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外貿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減免政策(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时间:2024-05-14 03:26:59 编辑: 来源:

優惠政策。例如,對國家級新產品、化肥、農藥、農膜、飼料等產品都給予了一定期限的減免稅優惠;

對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以及福利企業、校辦工廠,實行先征后返還的稅收優惠;對 文化 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給予超稅負返還,等等。此外,目前稅收征管手段相對落后,管理水平不高的問題相當嚴重。這樣,出口貨物增值稅的實際稅負遠遠低于增值稅的法定稅率。因此,出口貨物增值稅按法定稅率退稅存在著少征多退的問題,造成出口退稅規模大幅度增加,超出了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致使用口退稅難以及時到位,影響了企業資金的正常周轉。在這種情況下,本著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國務院決定自1995年7月l起,對出口貨物根據實際稅負情況適與調低出口退稅率。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分別為:農產品、煤炭、退稅率為3%;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行產的工業品和適用13%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0%;適用17%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4%。不久后,國務院決定再次調低出口退稅率,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10%和14%的退稅率分別調為6%和9%,農產品和煤炭的退稅率不變。自去年下半年以來,為了扶持某些行業或產品擴大出口,經國務院批準,相繼對紡織、造船、煤炭、建材等行業的產品出口退稅率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調整。

依據上述退稅率,目前外貿收購企業一律采用先征后退辦法;對生產企業(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貨物,依現行規定的退稅率,并按照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計算,可以實行先征后退辦法,亦可實行“免、抵、退”辦法。

自1999年1月1日,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都將按上述 方法 辦理出口退稅。這就在出口產品退稅政策上基本上做到了內外資企業的一致性。

四、稅收征管體制改革

近幾年來,中國在致力于改革稅制的同時,對如何強化稅收征管,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進行了廣泛深入的探索。新稅制的實施,對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經過幾年的改革試驗,在借鑒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做法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初步確立了“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這個征管模式的主要內容:

1、建立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

2、建立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稅收服務體系。

3、建立以計算機為依托的管理監控體系。

4、建立完善稽查體系。稅務稽查將成為稅務管理的工作重心和新稅制順利運行的有力保障。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內地的稅收關系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回歸中國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按“一國兩制”的構想,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香港作為一個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實行自己獨立的法律體制和稅收制度,自行立法,設定稅種、稅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行使主權后,內地實行的稅收法律、法規不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事務。

1、在對外簽訂稅收協定及協定執行方面,內地與香港的關系

根據《基本法》第1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后,決定是否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此基礎上,還需經與有關締約國協商達成一致后,方可確定是否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

從目前我國已同外國簽訂的57個稅收協定的具 體操 作來看,由于這些協定所列中國稅種僅適用于中國內地,所以,這些稅收協定均不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

由于稅收協定需依締約雙方具體稅制的特點進行談簽,不同稅制組成一方再同另一方談簽,具體條款的技術處理困難,因此難干付諸實施。

此外,《基本法》第15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游、文化、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侍和發展關系、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名義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簽訂和履行稅收協定、保持和發展稅務關系。

2、香港同胞來內地投資、或從內地取得收入的稅收問題

回歸后,香港同胞來內地投資、或從內地取得收入,繼續比照適用我國現行對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外籍個人的稅收政策;中央人民政府繼續鼓勵香港同胞到內地投資,凡依照有關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者,均可繼續享受我國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基本法》第11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的規定,回歸后,內地與香港間的貿易(指貨物買賣,不包括服務貿易),仍視同與外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間的進出口貿易,繼續執行現行的稅收政策。即:內地從香港地區進口的貨物,應按稅法的規定征收(或減兔)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內地出口到香港地區的貨物,符合規定的,可享受出口退(免)稅的待遇。

3、關于香港與內地間避免雙重征稅問題

回歸后內地與香港間如何避免雙重征稅,這是港人特別是工商界關心的一個問題,從過去的稅務實踐來看,由于香港實行地域性稅收管轄權,即對其境外所得不征稅,以及內地說法中有對在境外繳納稅收抵兔的規定,從而可以自動地解決大多數雙重征稅問題。對于在一些情況下可能發生的重復征稅問題,今年初國家稅務總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達成了一致意見,就避免重復征稅問題作出了安排.這個安排已于今年4月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開始執行,并于今年7月起在內地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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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以下幾點:

1、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如果月銷售額小于或等于10萬元,免除征收增值稅;

2、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少百分之二十五計入納稅總額,稅率是百分之二十;

3、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幅度內減少征收房產稅、印花稅等。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此類企業通常可由單個人或少數人提供資金組成,其雇用人數與營業額皆不大,因此在經營上多半是由業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較少。

中小企業是實施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法律依據】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第二條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溫馨提示】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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