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國際貿易提單模板(海運提單)

时间:2024-05-28 16:12:15 编辑: 来源:

如船舶不能直達貨物目的港,非中轉不可,一定要事先征得托運人同意。船舶承運轉船貨物,主要是為了擴大營業、獲取運費。轉運的貨物,一般均屬零星雜貨,如果是大宗貨物,托運人可以租船直航目的港,也就不發生轉船問題。轉運貨物船方的責任可分下列3種情況:

⑴第一航程與第二航程的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各自負責,互不牽連;

⑵第一航程的承運人在貨物轉運后承擔費用,但不負責任;

⑶第一航程的承運人對貨物負責到底。

上述3項不同責任,須根據轉運的過程和措施不同而定。

3.聯運提單(Through B/L)

聯運提單是指貨物運輸需經兩段或兩段以上的運輸方式來完成,如海陸、海空或海海等聯合運輸所使用的提單。船船(海海)聯運在航運界也稱為轉運,包括海船將貨物送到一個港口后再由駁船從港口經內河運往內河目的港。

聯運的范圍超過了海上運輸界限,貨物由船舶運送經水域運到一個港口,再經其他運輸工具將貨物送至目的港,先海運后陸運或空運,或者先空運、陸運后海運。當船舶承運由陸路或飛機運來的貨物繼續運至目的港時,貨方一般選擇使用船方所簽發的聯運提單。

4.多式聯運提單(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

這種提單主要用于集裝箱運輸。是指一批貨物需要經過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由一個承運人負責全程運輸,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所簽發的提單。提單內的項目不僅包括起運港和目的港,而且列明一程二程等運輸路線,以及收貨地和交貨地。

⑴多式聯運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組成的,多式聯運提單是參與運輸的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工具協同完成所簽發的提單;

⑵組成多式聯運的運輸方式中其中一種必須是國際海上運輸;

⑶多式聯運提單如果貿易雙方同意,并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可由承擔海上區段運輸的船公司、其他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多式聯運經營人(Combined Trandport Operator)或無船承運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簽發;

⑷中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第八節“多式聯運合同的特別規定”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制約著多式聯運。

第五類

按提單內容的簡繁劃分

1.全式提單(Long Form B/L)

全式提單是指提單除正面印就的提單格式所記載的事項,背面列有關于承運人與托運人及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由于條款繁多,所以又稱繁式提單。在海運的實際業務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這種全式提單。

2.簡式提單(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

簡式提單,又稱短式提單、略式提單,是相對于全式提單而言的,是指提單背面沒有關于承運人與托運人及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這種提單一般在正面印有“簡式”(Short Form)字樣,以示區別。簡式提單中通常列有如下條款:“本提單貨物的收受、保管、運輸和運費等事項,均按本提單全式提單的正面、背面的鉛印、手寫、印章和打字等書面條款和例外條款辦理,該全式提單存該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代理處,可供托運人隨時查閱。”

簡式提單通常包括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和非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

⑴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在以航次租船的方式運輸大宗貨物時,船貨雙方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首先要訂立航次租船合同,在貨物裝船后承租人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簽發提單,作為已經收到有關貨物的收據,這種提單就是“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因為這種提單中注有“所有條件均根據某年某月某日簽訂的租船合同”(All terms and 買粉絲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或者注有“根據……租船合同開立”字樣,所以,它要受租船合同的約束。因為銀行不愿意承擔可能發生的額外風險,所以當出口商以這種提單交銀行議付時,銀行一般不愿接受。只有在開證行授權可接受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時,議付銀行才會同意,但往往同時要求出口商提供租船合同副本。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拒收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

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所規定的承運人責任,一般應和租船合同中所規定的船東責任相一致。如果提單所規定的責任大于租船合同所規定的責任,在承租人與船東之間仍以租船合同為準。

⑵非租船合同項下的簡式提單。為了簡化提單備制工作,有些船公司實際上只簽發給托運人一種簡式提單,而將全式提單留存,以備托運人查閱。這種簡式提單上一般印有“各項條款及例外條款以該公司正規的全式提單所印的條款為準”等內容。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銀行可以接受這種簡式提單。這種簡式提單與全式提單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類

按簽發提單的時間劃分

1.倒簽提單(Anti-dated B/L)

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完畢后,以早于貨物實際裝船日期為簽發日期的提單。當貨物實際裝船日期晚于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若仍按實際裝船日期簽發提單,托運人就無法結匯。為了使簽發提單的日期與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相符,以利結匯,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提單上仍以信用證的裝運日期填寫簽發日期,以免違約。

簽發這種提單,尤其當倒簽時間過長時,有可能推斷承運人沒有使船舶盡快速遣,因而承擔貨物運輸延誤的責任。特別是市場上貨價下跌時,收貨人可以以“偽造提單”為借口拒絕收貨,并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承運人簽發這種提單是要承擔一定風險的。但是為了貿易需要,在一定條件下,比如在該票貨物已裝船完畢,但所簽日期是船舶已抵港并開始裝貨,而所簽提單的這票貨尚未裝船,是尚未裝船的某一天;或簽單的貨物是零星貨物而不是數量很大的大宗貨;或倒簽的時間與實際裝船完畢時間的間隔不長等情況下,取得了托運人保證承擔一切責任的保函后,才可以考慮簽發。

