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遠程教育畢業生登記表(山東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實施意見)

时间:2024-06-09 22:18:40 编辑: 来源:

,可以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6.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7.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績總分低于高校調檔分數線10分之內的,可以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8.山區、湖區、海島、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績總分低于高校調檔分數線10分之內的,可以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項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項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復計算。

各報名點及相關單位要加強對享受分數照顧考生的資格審查工作,認真審驗各種證明材料。

(七)下列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高校應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

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3.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

4.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加強對錄取場所的管理,凈化招生環境。根據教育部的要求,錄取場所實行封閉管理。在錄取期間,除招生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外,其他人員均不得進入錄取場所。

(九)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高考、保送、單獨考試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民辦高校已錄取考生還須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并加蓋省招生委員會普通高校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錄取的依據。批次錄取結束后3日內,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應將相關錄取考生名冊(民辦高校還附有《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送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其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帶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應及時向考生公開錄取信息,提供買粉絲及申訴渠道,并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考生可通過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十)對屬于考生個人的信息及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有關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十一)根據教育部規定,錄取工作結束后,高校招生不再進行補錄或換錄。

(十二)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十一、新生入學報到和復查

根據《山東省公安廳關于我省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錄取本省新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通知》(魯公發[2007]289號)要求,我省高校錄取的本省新生,入學后一律不再辦理戶籍遷移;被外省高校錄取的我省新生,可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籍遷移。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和居民身份證到有關部門辦理戶籍、黨團關系遷移等,并攜帶中學(人事)檔案,按高校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這部分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后,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之后20天內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據此注銷其錄取資格并報教育部備案。

高校必須進一步加強新生入學資格的復查工作。《錄取通知書》是考生取得入學資格的重要憑證,在新生入學報到時要嚴格審查;還要將其與《準考證》、中學(人事)檔案、電子檔案、優惠照顧的原始證件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包括《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進行反復比對;做到準考證、錄取通知書、居民身份證中的照片等信息和本人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冊。入學后,要切實做好新生的體檢復查工作,對隱瞞既往病史或發現與原體檢結論不符者,要將具體事項填寫《體檢復查登記表》。通過復查,如發現偽造材料取得報考資格者、冒名頂替者或體檢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關規定堅決予以清退。高校要將各類違紀舞弊考生的處理結果于11月底之前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對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依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進行處理。

(二)對招生學校違規行為的處理。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由省教育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高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三、信息公開公示

(一)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公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考生買粉絲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高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填報志愿資格分數線、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征集志愿高校分專業缺額招生計劃;公示我省享受照顧政策的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以及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

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和中學要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本校享受照顧政策的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以及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

高校要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三)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十四、其他類別招生

(一)軍事(含國防生)、公安院校的招生辦法另文下達。

(二)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少年班、高水平運動員、優秀運動員、實踐生、保送生、飛行員、春季高考招生、部分高職院校單獨招生、運動訓練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等類別招生辦法按有關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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