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國際貿易展覽會邀請函英語(我老板要去法蘭克福展會,讓我給客人邀請函.怎么寫?)

时间:2024-06-06 09:34:22 编辑: 来源:

保障,因此無須自行保險;但對于赴德國公司的實習生,由于公司不提供社會保障,因此必須自行辦理醫療保險。具體可以在中國境內的某家保險公司辦理國際保險,也可以直接辦理德國保險公司(如TK、

在中國都有辦事處)的保險。所謂保險金額不低于三萬歐元,不是指繳納的保險費用,而是保險的最高賠付額度不得低于三萬歐元;

5) 所有的材料都必須出示原件并向領事館提交兩份復印件。原件是不需要提交給領事館的,在簽證官核實兩份復印件后便當場退回。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僅用掃描件代替原件,只要掃描件上的文字清晰可辨,因為簽證官總歸是要根據提交材料上的聯系信息與德國方面進行電話核實的,原件本身并不能作為材料真實性的唯一保障。因此筆者建議,在德國公司寄出裝有邀請函和工作許可證的信件時,應先行掃描備份并將掃描文件用Email發給申請人,以防郵遞延誤造成原件無法預期到達,耽擱了領事館面簽事宜。筆者也經歷了這種情況,并得到了妥善解決。

6) 最后,千萬不能忘記還要簽署并遞交一個一式三份的“信息真實性聲明”,這個“聲明”連同RK1200申請表格都可以在官方網站上下載自行打印,也可以親自赴領事館免費領取。曾經存在這樣的個案,申請人因為忘記提交“聲明”而被拒簽。

簽證面試的主要目的是考核申請人的德語/英語水平、以及詢問簽證目的的真實性。簽證官通過面試來了解申請人情況并進行初步把關,同時核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如果申請人語言太差、材料造假或是被懷疑簽證目的不純,都有可能被當場拒收材料,這種情況不叫做拒簽,也不用繳納簽證費用。如果順利通過了面試并提交了材料,申請人須填寫一個郵寄“領取護照通知單”的信封,并被要求到付款出繳納簽證費用。付款后得到一張印有條碼號的收據作為憑證,面簽就此結束。但是請申請人明白,面簽的順利通過只說明初審合格,至于會不會被拒簽還是后話,這部分內容將在后面的“簽證過程解密”中詳細剖析。

經過的漫長的等待(一到三個月不等),申請人會收到德國領事館寄來的“領取護照通知單”,要求申請人攜帶通知單連同身份證和付款收據一起,在規定的時間里前往領事館領取護照,但簽證結果(通過或是拒簽)未在通知單上說明。上海轄區的申請人必須在每周一至周五13:30至14:00時間區間內到達領事館,方可被放行進入、領號等候。在這里再提醒各位一點,如果成功拿到了簽證,在欣喜若狂、歡天喜地的同時,千萬別忘了要冷靜下來,當場核實一下簽證上的各處信息是否正確 !別以為簽證官就不會犯錯誤,他們也是人,也有粗心大意的時候。姓名拼錯可能還比較“常見”,筆者曾經遇到案例,居然是簽證目的注釋有誤!本來是留學簽證,可是簽證上居然寫著“到德國探親”(可能是恰巧和同時辦下來的探親簽證搞顛倒了)。該簽證持有人在興奮之余居然沒有發現這個“致命錯誤”,以至于一直到乘飛機到了德國境內,在轉機時被德國的海關人員發現了!幸好德國當地的學生會出面結局,才化解了這場“簽證目的改變”的誤會,否則真不知道會在延簽時惹出多少麻煩。

另外提一下短期的商務簽證(90天以內),這個概念很容易與長期的工作(實習)簽證(90天以上)相混淆。 如果是國內的公司派遣到德國公司進行培訓、交流或出差等,不與德國公司建立正式的“雇用關系”,并且在德國的居留時間少于90天,那么屬于短期的商務簽證范疇,以上所討論的“工作簽證攻略”并不適用。在辦理商務簽證時,一般由國內的公司出面,把簽證的申請材料提交給德國工商總會在當地轄區的代表處,由德國工商總會聯系德國使館進行辦理(類似于留學簽證的APS遞簽)。

