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網紅經濟論文文獻綜述范文例文(畢業論文綜述怎么寫 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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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時,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須承擔該責任,甚至主要責任。這一點對發卡機構來說的并不是不公正的。從發卡行與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約來看,發卡機構不僅是發行信用卡的機構,而且在發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義務。從技術層面來看,發卡機構擁有先進的設備和專業的技術人才,能夠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風險。反過來看,將冒用風險主要轉移給發卡機構,也有利于其加強安全技術,加快設備的更新,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再從規避風險的便捷性看,經濟實力雄厚發卡機構可以通過引入保險機制,將冒用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以有效減低銀行和客戶雙方的損失。

1.銀行應對信用卡承擔實質審查義務,否則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銀行對于信用卡真實性的審查應是一種實質審查,而不是形式審查,銀行對自己簽發的信用卡應盡到絕對的審查義務。如果允許銀行對信用卡的審查僅盡形式審查義務,讓銀行以已盡形式審查義務而免除其在真實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義務,對存款人來說殊為不公。因此,從銀行與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讓銀行承擔起對銀行卡的實質審查義務。

《中國工商銀行異地通存通兌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柜員審查所受理卡是否為已開通異地通存通兌業務行的牡丹靈通卡,卡片是否打測、剪角、損壞、涂改,是否有樣卡字樣”.從此表述看,工商銀行規定其僅對牡丹靈通卡進行形式審查。銀行的這種觀點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柜臺人員只能憑肉眼和工作經驗對卡片和身份證件的材質、樣式、顏色等進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審查,對于其他只能由精密儀器才能鑒別出來的細微差別,銀行則無法承擔鑒別責任”.該種觀點也成為銀行方面一貫主張的觀點。

但是,從信用卡合同關系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出發,我們有必要對此種認定的合理性表示懷疑。信用卡由銀行簽發,證明信用卡合同關系的存在,其真實性為合同法一般原則所要求。對信用卡真實性的鑒別是確定信用卡合同關系真實性的前提之一,也為下一步銀行鑒別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礎。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實的信用卡合同關系。銀行對信用卡真實性的鑒別是其履行付款義務的第一個前提條件,也是最基本的一個前提條件。以假信用卡對外付款的行為不應該消滅銀行依據真實的信用卡合同關系所應負的付款付息義務。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認為,銀行對于信用卡真實性的審查應是一種實質審查,而不是形式審查,銀行對自己簽發的信用卡應盡到絕對的審查義務。

2.銀行應對身份證件承擔形式審查義務,否則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要求銀行對身份證件承擔實質的審查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不現實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是法律對開立賬戶當事人提出的要求,《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六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另外,從銀行實際操作的可行性角度來看,金融機構對當事人提供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也僅能作形式上的審查而無可能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金融機構本身就不是證件真實性與否的鑒定機關,也無權作出鑒定結論。

但是筆者認為,銀行既不是身份證的發證機關,也不是具有專業鑒定職能的鑒定部門,客觀上并不具備判斷身份證件真偽的專門技能和人員。銀行若對掛失當事人的身份證等進行實質性審查,驗明正身,也于法無據,掛失人與發證機關均無配合協助的法定義務,同時也缺乏必備的設施、專業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徑,而最終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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