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演進趨勢與對策研究(世界經濟全球化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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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國際電子商務發展狀況及我國的應對策略

市場經濟下的知識產權保護論文開題報告應該怎樣寫

開始組織實施國民經濟信息化工程建設。現在,以“三金”工程為代

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興建全球互聯的電腦信息網絡涉及到“路”(網絡)、“車”

(應用軟件)和“貨”(數據庫、多媒體產品等知識形態的商品)的

制造維護和管理。以網絡技術、數字技術和多媒體技術裝備的信息高

速公路的興建和運營,以及由此產生的信息新產品和服務對現有的知

識產權制度本身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網絡內

部運行與服務所衍生的知識產權問題這個問題解決得不好,就有可能

使信息網絡出現“道路”盡管四通八達,但“車輛”寥寥無幾或者有

“車”無“貨”的局面,從面阻礙信息高速公路的發展。因此,如何

調整完善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使之適應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的需要,

已引起發達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的高度重視。

1995年9月5日,美國信息基礎設施專門工作組(IITF)下屬的知

識產權工作小組( WGIPR)在綠皮書的基礎上,提交了一份關于“知

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的白皮書。主要論述了著作權法及其對

信息調整公路的應用與影響。參加白皮書起草的除美國專利與商標局、

美國版權局外,還包括美國商務部、國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財政

部、國家科學基金會等26個國家部門和機構*1。可見其重視程度。

歐洲委員會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題為“信息社會的著作權與

相關權”的綠皮書*2,主要提出著作權和相關權在信息社會的新產品

與服務中的應用問題兇手與著作權有效行使密切相關的某些法律與技

術概念,但沒有論及信息網絡內部運行以及網絡服務引起的著作權問

題。與美國政府白皮書不同的是,歐委會綠皮書未將工業產權保護列

入其討論討論范圍中。

受法國文化部長委托,以西里內利(Sirinelli )教授為主席的

一個委員會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題為“工業文化與新技術”的報

告(亦稱西里內利報告),*3詳細闡述了瓦解有多媒體領域的組成及

多媒體未來的發展趨勢,分析了這種趨勢對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的影響。

由于多媒體具有關于信息媒體和傳播手段的雙重含義,與信息高

速公路有著異曲同工之妙,所以當美國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興

起的信息革命時,日本人則大肆宣揚多媒體革命。1993年,日本通產

省所屬的知識產權研究所提交了關于“知識產權對多媒體新影響的提

案”的臨時報告,著重討論了建立負責多媒體著作權合并與授權的著

作權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問題。日本文部省則于1993

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別就多媒體和著作權保護提出兩分報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有關機構受各處政府委托,分別提交了“著

作權與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訊環境下的著作權”的專題報

告。*6

俄羅斯于1995年2月22日頒布了《關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

聯邦法,并起草了《商業秘密法》和《個人隱私法》法案。同時在俄

聯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設電腦犯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建議。*7

