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青島星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青島旅游年收入青島旅游年收入排名)

时间:2024-05-24 04:06:45 编辑: 来源:

權,清償時應保證貸款人與其他債權人處于平等地位。( 2分 )

4、 違約及救濟條款,應規定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時的救濟辦法。( 2分 )

五、案例分析(第1小題10分,第2小題15分,共25分)

案例1:中國A公司與韓國B公司成立一家生產醫用電器的合資經營企業,由韓方X任董事長。中方以土地廠房及原有設備作為投資,韓方投資5萬美元。共同經營5年后,由于經濟效益不好,韓方董事長未經中方同意,通過訂立合同將企業承包給一韓國人經營,并聲稱每年給中方一定金額的承包費。以后3年,沒有給中方任何分配利潤。因承包費未能兌現,中方起訴。

問:該案如何處理?

案例2: 有一份CIF合同規定: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憑裝運單據支付現金。合同訂立后一個月,貨物出運,但由于運輸途中遇險不能到達目的港。當賣方持提單等裝運單據要求買方付款時,買方以貨物不能到達目的港為由拒絕接受單據和付款。但賣方認為他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投保,買方應該接受符合合同規定的單據并支付貨款。問:買方是否有權拒絕支付貨款? (15分)

五、案例分析(每小題 分,共25分)

案例1:

答題要點: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由雙方共同經營,韓方董事長單方面將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的合同違反法律,應為無效合同,應解除承包合同,恢復共同經營。( 5分 )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韓方不僅將企業承包給他人,而且是中方長期不能獲得利潤,也違反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在查清企業最后盈余的基礎上,補償中方合營者的損失。( 5分 )

案例2:

答案要點:

買方無權拒絕支付貨款。賣方的主張合理。(5分)

根據In買粉絲nterms2000的規定,在CIF術語中,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除非賣方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本案中,賣方并無違約之事實,并按照合同規定提交裝運單據,買方應該向賣方付款。(5分)

同時,根據In買粉絲nterms2000的規定,在CIF術語中,賣方負責辦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因此,保險單轉讓給買方后,買方可以根據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5分)

七、案例分析

一.2006年4月,中國鼎天有限責任公司與德國貝佛里奇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冷軋卷板進口合同。合同約定:貝佛里奇有限責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交貨。付款方式為信用證。合同簽訂后,鼎天有限責任公司按期開來了信用證。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責任公司仍未收到貝佛里奇有限責任公司任何關于貨物已經裝船或延期交貨的通知。7月3日,貝佛里奇有限責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責任公司發來傳真,稱原定貨輪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無法保證按期交貨,要求鼎天有限責任公司將信用證裝船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責任公司于7月4日回復傳真。鼎天有限責任公司按期回復,告知貝佛里奇有限責任公司修改信用證的條件是價格下調10%,否則將宣告撤消合同。但貝佛里奇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責任公司延長信用證有效期,否則將貨物另售他人。鼎天有限責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貝佛里奇有限責任公司終止合同并提出索賠。

問:1.鼎天有限責任公司最后的處理方法是否合理,為什么?2.如果鼎天有限責任公司的主張成立,如何賠償鼎天有限責任公司?

答:1.鼎天有限責任公司最后的處理方法合理。貝佛里奇有限責任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交付已構成了違約,之后雙方對合同的變更(鼎天有限責任公司同意延期交付,但價格要求下調10%)也未達成一致意見,在原合同仍然有效的情況下,貝佛里奇有限責任公司聲明其不再履行交貨義務,已構成了根本違反合同,所以鼎天有限責任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此外,鼎天有限責任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也不因其行使解除合同等救濟方法而喪失。2.應賠償鼎天有限責任公司因貝佛里奇有限責任公司違約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各種損失,但這種賠償不得超過對方在訂約時預料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二.印度國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國麥克萊倫有限責任公司出口羊絨披肩,并簽訂了CI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裝船前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檢驗結果是貨物符合合同的質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裝船后及時向麥克萊倫有限責任公司發出裝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貨物被雨水浸泡,質量降低。貨物到達目的港后,麥克萊倫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差價損失。

問: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應該對上述損失負責?2.貨物被海水浸泡的風險損失又分別由誰承擔?

答: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應對上述損失負責。根據《In買粉絲terms 2000》,在CIF術語下,貨物風險自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轉由買方承擔,除非賣方在交貨時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交了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并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已履行了合同義務。貨物越過船舷后,其風險費用均由德國公司承擔,因此上述損失尤素福公司不應負責。2.由上所述,風險由麥克萊倫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如果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為該批貨物投保了水漬險或一切險,麥克萊倫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根據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

三.東藝有限責任公司向金蘋果國際有限公司發盤“橡膠500公噸,每噸545美元CFR中國口岸,8月裝運,即期信用證支付,限20日復到有效。”金蘋果國際有限公司當即回電“價格減10%,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仲裁,其他條件接受。”東藝有限責任公司沒有答復。

問: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合同不成立。

1.東藝有限責任公司的發盤是實盤,即發出的是一項有效的要約。2.金蘋果國際有限公司的回復要求“價格減10%”,是對東藝有限責任公司要約的實質變更,不構成承諾,應視為一項反要約。

四.阮氏兄弟出售一級大米1200噸,按FOB條件成交,裝船時貨物經公證人檢驗,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條件。賣方在裝船后及時發出裝船通知。但運輸途中由于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影響。當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級大米的價格出售,因而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差價損失。

問:賣方是否應對該項損失負責,為什么?

