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服務貿易領域的核心紀律(如何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則)

时间:2024-06-10 00:44:14 编辑: 来源:

產權協定》第3條規定:每一成員向其他成員的國民就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協定涉及的國民待遇要與《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規定的國民待遇一致。《巴黎公約》第2、3條中規定,在工業產權的保護方面,《巴黎公約》成員國必須把給予本國公民的待遇也給予其他成員國國民,不允許存在任何對其他成員國國民的歧視。另外,該原則還意味著成員國之間不得要求對等的保護。如一成員國的專利保護期比另一成員國長,前者無權在其法律中規定后者的國民在該國只享有后者國家法律所規定的保護期。

《巴黎公約》還規定,任何一成員國不得要求其他成員國的國民必須在該國有永久住所或營業所,才能享有正當的工業產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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