德國政府為了構建規范電腦信息網絡空間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

年12月20日向聯邦參議院提交了關于《信息服務的通訊服務法》草案,

其中第 7條中擬定對現有的著作權法加以修改,新增設保護數據庫的

條款。*8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去年底召開的外交會議上,為了協調信息高

速公路建設對各成員國在執行《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時帶來

的問題通過了《關于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若干問題的條約》和《保護

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權利條約》。《關于數據庫的知識產權條約》草

案將于今年審議通過。*9歐盟則于1996年 2月頒布了《歐洲座談會與

歐盟理事會關于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指令》。*10

近年來,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引起我國有關人士的

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開的海峽兩岸著作權問題研討會上,兩岸學

者就探討了數字化技術和聯網技術對現有著作權理論與實踐的影響。

在1995年10月召開的全國著作權理論研討會上,與會人士就數字化技

術對著作權的影響進行了專題討論。去年 5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

我國共同在京舉辦了數字技術版權研討會。在去年 6月舉辦的全國著

作權法修改問題座談會了,與會者就數字化作品、多媒體作品保護等

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二、信息高速公路與著作權保護

在電腦信息網絡中,不同作品均可通過數字技術轉換成二進制數

碼進行存儲和傳輸。網上用戶能夠把這種數字化作品的完美復制件直

接或間接地傳送到其他用戶的電子郵箱服務器上,或者傳送到網上所

有用戶提供信息查詢和發布服務的“電子公告牌系統”(Bulletin

Board System,簡稱BBS)上。這樣,其他用戶便能通過BBS檢索這些

信息或作品,需要時可以將這些作品復印件無限制地打印在紙上,或

復制在硬盤上。此外,網上用戶還可借助數字化技術輕而易舉地組合

加工網上的版權作品。因此,原著作權人的復制權、作品完整權等權

利在網上受到有力的挑戰。于是有人提出,現行的著作權法及其基本

理論還能適應數字化技術快速民展的需要嗎?美國對此存在兩種截然

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應保留現有的著作權法,無需修改;反對者提

出應對現行著作權法全面改革。 WGIPR認為,現行的著作權法只要作

少許修改和必要的說明,即可為相關權利提供足夠的保護。*11 據歐

盟綠皮書推測,新技術的出現不會影響著作權和相關權的基本理論和

原則。*12 法國西里內利報告的結論是:數字技術固然拓寬了作品的

傳播范圍,并使新形式的作品問世,但是這種技術變化不會在各個方

面對著作權法產生影響。*13

縱觀著作權法的歷史沿革,著作權法始終處于對科學技術的挑戰

予以應戰的過程中。*14 眼下的問題是,而對數字技術的沖擊,現行

的著作權法是否還能適用?應該指出,現行著作權法的概念,很大程

度上是以印刷術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當印刷技術發明后,受著作

權法保護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組合直接由文字、圖形信號物化在

某種單一的載體上,由此主要產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術作品。此后錄

音、影視等作品隨著磁帶、影帶等載體的出現和模擬技術的發明而陸

續誕生。其制作過程是通過模擬技術由錄放裝置等先將文字、聲音等

信號轉換為機器可識別的模擬信號,再由同一裝置還原成人們可以直

接視聽的原作品。它與印刷術為基礎的文字作品轉換過程相比,其間

僅增加了一道機器模擬信號的過程,模擬前后的作品并未發生變化。

所以模擬、錄音、電影等技術的出現沒有動搖以印刷術為主形成的著

作權法的理論基礎。但在作品的存儲、傳播和使用上又較之印刷術時

代向前邁進了一步,版權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不過當

時的著作權法也僅僅為適應這方面的變化作了適當的調整(比如對“

合理使用”的范圍重新加以限定)。數字技術與模擬技術的不同之處,

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轉換成一種機器可識別的模擬信號,前者是把作品

通過直接轉換或模——數轉換轉換為一種機器(電腦)可讀的二進制

數碼形式。可是作品數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擬化后一樣,也能由同一裝

置(電腦)把機讀的數碼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動是加工改變它們在

該裝置或某一載體中的原存儲狀態)。作品的數字化過程也是一種中

間技術過程,純屬機械性代碼變換,沒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創造性

勞動。由于作品產生于人的創作,*16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實際上

體現了作者的創造性勞動。所以這種中間技術過程不會另行出現新的

作品。況且在作品數字化轉換過程中起主導作用的是裝置而非人,裝

置本身不具有創造能力。因此作品的數字化過程不會對原作賦予新的

創造性,進而不會產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權仍然屬原作者所有。*17

由此可以認為,信息處理技術從模擬方式向數字方式轉變并非質變,

現行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仍然適用。

但是,由于數字技術、多媒體技術及網絡技術的出現,使作品存

儲呈現多媒體化,其傳播更加廣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體作品、

電子數據庫以及新型的信息網絡服務中的著作權保護和權益歸屬問題

上,對現行著作權法提出了調整,充實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傳統存儲載體有紙張、磁帶、磁盤、錄像帶等,而且一種

載體一般只能存放一種單一的信息媒體。隨著多媒體技術的飛速發展,

現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音樂作品、動畫作品、

影視作品等中的文本、數字、圖形、靜動態圖像、聲音等各種不同的

信息媒體同時存放在一種單一的載體,比如只讀光盤(CD—ROM)上,

從而產生一種所謂的多媒體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們能

借助電腦閱讀、欣賞圖文并茂、聲形交錯的作品。然而,這種集多種

傳統作品為一體的作品形式使傳統的作品分界線變得模糊不清。假如

對多媒體作品的歸類劃分不當,勢必影響到對其權利的行使和限制。

按照美國著作權法第 101條的規定,視聽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

圖用投影機、取景器或電子設備之類4的機器設備顯示的有關圖象。”

這說明美國法中的視聽作品也含靜態圖象,或者至少與之相關。根據

多媒體作品的特征,美國白皮書建議,多媒體作品從整體上可以看作

一種視聽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

認為,可用“多媒體作品”或“視聽作品”的概念取代現行著作權法

對于電影作品的定義,或者將現行法中關于電影作品的規定另行修改,

把多媒體作品直接劃歸為電影作品。*20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5項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9項只是對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加以界定,

規定這類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物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

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依筆者之見,上

述規定基本概括了多媒體作品的主要屬性。可是把多媒體作品劃歸為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似有不妥。是否可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將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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