答:賣方阮氏兄弟不應對該項損失負責。根據《In買粉絲terms 2000》,在FOB術語下,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和費用,買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和費用,除非賣方在交貨時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本案中,賣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并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已履行了合同義務,風險已轉由買方承擔,因此賣方對損失不負責任。

五.托運人皮爾遜啤酒有限責任公司出口一批貨物,由承運人加拿大政府商業海運公司班輪運輸。貨物裝船后,承運人加拿大政府商業海運公司向托運人皮爾遜啤酒有限責任公司簽發了海運提單,提單背面訂有適用《海牙規則》的條款。但船在開航前柴油發動機發生爆炸,致使輪船不能按時起航,貨物也受到損害。經調查,起因是由于經船長授權的雇傭人員在對柴油發動機試車時疏忽所致。

問:托運人皮爾遜啤酒有限責任公司可否對未能交貨造成的損失要求承運人加拿大政府商業海運公司賠償?

答:承運人加拿大政府商業海運公司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根據《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必須在開航前和開航時恪盡職責使船舶適航。在本案中,1.事故的發生是在開航前;2.承運人沒有盡到恪盡職責,因為其雇傭人員有疏忽的過錯;3.由于上述原因使船舶不適航,延誤了船期,并給貨物造成了損害。因此,本案屬承運人在開航前未恪盡職責使船舶適航的情形,不能引用免責事項中的管理船舶過失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六.托運人布里奇斯糧食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承運人墨西哥政府商業海運公司班輪運輸。棉花裝船后,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了海運提單,提單背面訂有適用《海牙規則》的條款。但船在開航前油管發生泄漏,致使棉花受到損害,經調查,油管發生泄漏的起因是由于經船長授權的雇傭人員在對排水管道修理時疏忽所致。托運人對未能交貨造成的損失要求承運人賠償。

問:承運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答:承運人墨西哥政府商業海運公司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根據《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必須在開航前和開航時恪盡職責使船舶適航。在本案中,1.事故的發生是在開航前;2.承運人沒有盡到恪盡職責,因為其雇傭人員有疏忽的過錯;3.由于上述原因使船舶不適航,延誤了船期,并給貨物造成了損害。因此,本案屬承運人在開航前未恪盡職責使船舶適航的情形,不能引用免責事項中的管理船舶過失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七.甲公司是一家英國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設在上海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甲乙簽訂了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中規定乙公司是信用證付款。乙公司付款后,憑提單卻沒有提到貨物。經查是因甲提交給銀行的提單中,在收貨人一欄中填寫出了不符合提單填寫要求的問題。

問:請你判斷收貨人一欄的填寫錯誤可能是如下哪種情況?是甲公司名稱?是乙公司名稱?還是憑甲公司指示?或者是憑乙公司指示?

答:可能填寫了甲公司的名稱。因為這屬于記名提單,也稱不可轉讓提單,即提明特定人收貨,不可轉讓。因此,在提單收貨人一欄中如果填寫了甲公司提貨,買主乙公司就無法提取貨物。至于其他情形,買主乙公司均可提到貨物,直接填寫乙公司是收貨人或憑乙公司指示毫無疑問,填寫憑甲公司指示,甲只需背書轉讓給乙公司,乙就可提取貨物,因為這屬指示提單,可背書轉讓。

八.太子號于1990年3月1日在漢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國上海港還給船舶所有人。租用時間超過了租船合同規定的10個月租用期。由于市場租金率上漲,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應還船時的市場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間的租金。

問: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此案中,超期還船租金應按什么計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屆滿時的市場租金率計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該輪上個航次結束時的市場租金率計算?還是按合同規定的租金率計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還船時的市場租金率計算?

答:本案屬于定期租船合同。根據我國《海商法》第143條規定,“經合理計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約為合同約定的還船日期,但可能超過合同約定的還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權超期用船以完成該航次。超期期間,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場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約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市場租金率支付租金。”因此本案中,承租人超期用船應當賠償船舶所有人的損失,超期還船期間的租金率應當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屆滿時的市場租金率計算。

九.我國萬利嘉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從加拿大進口一批新聞紙,300箱,海運。在運輸途中,由于船內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聞紙。2004年7月18日青島港卸貨,發現損失100箱。貨物投保了水漬險。2006年9月25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問:是否合理?為什么?

答: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有理:1.平安險承保被保險貨物由于:(1)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全損;(2)運輸工具擱淺觸礁、沉沒、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3)運輸工具在發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4)裝卸時,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5)被保險人為搶救貨物支出的合理費用等。水漬險除承保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該損失不在保險范圍之內。2.超過索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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