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進出口貿易術語知識清單(求一下進出口貿易的各種專業名詞和解釋)

时间:2024-05-18 13:08:41 编辑: 来源:

>(八)運費及保險費付至(CIP)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運費及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除負有與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相同的義務外, 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在我國對外貿易中,經常使用的主要貿易術語為FOB、CFR和CIF三種。近年來,隨著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的發展,采用FCA、CPT和CIP貿易術語的也日漸增多。因此,首先應對這幾種主要貿易術語的解釋和運用有所了解。

一、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采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買粉絲”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三)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于“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采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后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為了保證進出口貨物的安全交接,在整個運輸過程中需要編制各種單據。這些單證各有其特定的用途,彼此之間又有相互依存的關系。它們既把船、港、貨各方聯系在一起,又能分清各自的權利和業務。

按實際業務程序介紹一些主要的貨運單證。

托運單(BOOKING NOTE)

托運單俗稱“下貨紙”,是托運人根據貿易合同和信用證條款內容填制的,向承運人或其代理辦理貨物托運的單證。承運人根據托運單內容,并結合船舶的航線、掛靠港、船期和艙位等條件考慮,認為合適后,即接受托運。

裝貨單(SHIPPING ORDER)

裝貨單是接受了托運人提出裝運申請的船公司,簽發給托運人,憑以命令船長將承運的貨物裝船的單據。裝貨單既可用作裝船依據,又是貨主憑以向海關辦理出口貨物申報手續的主要單據之一,所以裝貨單又稱“關單”,對托運人而言,裝貨單是辦妥貨物托運的證明。對船公司或其代理而言,裝貨單是通知船方接受裝運該批貨物的指示文件。

收貨單(MATES RECEIPT)

受貨單又稱大副收據,是船舶收到貨物的收據及貨物已經裝船的憑證。船上大副根據理貨人員在理貨單上所簽注的日期、件數及艙位,并與裝貨單進行核對后,簽署大副收據。托運人憑大副簽署過的大副收據,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已裝船提單。

由于上述三份單據的主要項目基本一致,我國一些主要口岸的做法是將托運單、裝貨單、收貨單、運費通知單等合在一起,制成一份多達9聯的單據。各聯作用如下:第一聯由訂艙人留底,用于繕制船務單證。第二、三聯為運費通知聯,其中一聯留存,另一聯隨帳單向托運人托收運費。第四聯裝貨單經海關加蓋放行章后,船方才能收貨裝船。第五聯收貨單及第六聯由配艙人留底。第七、八聯為配艙回單。第九聯是繳納出口貨物港務費申請書。貨物裝船完畢后,港區憑以向托運人收取港雜費。

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

提單是一種貨物所有權憑證。提單持有人可據以提取貨物,也可憑此向銀行押匯,還可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交貨之前進行轉讓。

裝貨清單(LODING LIST)

裝貨清單是承運人根據裝貨單留底,將全船待裝貨物按目的港和貨物性質歸類,依航次、靠港順序排列編制的裝貨單匯總清單,其內容包括裝貨單編號、貨名、件數、包裝形式、毛重、估計尺碼及特種貨物對裝運的要求或注意事項的說明等。裝貨清單是船上大副編制配載計劃的主要依據,又是供現場理貨人員進行理貨,港方安排駁運,進出庫場以及承運人掌握情況的業務單據。

艙單(MANIFEST)

艙單是按照貨港逐票羅列全船載運貨物的匯總清單。它是在貨物裝船完畢之后,由船公司根據收貨單或提單編制的。其主要內容包括貨物詳細情況,裝卸港、提單號、船名、托運人和收貨人姓名、標記號碼等,此單作為船舶運載所列貨物的證明。

貨物積載圖(CARGO PLAN)

提貨單(DELIVERY ORDER)

提貨單是收貨人憑正本提單或副本提單隨同有效的擔保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的、可向港口裝卸部門提取貨物的憑證。

附:提單種類

已裝船提單 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的貨物已經裝船的提單。

收貨待運提單或待運提單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運人雖已收到貨物但尚未裝船時簽發的提單。

直達提單 DIRECT B/L 指貨物自裝貨港裝船后,中途不經換船直接駛到卸貨港卸貨而簽發的提單。

聯運提單或稱轉船提單 THROUGH B/L 指承運人在裝貨港簽發的中途得以轉船運輸而至目的港的提單。

多式聯運提單 MT B/L 指貨物由海上、內河、鐵路、公路、航空等兩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進行聯合運輸而簽的適用于全程運輸的提單。

班輪提單 LINER B/L 班輪是在一定的航線上按照公布的時間表,在規定的港口間連續從事貨運的船舶。班輪可分定線定期和定線不定期兩種。

租船合同提單 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運租船人的全部貨物,船東簽給租船人的提單,或者并非全部裝運租船人的貨物,而由船東或租船人所簽發的提單。

記名提單 STRAIGHT B/L 只有提單上指名的收貨人可以提貨的提單,一般不具備流通性。

指示提單 ORDER 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僅寫ORDER),列名指示(ORDER OF SHIPPER 或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ORDER OF **BANK)。此種提單通過指示人背書后可以轉讓。

不記名提單 BLANK B/L或OPEN B/L 提單內沒有任何收貨人或ORDER 字樣,即提單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權提貨。

清潔提單 CLEAN B/L 貨物交運時,表面情況良好,承運人簽發提單時未加任何貨損、包裝不良或其他有礙結匯的批注。

不清潔提單 FOUL B/L 貨物交運時,其包裝及表面狀態出現不堅固完整等情況,船方可以批注,即為不清潔提單。

包裹提單 PARCLE RECEIPT 或 NON-NEGOTIABLE RECEIPT 適用于少量貨物、行李或樣品等。

最底運費提單或稱起碼提單 MINMUM B/L 運費未到運價本規定的最低額,而按規定的最低運費計收。

并提單 OMNIBUS B/L 或COMBINED B/L 不同批數的貨物合并在一份提單上,或不同批數的相同的液體貨裝在一個油艙內,簽發幾份提單時,前者叫并提單,后者叫拼裝提單。

分提單 SAPARATE B/L 一批貨物,即同一裝貨單的貨物,可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分列2套或2套以上的提單。

過期提單 STALE B/L 出口商向銀行交單結匯的日期與裝船開航的日期距離過久,以致無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達目的港收貨人的提單,銀行一般不接受這種提單。

交換提單 SWITCH B/L 起運港簽發提單后,在中途港另行換發的一套提單

搜索关键词: