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重視海外利益是大國成長的必然要求(當今世界各國為什么特別重視高技術的發展)

时间:2024-05-16 02:50:00 编辑: 来源:

要素的提煉和選擇性要素的過濾,又能夠準確地劃分犯罪行為與非罪行為的界限。由此我認為,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完全、準確地反映了犯罪行為的客觀本質和內在構造,是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懲罰性三大特征的具體印證,是準確認定犯罪的有效標尺。

(四)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比較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比較合理性是指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與其它犯罪認定理論相比,具有比較上的優勢,更具相對合理性。由于當前爭論主要集中在是否要以德日刑法學的遞進式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取代耦合式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因而在此主要側重于將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與三階層犯罪論體系進行比較。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合理性首先表現在它是一個相對穩定的理論體系,而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則變動不居,常使人產生無所適從之感。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在我國自建立迄今,雖已逾半個世紀,但不論老中青刑法學者都很少提出傷筋動骨的變動,即使有學者提出去除犯罪客體的主張,也很快就受到質疑,發現總是存在或此或彼的難以解決的理論難題。至于犯罪構成要素,更是鮮有學者提出哪個要素不應存在,何種要素必須補充。這足以說明,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相對穩定、成熟。而反觀德日刑法學,有關犯罪論體系的爭論長達數百年。各家學說各執一詞,歧見紛呈。即使就李斯特—貝林格創立的最為經典的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三階層體系來說,其內部各要素的排布也是極不統一的。以主觀方面的故意、過失為例,最初,貝林格主張構成要件是無色的、中性的,自然不包括主觀要素、規范要素,因此,故意過失被置于責任論中加以研究,有責任故意、責任過失之稱。然而,隨后很快發現,構成要件中不加入主觀要素、規范要素,難以實現其對行為客觀印證的“模型化”作用。于是,故意、過失又不得不加入到構成要件中,出現了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故意、過失與作為責任要素的故意、過失的區分。但是,在實質內容并無變化的情況下,將故意、過失分居兩個層次,除了體系建構的需要之外,又還有什么必要?難怪一些日本刑法學家自己也提出:必須警惕日本刑法學唯體系論的傾向!⑴另外,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建立之初,曾提出過“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說法,試圖通過違**實現對行為客觀上是否值得處罰的利益衡量,而通過責任論考察行為人具體的主觀情況,確定是否應該處罰及如何處罰。但很快發現,違法性中如果不考慮主觀因素,根本無從體現出其在體系中應有的實現利益衡量的作用。于是,一些學者便主張,在違法性中也需要考慮主觀因素。但如此一來,違法性與有責性的區別又究竟何在呢?總之,深入到德日刑法學理論內部便會發現,遞進式的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并不是無懈可擊的,其自身實際上也存在很多矛盾、沖突之處。由此我認為,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也好,遞進式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也好,沒有哪一種理論是絕對合理、完美無缺的。單就穩定性及體系內部統一性而言,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反而更具有相對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另一個合理性表現在這一理論符合訴訟規律,非常方便實用。我對德日刑事訴訟法不是特別了解,不知道在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的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中,司法機關是如何分別承擔證明任務的。同時,如果這一體系移植到中國后,在現行中國司法體制下,公、檢、法三機關又如何分配各自的證明責任?我感覺,我國現有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是符合我國現行公、檢、法三機關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司法體制的。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公訴、人民法院審判,實際上都是圍繞犯罪構成四個要件,逐一核實、篩查、證明四要件中具體各要素,如客觀方面實行行為究竟是作為還是不作為,主觀方面究竟有無特定犯罪目的,等等。當然,對各個要素考查的重點不同,有些要素,如行為方式、因果關系,是要重點查實的;也有些要素,如犯罪時間,在一些犯罪中顯得無足輕重。但不管怎樣,各個司法機關是有共同的目標的,是明確各自的證明責任和證明程度的。進而言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也是為司法機關所認可的。近年來,理論界對犯罪論體系、刑法學體系的爭論十分激烈,而實務界卻反應冷淡,我想一個重要原因恐怕就在于實務工作者并未感覺到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存在司法障礙吧!

