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國際服務貿易模式1的替代(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在服務貿易和貨物貿易中的規定有何不同)

时间:2024-05-29 08:18:57 编辑: 来源:

費均不得高于其本國的同類產品;在進口商品從通過海關進入進口方境內至該商品最終被消費期間經過的銷售、推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條例和規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應不低于相同的國內商品所享受的待遇。GATT訂入該國民待遇條款的目的,是防止政府實行保護主義,干預進口貨物,保證各成員享受關稅減讓帶來的利益,并保障進口商品與國內同類商品獲得同等的競爭條件。

GATT國民待遇條款具體適用于如下三個方面(1)國內稅收及其他各項費用。國內稅收指政府對進口商品征收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及各種附加稅等;其他各項費用指對處于流通過程中的進口商品應承擔的倉儲費、運費和保險費及有關服務費用。按國民待遇條款的規定,各成員政府在對進口商品的征稅和收費方面,都必須將適用于國內同類商品的稅種、稅率、征收方法、征收程序和減免稅優惠等同樣適用于進口商品。凡對進口商品設置了更高的稅率或收費標準,或更繁瑣的征收程序,或更為不便的征收方法等等,都會提高進口的成本,使其與國內同類商品處于不同等的地位上,導致不公平的競爭。(2)進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某些進口商品進口后有必要經過混合或加工后才能投放市場,這就必然涉及到原材料或配料的供應或購買。依國民待遇條款的規定,各成員不得制定條例以限制進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應數量和供應渠道。違反了這一規定,即會對有關進口商品的進口形成數量限制。(3)進口商品流通的各環節。首先在商品銷售方面會涉及到銷售渠道、銷售方式、銷售價格等;其次,在推銷環節上則會涉及推銷方式、推銷手段問題,其中包括廣告的制作,如制作標準或要求及制作費用;其三,在運輸方面會涉及運輸工具的安排、裝運要求、運費等;最后,在購買、分配或使用方面則會出現對購買行為的限制,商品的市場投向分配、市場數量分配、消費數量分配,或對使用某商品加以條件限制等現象。依國民待遇條款,各成員在對待進口商品的各流通環節中涉及的諸方面,均應與國內同類商品同等對待,即對國內商品與進口商品適用相同的規定或采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對進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種障礙。

2.服務貿易總協定關于國民待遇的適用

經過長期的談判和各方的妥協讓步,服務貿易總協定終于將國民待遇原則作為其規定的具體承擔義務部分。該條款規定:每一成員方應在其承諾表所列服務部門或分部門中,根據該表內所述任何條件和資格,給與其他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就所有影響服務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給予其本國相同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

服務貿易總協定國民待遇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將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不作為普遍義務,而是作為具體承諾與各個部門的開放聯系在一起,這樣可以使分歧較小的國家早日達成協議,否則就加重了他們在服務貿易和國際收支中的負擔,這是有悖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宗旨的。因此,服務貿易中的國民待遇是以WTO成員間在平等的基礎上通過談判方式達成協議,在協議的基礎上確定不同服務行業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國民待遇。另外,服務貿易國民待遇原則的實施應本著“利益互惠”的原則,但這種利益互惠不應是絕對數量上的“對等優惠”,而是“相互優惠”,衣服和水平不同國家的需要。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關于國民待遇的適用

在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總則和基本原則中,明確規定了有關知識產權的國民待遇原則。它規定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成員以方對其他成員方國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對本國國民所提供的待遇。這一規定將GATT僅適用于外國進口產品的國民待遇擴大適用到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版權等內容的知識產權領域。

4.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關于國民待遇的適用

在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中明確而又具體地規定了使用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即任何成員方都不應使用與關貿總協定第3條或第11條不一致的任何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并在該協議中列舉了與國民待遇不相符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這些措施包括:(1)要求企業購買或使用國內產品或來源于國內渠道供應的產品,不論這種具體要求是規定特定產品、產品數量或價值,還是規定購買與使用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的比例;或者,(2)限制企業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的數量,或與其出口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相聯系。

(三)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外

與最惠國待遇原則一樣,適用國民待遇原則同樣存在著各種例外。

1.最惠國待遇原則在貨物貿易領域的例外和實行例外的條件

關貿總協定對國民待遇原則作了例外規定,集中體現在第20條“一般例外”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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