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國際貿易政策的特點 目標雙重性(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什么?)

时间:2024-06-01 06:32:55 编辑: 来源:

和關稅結構來實現的。自1986年4月開始,我國對進口關稅稅率進行了多次調整,1991年開始多次大幅下調,到2002年我國進口關稅的平均稅率已降至12%,達到了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附件8“貨物貿易減讓表”的規定,我國關稅平均水平到2005年下降到10%。

3.關稅減免

中國的關稅減免分為三種:(1)法定減免,指《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給予的關稅減免;(2)特定減免,指依照國家規定對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所實行的關稅減免;(3)臨時減免,指法定減免、特定減免規定范圍以外的臨時減免關稅。

(三)進口貨物國內稅征稅制度

根據我國現行進口貨物國內稅征稅制度,進口商品稅是指對進口貨物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主要作用是調節國內外產品稅收負擔的差異,為國內外產品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1.征稅原則

1994年我國進行了稅制改革,根據新稅制的規定,我國對進口產品實行與國內產品同等征稅的原則,即在增值稅和消費稅上按相同的稅目和稅率征稅。

2.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根據我國《增值稅條例》的規定,除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業務外,進口貨物也屬于增值稅征收的范圍。凡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根據《消費稅條例》的規定,我國納入消費品征稅范圍的進口商品共11種,具體包括: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3.稅目稅率

進口產品適用的稅目和稅率,是確定該項產品是否征稅、征收何種稅、征收多少稅的重要標準。根據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同等納稅的原則,一般來說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進口產品適用的稅目稅率,都按照對國內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執行。

根據《增值稅條例》規定,增值稅設基本稅率、低稅率和零稅率三檔。基本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低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糧食等19種貨物,稅率為13%。零稅率:納稅人報關出口貨物,稅率為零。

根據《消費稅條例》規定,消費稅的稅率有兩種,一是比例稅率,即實行從價定率征稅;二是定額稅率,即實行從量定額征稅。《消費稅條例》對消費稅共設置十檔比例稅率,最高稅率為45%,最低稅率為3%。

(四)出口退稅制度

出口退稅是指將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領域過程中繳納的間接稅退還給出口企業,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

1.實行出口退稅的意義

首先,出口退稅是依據出口商品零稅率原則所采取的一項鼓勵出口貿易的措施。一方面,通過出口退稅,把生產和流通環節已征收的稅款退還給出口企業,企業可以價格優勢參與國際競爭,占領國際市場;另一方面,由于一國商品出口到另一國,進口國除了要征收進口關稅,還要對進口品征收增值稅與消費稅,如果不實行出口退稅,則構成雙重征稅。通過出口退稅,實現出口零稅率,就可以很好地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

其次,出口退稅是對出口貨物的一種非歧視性賦稅政策,是維護國內外產品公平競爭的有效手段。在國際貿易中,由于各國的稅制不同而使貨物的含稅成本差距很大,這樣就無法進行公平競爭。要消除這種不利影響,就必須使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而出口退稅是使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的有效手段。

2.出口退稅原則

我國對出口商品實行“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原則。這不僅是財政平衡的需要,而且是政策機制的需要。因為,如果征得多退得少或者沒有徹底退稅,出口退稅制度就不能充分發揮鼓勵出口的作用;如果征得少退得多,出口退稅制度會變成新的出口補貼渠道,而失去它原有的意義。

3.出口退稅范圍

(1)出口退稅的產品范圍。我國出口的產品,凡屬于已征或應征增值稅、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稅外,均予以退還已征稅款或免征應征稅款。這里所說的“出口產品”一般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必須是已征稅產品,必須是報關離境的出口產品,必須是財務上作出口銷售的產品。

(2)出口退稅的企業范圍。出口產品退稅原則上應將所退稅款全部退還給主要承擔出口經濟責任的出口企業。它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經營出口業務的企業;二是在代理進出口業務活動中,代理出口的企業;三是特定出口企業(指外輪公司、對外修理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四是外商投資企業。

4.出口退稅稅種和稅率

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規定,我國出口產品應退稅種為增值稅和消費稅。

根據《增值稅條例》規定,計算出口產品應退增值稅稅款的稅率,應按17%和l3%的稅率執行;計算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稅款的稅率或單位稅額,依《消費稅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這是我國出口退稅的法定稅率,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根據國家財政平衡情況和發展出口貿易的需要,我國曾多次調整出口退稅率。

三、進出口信貸制度

進出口信貸,是指一國政府通過銀行向進出口商提供貸款,以鼓勵出口、確保進口的重要措施。在國際貿易中,機器、成套設備、船舶、飛機及其他一些商品的交易,金額巨大,從訂貨到交付所需時間長,對進口商來說,一時難以籌措巨額貨款;對出口商而言,墊支巨額款項雖可促成交易,但不利于資金周轉。因此便需要銀行貸款來資助它們進行進出口業務。尤其是近年來全球貿易自由化的發展,使得許多國家放棄過去財政補貼的方式,轉而采用金融手段來支持和促進本國產品,特別是資本貨物的出口。

