農牧場為出售或轉運產品設立的門市部、營業部、轉運站等所有房產;

3.農牧場出租或無租供給其他國營企業(如:郵電、銀行、商業、供銷等)、集體企業和個體營業者使用的房產。

黑稅四字[1986]354號

二、林業類

(一)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并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可免征營業稅。

國稅函[2002]700號

(二)支持森工企業“天保工程”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支持和促進我省森工企業“天保”工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解決森工企業職工分流的實際困難,對森工企業向內部職工承包林地收取的“資源補償費”比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有關規定,在2005年底以前暫免征收營業稅。

黑地稅發[2000]87號

(三)育林基金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林業企業從木材、竹材銷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業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林業企業(包括森工企業、木材公司、國有林場、苗圃等)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業資金內部分配和部門之間的正常劃撥,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財稅[1998]179號

(四)邊境貧困國有林場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邊境貧困列名的442個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1997]49號

(五)種植林木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的范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確定。

?ゲ撲?[2001]171號

(六)森工企業技術開發費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森工企業為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經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審查核實后,準予扣除。經省地稅局審批,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交納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扣除。

盈利成員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部分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未達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黑地稅聯字[1999]5號

(七)“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者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國家林業局頒發的“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者的獲獎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4]1389號

(八)林區用地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林區的育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稅函發[1991]1404號

(九)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單位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分別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由于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

財稅[2004]37號

三、漁業類

(一)對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取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有農口遠洋漁業企業和其他國有農口漁業企業從事漁業類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以上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鄉鎮企業稅率

一、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乘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財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通知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與稅率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2、稅率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所得稅具體是指什么

所得稅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征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征收的一類稅收。

在經濟增長過程中,消費、投資等要素對經濟增長最直接。個人所得稅直接影響消費需求,既而間接影響投資需求。企業所得稅的稅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稅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影響企業的投資回報率,進而影響投資。

總之,企業所得稅對經濟增長有直接影響,其促進經濟增長的功能是由兩個功能實現:所得稅率降低;企業不同具體政策的應用,如折舊、存貨、投資抵免等政策對微觀經濟的影響。

三、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條例原則規定了兩項減免稅優惠,一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免稅;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對稅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屬于政策性強,影響面大,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

2、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生機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買粉絲。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買粉絲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買粉絲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2年;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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