二、中國刑法學體系的基本型態及得失分析

在論述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合理性之后,需要進一步考慮中國刑法學體系的問題。這是一個更大的問題,需要從中國刑法學體系的基本型態談起。雖從建立之初,對中國刑法學體系如何構建就存在爭論,但時至今日,以罪—責—刑為基本模式的中國刑法學體系已獲得了廣泛認同。我認為,罪—責—刑的中國刑法學體系雖存在某些不足,但基本上是科學的、合理的。

(一)罪—責—刑的中國刑法學體系基本型態

認定犯罪、確定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裁量犯罪人應受刑罰輕重,無論在世界上哪種刑法學體系中,都是三個繞不開的中心問題。只不過在德日刑法學體系中,通過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同時就認定了犯罪、確定了犯罪人的責任,而在中國刑法學體系中,認定犯罪的任務是由以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中心的犯罪論完成的,而確定刑事責任大小則由刑事責任論完成。因此,相對**的刑事責任論是中國刑法學體系的重大特色。而如何確定刑事責任的理論地位也就成為科學建構中國刑法學體系的重大問題。在這一問題上,存在過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論應當居于犯罪論、刑罰論之前,中國刑法學體系應當是刑事責任論—犯罪論—刑罰論。⑵第二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論應當取代刑罰論,中國刑法學體系的結構是刑罰論—犯罪論—刑事責任論。⑶此外,第三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論應當與犯罪論、刑罰論并列,中國刑法學體系為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⑷

在上述三種觀點中,我歷來主張第三種觀點,在我主編的教材中采用的都是這種罪—責—刑的基本模式。并且,罪—責—刑的刑法學體系也獲得了大多數刑法學者的認可。在我看來,中國刑法學體系的基本型態是這樣的:罪(犯罪論認定犯罪)—責(刑事責任論確定責任)—刑(刑罰論決定刑罰)。

(二)中國刑法學體系的得失分析

我一直認為,中國刑法學體系基本上是科學的、合理的。在四要件的中國刑法學體系中,犯罪論依據犯罪構成理論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為確定刑事責任提供基礎;刑事責任是介于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對犯罪和刑罰的關系起著調節作用;刑罰論決定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人如何處罰。“罪—責—刑的邏輯結構,乃是整個刑法內容的縮影。認定犯罪—確定責任—決定刑罰,完整地反映了辦理刑事案件的步驟和過程。”⑸

當然,對這一體系,包括作為體系核心內容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也存在一些批評的聲音。在我看來,批評的觀點中確實不乏真知灼見,對進一步完善中國刑法學體系有很大的參考價值。但是,也存在某些觀點時常讓人有妄自菲薄之感。例如,某些觀點立足于德日刑法理論,批評中國刑法學體系,讓人產生的感覺是,某些學者確實對德日刑法學有著精深的理解,但對中國刑法學卻缺乏透徹的認識。過于武斷地以德日刑法學為樣板衡量中國刑法學中的某些問題,卻忽視了中國刑法學自身也是一個整體,某些問題雖然不是以與德日刑法學同樣的地位,同樣的方式解決,但卻可能在另外一個位置,以另外一種方式加以解決(如正當行為的體系地位問題)。沒有對兩種刑法學體系進行深入理解和思考就發出某些觀點,常不免使人產生“想當然”的妄下結論之感。