(一)進出口信貸任務

我國進出口信貸的基本任務是:按照國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遵循改革、開放的方針,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批準的信貸計劃發放貸款,支持對外貿易的發展;同時發揮信貸的監督和服務作用,監督企業合理地使用信貸資金,協助外貿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

(二)進出口信貸政策

進出口信貸政策是有效地發揮進出口信貸對進出口貿易的促進作用的指南與保證。我國進出口信貸政策的基本內容是:積極支持有信譽的國有進出口企業發展有效益、有市場的進出口業務;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的發展;支持外貿企業推行代理制;嚴禁對盲目競爭、沒有效益、挪用銀行資金的企業貸款;支持國家重點建設企業技術進步;支持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出口;支持高利稅、高創匯、高銷售額的外商投資企業;支持效益好、產業結構合理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三)進出口信貸機構

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銀行是我國提供進出口信貸的主渠道。另外,我國一些國有商業銀行、區域性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也可以對進出口企業發放一定數量的外匯貸款及人民幣貸款。

我國于1994年5月成立了中國進出口銀行,是專門辦理進出口信貸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其主要任務是:執行國家生產政策和產業政策,為擴大我國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它實行自主保本經營和企業化管理,不以盈利為目的,不與商業銀行進行業務競爭,資本金主要由財政撥款,另外的資金來源是向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其業務范圍包括:為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進出口提供出口賣方信貸和買方信貸;為中國銀行的成套機電產品出口信貸辦理貼息、出口信用擔保及進出口保險和保理業務;進行進出口信貸項目評估審查業務。近年來,還按照國際流行做法,開始有選擇地試辦出口買方信貸業務,以及中國政府對外國政府貸款、混合貸款的轉貸業務等。在信貸項目的選擇上,該銀行注意突出重點,充分體現政策性,并通過優化貸款結構,以提高政策性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別是在出口信貸方面,重點支持了高技術、高附加值的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出口,有力地促進了出口商品結構優化和產業結構的升級;另外,還把信貸的重點放在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別是大力扶持產業聯動效應大的行業,以及中西部地區機電產品的出口上。

中國銀行是中國政府授權經營外匯業務,辦理進出口信貸的國有商業性銀行,具有國家指定的外匯專業銀行的性質和地位,并作為我國對外籌資的主渠道,在國內外開展各項銀行業務,支持我國對外貿易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國際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

1、定義:

貿易壁壘(Trade Barriers/Barrier to trade) 又稱貿易障礙。對國外商品勞務交換所設置的人為限制,主要是指一國對外國商品勞務進口所實行的各種限制措施。

2、分類:

一般分非關稅壁壘和關稅壁壘兩類。

就廣義而言,凡使正常貿易受到阻礙,市場競爭機制作用受到干擾的各種人為措施,均屬貿易壁壘的范疇。如進口稅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關稅;商品流通的各種數量限制;在生產者之間、購買者之間或使用者之間實行的各種歧視措施或做法(特別是關于價格或交易條件和運費方面);國家給予的各種補貼或強加的各種特殊負擔;以及為劃分市場范圍或謀取額外利潤而實行的各種限制性做法等等。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推行的關稅自由化、商品貿易自由化與勞務貿易壁壘,盡管在關稅方面取得較大進展,在其他方面卻收效甚微。某種形式的貿易壁壘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貿易壁壘卻加強了,各種新的貿易壁壘反而層出不窮。

隨著WTO等國際間貿易組織成員的不斷增加以及各地區組織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對這兩類組織的非成員國關稅壁壘還在起著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國際上非關稅壁壘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趨勢。一些發達國家利用其自身的技術優勢對來自其它國家產品的認證要求,極大地阻礙了欠發達和發展中國家制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資源性的初級產品。加劇了南北間的經濟及貿易發展差距。

另外,發達國家,以及一些次發達甚至發展中國家越來越多地采用的反傾銷手段,也是非關稅壁壘之一。就中國而言,配額,許可證制度也屬于后者。

所謂關稅壁壘,是指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所設置海關向進出口商征收關稅所形成的一種貿易障礙。按征收關稅的目的來劃分,關稅有兩種:

一是財政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二是保護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保護該國經濟發展而對外國商品的進口征收高額關稅。保護關稅愈高,保護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實際上等于禁止進口。

非關稅

是指除關稅以外的一切限制進口措施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又可分為直接限制和間接限制兩類。

直接限制是指進口國采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進口商品的數量或金額,如進口配額制、進口許可證制、外匯管制、進口最低限價等。

間接限制是通過對進口商品制訂嚴格的條例、法規等間接地限制商品進口,如歧視性的政府采購政策,苛刻的技術標準、衛生安全法規,檢查和包裝、標簽規定以及其他各種強制性的技術法規。

外國(或地區)政府實施或支持實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貿易壁壘:

l、違反該國(或地區)與中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中國簽定的雙邊貿易協定;

2、對中國產品或服務進入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構成或可能構成不合理的阻礙或限制;

3、對中國產品或服務在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損害。

外國(或地區)政府未履行與中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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