德國工商總會(Deutsche Instrie- und Handelskammertag, DIHK)在中國大陸設有四個代表處。第一個代表處于1986年在香港成立。之后成立了上海代表處(1994年),廣州代表處(1996年)和北京代表處(1997年)。德國工商總會的重要任務,一是協助德國中小企業進入中國市場,二是為中國企業在德國建立貿易關系牽線搭橋。代表處的具體工作涉及廣泛,如為德中企業提供聯系方法,買粉絲法律問題,代理德國展覽會,分析市場經濟走向,開發技術轉讓和環境保護項目,以及召開各種貿易投資招商會和培訓在華德國企業中的中國職員。

3.簽證過程解密

對于計劃出國的人來說,簽證就像是高高在上的空中樓閣,神秘、嚴肅、敏感而使人摸不著頭腦。尤其是對于尚未拿到簽證的申請人而言,只能規規矩矩地站在局外聽天由命,任由自己被擺布而不斷付出代價,卻不能主動地參與以期“與事有補”。一張貼在護照上的小小紙片,牽動了多少人的心,而簽證結果也是讓“幾家歡喜幾家愁”。本文這部分將從內部剖析簽證辦理的操作程序,揭開簽證辦理的神秘面紗。

根據德國法律規定,駐境外領事館只有發放“入境簽證”的權利。申請人在德國居留時間一旦超3個月,就必須持有由德國當地的外國人管理局簽發的“居留許可證”方才合法。因此,凡是在德國居留超過3個月的情況,都必須經過德國當地外管局的審核和批準后,領事館才可向申請人簽發入境簽證。

短期簽證和長期簽證的本質區別就在于此:前者是由領事館自行處理,無需經過德國當地外管局的審批,因此一周的時間就可以辦理完畢,而該類簽證也沒有在德國當地延簽的資格;后者的辦理過程復雜的多,因為領事館本身沒有決定權,首先要將申請人的材料寄往德國進行審批,因此辦理過程至少需要一個月,入境后必須盡快到德國當地的外管局登記延簽以獲得長期的“居留許可”。

長期簽證的辦理過程一般如此:申請人在面簽時向德國駐華領事館提交的材料被接受后,領事館首先將材料的基本信息輸入電腦進行登記備案,并作好郵寄的準備;大約兩周后,領事館將其中的一套材料寄往德國的外交中轉站——波恩(前西德首府),這也是為什么申請人要提交兩套材料復印件的緣故——一套供領事館自己備案,另一套寄往德國審批。德國波恩有關部門收到材料后,根據申請人在德國的居留地,將材料轉發到對應行政轄區的城市或區縣(Stadt/Kreis),由該轄區的外管局負責審批。審批結束后,批復材料再通過波恩寄回到德國駐中國領事館(近年來也有部分外管局不通過波恩的外交中轉,而直接和駐中國領事館聯系),告知領事館發放簽證、拒簽或是要求申請人補交材料。最后,領事館在接到德國外管局方面的批復后,再經過5個工作日進行處理和登記,才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護照。

可見,辦理長期簽證的整個過程其實就是一趟公文旅行,所以才會持續很長的時間,并且包含許多不確定性和復雜風險。而德國駐華領事館的作用僅僅就像一個收發室,在此過程中申請人的護照并不寄往德國而是留在領事館內,簽證雖然最終是從領事館發出的,但它沒有決定發放簽證的權利。因此被“拒簽”的原因,有可能是因為在領事館對材料的復審中發現問題而沒有通過,而材料根本沒有寄往德國;也有可能是材料寄往德國后經當地外管局審核后未得到批準,那么拒簽就與領事館無關了,這也是發生最多的拒簽原因。而根據領事館所謂“無理由拒簽”的規定,申請人無權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要求查詢簽證過程中的材料,除非委托德方的某個團體或在德律師,才有可能得到一份書面材料告知申請人等待或拒簽的理由。