⒉順簽提單(Post-date B/L)

指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應托運人的要求,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但是該提單上記載的簽發日期晚于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即托運人從承運人處得到的以晚于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作為提單簽發日期的提單。由于順填日期簽發提單,所以稱為“順簽提單”

3.預借提單(Advanced B/L)

預借提單是指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信用證規定的結匯期(即信用證的有效期)即將屆滿,托運人為了能及時結匯,而要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即托運人為了能及時結匯而從承運人那里借用的已裝船清潔提單。

這種提單往往是當托運人未能及時備妥貨物或船期延誤,船舶不能按時到港接受貨載,估計貨物裝船完畢的時間可能超過信用證規定的結匯期時,托運人采用從承運人那里借出提單用以結匯,當然必須出具保函。簽發這種提單承運人要承擔更大的風險,可能構成承、托雙方合謀對善意的第三者收貨人進行欺詐。簽發這種提單的后果:

⑴因為貨物尚未裝船而簽發提單,即貨物未經大副檢驗而簽發清潔提單,有可能增加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⑵因簽發提單后,可能因種種原因改變原定的裝運船舶,或發生貨物滅失、損壞或退關,這樣就會很容易地使收貨人掌握預借提單的事實,以欺詐為由拒絕收貨,并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要求,甚至訴訟。

⑶不少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判例表明,在簽發預借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不但要承擔貨損賠償責任,而且會喪失享受責任限制和援引免責條款的權利,即使該票貨物是因免責事項原因受損的,承運人也必須賠償貨物的全部損失。

簽發倒簽或預借提單,對承運人的風險很大,由此引起的責任承運人必須承擔,盡管托運人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但這種保函同樣不能約束收貨人。比較而言,簽發預借提單比簽發倒簽提單對承運人的風險更大,因為預借提單是承運人在貨物尚未裝船,或者裝船還未完畢時簽發的。中國法院對承運人簽發預借提單的判例,不但由承運人承擔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賠償貨款損失和利息損失,還賠償了包括收貨人向第三人賠付的其他各項損失。

4.過期提單(Stale B/L)

過期提單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出口商在裝船后延滯過久才交到銀行議付的提單。按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第四十二條規定:“如信用證無特殊規定,銀行將拒受在運輸單據簽發日期后超過21天才提交的單據。在任何情況下,交單不得晚于信用證到期日。”二是指提單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這種提單也稱為過期提單。因此,近洋國家的貿易合同一般都規定有“過期提單也可接受”的條款(Stale B/L is acceptance)。

第七類

按收費方式劃分

1.運費預付提單(Freight Prepaid B/L)

成交CIF、CFR價格條件為運費預付,按規定貨物托運時,必須預付運費。在運費預付情況下出具的提單稱為運費預付提單。這種提單正面載明“運費預付”字樣,運費付后才能取得提單;付費后,若貨物滅失,運費不退。

2.運費到付提單(Freight to Collect B/L)

以FOB條件成交的貨物,不論是買方訂艙還是買方委托賣方訂艙,運費均為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iion),并在提單上載明“運費到付”字樣,這種提單稱為運費到付提單。貨物運到目的港后,只有付清運費,收貨人才能提貨。

3.最低運費提單(Minimum B/L)

最低運費提單是指對每一提單上的貨物按起碼收費標準收取運費所簽發的提單。如果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批量過少,按其數量計算的運費額低于運價表規定的起碼收費標準時,承運人均按起碼收費標準收取運費,為這批貨物所簽發的提單就是最低運費提單,也可稱為起碼收費提單。

第八類

按提單簽發的不同劃分

⒈ 船公司簽發的提單 通常為整箱貨簽發提單

⒉ 無船承運人所簽發的提單(NVOCC B/L)

指由無船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提單。在集裝箱運輸中,無船承運人通常為拼箱貨簽發提單,因為拼箱貨是在集裝箱貨運站內裝箱和拆箱,而貨運站又大又多倉庫,所以有人稱其為倉/倉提單(House B/L)。當然,無船承運人也可以為整箱貨簽發提單。

運輸代理行提單(House B/L)

運輸代理行提單是指由運輸代理人簽發的提單。在航運實踐中,為了節省費用、簡化手續,有時運輸代理行將不同托運人發運的零星貨物集中在一套提單上托運,而由承運人簽發給運輸代理行成組提單,由于提單只有一套,各個托運人不能分別取得提單,只好由運輸代理人向各托運人簽發運輸代理人(行)的提單。由于集裝箱運輸的發展,運輸代理人組織的拼箱貨使用這種提單有利于提高效率,所以這種提單的使用正在擴展。

一般情況下,運輸代理行提單不具有提單的法律地位,它只是運輸代理人收到托運貨物的收據,而不是一種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故不能憑此向承運人提貨。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的規定,除非提單表明運輸行作為承運人(包括無船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出具的提單,或國際商會批準的“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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