當然,中國刑法學體系也不是盡善盡美的,我個人認為,中國刑法學體系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我國刑法學體系整體來說靜態性有余,動態性不足。認定犯罪、確定責任、決定刑罰,這是刑事訴訟的完整過程,也是刑法學需要解決的三個動態性中心任務。但是,在我國現行刑法學體系中,對這三大動態過程闡述不夠。通行的刑法學教材章節設置如犯罪構成的整體介紹、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直至犯罪未完成形態、共同犯罪、罪數等,都是立足于靜態描述犯罪,缺乏動態性地認定犯罪、歸結責任、量定刑罰的相關理論內容。(2)在我國刑法學體系——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的三大板塊中,犯罪論、刑罰論都比較充實,但刑事責任論卻相對空白,缺少實質性的內容,這就導致在一個行為成立犯罪后,如何判斷其刑事責任大小缺乏應有的標準和依據。在我國刑法學體系中,犯罪論依據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認定犯罪,四要件主要是圍繞對已發生的犯罪行為的評價而展開。然而在某些時候,可能出現一個行為雖構成犯罪,但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情況,對其進行嚴厲處罰明顯不合適的情況(如最近發生的許霆案)。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刑事責任論缺乏實質性的判斷內容,沒有很好地起到犯罪論與刑罰論之間過渡、緩沖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導致在某些特殊案例中,根據我國刑法學體系得出的結論可能與實際情況不符,不能很好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完善和堅持中國刑法學體系

盡管中國刑法學體系還存在一些或此或彼的問題,但這些問題是可以通過完善加以解決的。就中國刑法學體系而言,目前最重要的不是以一套其他體系加以替代,而是需要充分認識其合理性,正視其不足之處,認真研究、完善,在改革中繼續加以堅持、發展。

(一)完善中國刑法學體系的幾點構想

1.加強對中國刑法學體系動態性任務的研究。正如前文指出的,目前中國刑法學體系對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三者動態性任務即定罪、歸責、量刑、行刑等體現不夠,今后要加強這方面的研究,使中國刑法學體系既生動地描述犯罪構成、刑事責任、刑罰本質、刑罰目的等靜態理論內容,又充分地展示認定犯罪、確定責任、決定刑罰等動態過程。目前量刑論的研究應該說還是比較充分的,在體系中也有一席之地,但定罪、歸責、行刑等,通行的刑法學教材都難覓蹤跡或語焉不詳,將來是否可以考慮在體系中為它們設專章予以闡明,值得進一步研究。

2.加強對刑事責任論的研究。在目前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的三大理論板塊中,刑事責任論的研究是最為薄弱的。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刑事責任的基本理論范疇還沒有建立起來。我十分注重對刑事責任問題的研究,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就曾多次撰文研究刑事責任問題。同時,我也指導博士生進行過刑事責任的專題研究。在現有的研究成果中,我覺得有以下一些觀點是值得重視并可以考慮在今后的刑事責任論中加以吸收的。首先,與犯罪論側重于評價已經發生的行為不同,刑事責任的評價對象應當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通過對犯罪人的研究,考察其主觀方面的特殊情況,在罪行決定刑事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綜合犯罪人的主觀特殊情況,對刑事責任大小進行調整和修正。其次,與犯罪論的中心任務是定罪相比,刑事責任論的中心任務是歸責,即在罪行確定后,國家考慮如何歸屬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問題。再次,如同定罪必須以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依據加以判斷,量刑必須通過量刑情節的運用為參考一樣,歸責也應當有自己的判斷依據,即歸責要素和歸責體系。歸責要素如何尋找值得進一步思考。有學者通過借鑒德日刑法學理論,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提出歸責要素包括刑事歸責能力、違法性認識、期待可能性、人身危險性、犯罪人獲得的社會評價等五個方面,并通過主次地位的區別,將五者排列為一種體系,稱之為刑事歸責體系。⑹這一思路很有啟發性,當然,是否可行還值得進一步推敲。

3.加強對體系中具體問題的思考。泛泛地空談體系的優劣是沒有意義的。對體系的考察,必須與對具體問題、實踐中問題的研究結合起來,做到在體系中思考問題,通過問題的解決完善體系。在此試舉例予以說明。例如,刑事責任能力問題。一些學者提出我國刑法中刑事責任能力的處理存在不當之處,認為,“既然是犯罪以后才產生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那么,刑事責任的能力問題當然也應當在犯罪之后才能論及。但我們的絕大多數教材在講犯罪主體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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