如果最后的結果是被拒簽,理論上申請人可以立即向領事館預約下一次面簽的時間,領事館沒有理由因此拒絕受理,也基本不會影響下一次簽證的結果。雖然領事館不會告知申請人被拒簽的理由,但是通過分析還是可以初步判斷出問題到底是出在了駐華領事館還是德國外管局。如果拒簽是因為領事館認為簽證目的不純,那么最好能在第二次面試時打消簽證官的疑慮,順利通過領事館這一關;如果拒簽是因為德國外管局審批材料不全,這就和領事館沒關系了,在下一次面簽時要提交更全面的材料,那么簽證結果通常不會受第一次拒簽的負面影響。值得一提的是,德國不同行政轄區的外管局的審批要求也存在差別,同樣的申請材料,有可能在這個行政轄區的外管局被拒簽,而換到另一個行政轄區的外管局卻能夠被批準,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筆者自己的案例也遇到了這種情況。所以,第一次萬一被拒簽的話也不要氣餒,認真分析原因后有的放矢地重新準備下一次面簽,往往是可以亡羊補牢的。但是,如果第二次申請的結果仍是拒簽,那么德國領事館就會對該申請人有不良記錄,導致申請第三次面簽存在障礙,而簽證批準的概率也將變得微乎其微了。

筆者注意到,辦理D類簽證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由北京大使館自己負責處理,5個工作日的時間可以辦理完畢。在北京大使館的《簽證須知》里有一句話寫道:“獎學金的獲得者在申請簽證方面享受優待,即通常情況下無需在德國未來居住地的外管局和勞工部介入簽證處理過程”。筆者遇到的案例是,國內一個同學獲得了德國某大學的一個為期半年的實習崗位,由該大學提供類似獎學金的補貼。于是出乎筆者意料之外的是,同為D類簽證,這個簽證居然居然只用了一個星期就辦好了,可是筆者的簽證辦了將近4個月(不公平啊~~~)!但是這個簽證上寫著一句特別的話:“Erwerbstaetigkeit nicht gestattet”,可見這個 “實習”的性質非常特殊,不是普通的工作崗位。

另外,筆者還聽說過一個關于“沉默期程序”(德文“Schweigefristverfahren”)的概念,在這里順便提及一下。因為領事館隸屬于德國外交部,而外國人管理局隸屬于德國內政部,這樣一來在法律上就有矛盾,也即如果出了問題該由誰來承擔責任。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德國法律作出規定,在領事館寄出申請人簽證材料之后的三周內,如果外管局沒有給領事館一個明確的答復,則領事館有權在沉默期內發放簽證,這種簽證上就會蓋有“Schweigefristverfahren”的章印,這就是所謂的“沉默期過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拒簽,則有可能是出于領事館而非德國外管局的原因,因為領事館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 28-5-1-1-2 “如果外國人管理局在3周的默認期限和德國外交機構2個工作日內未作拒絕答復,則被認為同意發放,雖然如此,還必須注意入境條件,即擁有護照和足夠的經濟條件。 如果外國人管理局要求作補充審核時,則默認期限不被考慮。”

這就可以解釋為何有人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可以拿到D類簽證,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有這樣的好運。而且,這個規定也會因為人為原因而不能嚴格的執行。德國領事館計算這個沉默期的起始日是以材料輸入電腦為準,在德方外管局那邊執行這一規定應該算是嚴格的。但在領事館這邊,材料輸入電腦這一步就有可能耽誤許多時間,申請人長時間沒有得到答復是因為材料遞進領事館后未能及時輸入電腦,那么引用這一“沉默期程序”的條例也就無從談起了。

其它等待時間過長的原因,也許是因為在材料郵寄過程中發生延誤和丟失,也許是因為外管局負責處理材料的官員因為事務繁忙或生病而將材料擱置一邊、或是遲遲沒有把批復意見通知領事館。筆者自己的案例把上述兩種意外都同時遇上了,難怪辦理過程會拖延4個月之久。外管局處理材料的大概情況是,首先按申請人姓氏的字母順序將抵達的材料分配給對應的官員處理,負責的官員一般先將材料按抵達的先后順序放入文件柜內等候處理。有時候正巧趕上他剛把手邊的材料都處理完了,那么新到的材料就會放在最順手的位置,這樣往往會很快就處理掉。這就是為什么同時提交材料的申請人拿到簽證卻會有時間差異的原因之一。

關于“催簽證”的技巧,筆者沒有太多經驗。理論上,等待時間超過三個月才可以向領事館查詢簽證進度,而官方網站上的《簽證須知》也明文規定“除說明原因的特殊情況外請勿詢問簽證手續進展,這種問詢不會加快辦理進程”。此外,決定簽證是否批準的權力也并不在領事館一方,所以向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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